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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务犯罪论文范文资料 与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职务犯罪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4-14

《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本论文主要论述了职务犯罪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关键词 涉农职务犯罪 渎职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7年度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成果.

作者简介:魏文波,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陆菁,贵州职业技术学院讲师;郑艳华,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学院讲师;吴可嘉,貴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332

一、涉农职务犯罪概述

(一)涉农职务犯罪基本内涵

一般认为,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共财物、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破坏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或者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行为.” 涉农职务犯罪是职务犯罪发生在“三农”领域的统称,其作为职务犯罪类罪概念项下子概念,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背景下具有特定含义,是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或滥用职权,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所实施的,侵犯农民切身利益,侵害农村社会稳定和农业健康发展,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从涉农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上看,犯罪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属于广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下文将详细阐述,在此不赘;犯罪客体方面,侵犯的是党和国家正常管理秩序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履行公务活动的廉洁性;犯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此和普通职务犯罪一致,故意如贪污罪、受贿罪等,过失如玩忽职守罪等;犯罪客观方面,主要是在从事公务活动或协助政府从事管理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挪用公共财物,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谋取非法利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涉农职务犯罪查办情况及特点

1.全国和贵州省检察机关近年来涉农职务犯罪查办情况分析

第一,2013年至2017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严肃惩治涉农领域职务犯罪,共查办53560人 ,涉案环节主要涉及征地拆迁、扶贫救灾、农田水利建设、农业补贴申报审核及管理发放环节、社会保障等.其中,2014年查办9913人,2015年查办11839人,2016年查办17410人.第二,2013年至2017年上半年,贵州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3107件3954人,涉案领域主要集中在扶贫攻坚、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社会保障及扶贫等. 其中,2013年查办688件883人,2014年查办669件846人,2015年查办246件285人,2016年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706件904人. 2017年1-8月,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798件1036人,其中,乡镇站所、农村基层组织人员375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约2.9亿元.

无论从全国还是贵州省查办情况看,发案环节主要集中在征地拆迁、扶贫救灾、农田水利建设、农业补贴申报审核及管理发放环节、社会保障等.

2.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

第一,窝串案占比较大.近年来*败力度加大,涉农职务犯罪单独作案的数量有所减少,以上下级、跨地区的同行业系统内部、管理人员和村支“两委”、村支“两委”和村民等“抱团”式为特征的窝串案占比较大.如陕西省西安市检察院近年来查办扶贫领域职务犯罪40案85人中,窝案就有23件65人,窝案人数占比76.5% .

第二,贪污贿赂犯罪比重较大.多数涉案人员掌握惠农资金分配、审批、发放等本应分权制约的权力,极容易发生或弄虚作假,或虚认冒领等贪污贿赂犯罪.如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检察院近五年查办涉农领域职务犯罪81件116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共计54件85人,占查办总件数和总人数的66.7%和73.3%.

第三,作案隐蔽性强.主要表现在:巧设行受贿名目,企图蒙混过关.行贿人时常利用春节等节假日,通过红包、感谢费、辛苦费等方式向犯罪人行贿;多有中间人从中引荐、撮合,使得当事人之间在互不见面的情况下“办成事”,缩小犯罪知情范围.更有甚者,犯罪人多次假借生活所需、老家修房建房等借口,分别向多名人员索要贿赂款,企图为受贿行为披上“合法外衣”.

第四,涉案金额小,影响恶劣.涉农职务犯罪“小官巨贪”虽是典型,但“小官小贪”确为常态,这类案件涉案金额虽小,但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如黔陶乡骑龙村村委会原主任周某、副主任汪某某、支书罗某某、文书孙某某、委员汪某某等五人,虚构“周进”、“周静”户头,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5万余元,致使村民多次到市、区有关部门反映问题,甚至赴省有关单位拉横幅 .

二、司法实践中认定涉农职务犯罪的三个问题

(一)认定涉农职务犯罪的主体问题

1.村党支部组成人员的身份认定

全国人大常务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并未明确规定村党支部组成人员是否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致使实践中对村党支部组成人员触犯职务犯罪时适用法律难的问题.众所周知,村党支部作为党的基层组织,处于处理农村事务的核心地位,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其和村民委员会合称村支“两委”.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在履行七种 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构成职务犯罪的主体,但将村党支部组成人员排斥在外,显然有违常理.因此,村党支部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管理事务过程中协助政府从事上述七种行政管理工作时,如发生《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三百八十四条、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规定之犯罪的,理应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即村党支部组成人员可以构成职务犯罪的主体.

职务犯罪论文参考资料:

犯罪心理学论文

青少年犯罪论文

犯罪心理学论文3000字

结论: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为适合职务犯罪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职务犯罪量刑标准2017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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