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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论文范文资料 与刑法角度看网络*主播和直播平台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刑法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2-27

《刑法角度看网络*主播和直播平台》:本文是一篇关于刑法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 网络直播的发展是我们国家互联网文化的一个*,直播不再成为明星网红的专属,成就人人都可做主播,想播就播的繁荣盛景.众多的直播平台也随之如雨后春笋般遍地开花.*行业也另辟蹊径在直播中干的热火朝天,甚至迎来一次小高峰.由此,该如何将*直播列入刑法中加以规制,是本文的探究目的.

关键词 网络直播 * 主播 直播平台

基金项目:广东培正学院校级科研项目《探讨我国网络立法》,项目编号:2016-2017-28.

作者简介:肖节、高秀萍、邓敏玲、韦桦,广东培正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305

一、网络*直播的界定

在21世纪,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交软件进入我们的生活,网络直播是其中一个,可以同一时间透过网络系统在不同的交流平台观看影片,是一种新兴的网络社交方式,网络直播平台也成为了一种崭新的社交媒体,斗鱼、映客、虎斗、YY等是其中较为受欢迎的纯直播APP,网络直播已经成为当今最热的新媒体景观和研究焦点,迅速积攒了大量的观众用户.

在网络直播平台中,主播们为了吸引观众便有不同类型的直播出现,渐渐出现了*方面的直播.*是指整体上不是*的,其中一部分与“*”信息的界定有重合,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信息内容.综上所述,网络*直播是指利用网络直播平台传播对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等内容信息的网络直播.

二、网络主播及平台亟待规制的现状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型的传播方式得到快速发展,从而造就一批新兴的网络主播.网络主播在促进网络产业的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造成网络社会乱象丛生,网络犯罪此起彼伏.

首先我们来看下面两个案例:

案例一:2016年1月10日凌晨,在名为“直播造娃娃”的直播间中,一男一女赤身*,做着不雅动作.很快,该直播吸引上千用户观看,网络截图显示,视频弹幕铺满屏幕,满是“惊讶”、“不可思议”、“快*”等语言.随后有网友对此事进行*,之后斗鱼官方关闭了直播间并封号.

案例二:2016年12月初,一款名为“LOLO直播”的手机直播软件上线10天,完成交易5万笔,涉案金额达130万元.经调查,该平台同时在线的数十个直播间中,罕见一场正常直播,清一色的女主播们尺度小者穿内衣亮相;尺度大者,直播全裸洗澡,抚弄私密部位;一个直播间的观看者,少则两三千,多则两三万.

从以上两个案例我们直观看出他们直播涉及**、触犯刑法的内容,然而现在的主播变得越来越精明,她们往往不会直接裸露自己的私密部位.目前我国在《刑法》等多部法规明文规定禁止传播含有**的内容信息,但对于**的定义以及程度无法给出具体的定量,这是目前刑法需要解决的一大难题.有些主播没有公然直接裸露自己私密部位,而是通过露一下肩或腿,跳性感的舞蹈挑逗观众眼球以达到主播自己的目的;还有一些主播不会直接展示含有*的内容,他们与观众互动大谈“*文化”.这些直播行为往往不能认定主播触犯刑法,但这些行为却是违背道德风俗,污染网络空间.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于规范网络主播的直播行为仍处于定性不明的状态,没有清楚界定网络*的底线和入刑的标准,更没有在网络直播各行为主体触及*违法警戒线后对其处以严厉的处罚,刑法应加强网络直播的刑法法律规制.

网络主播肆无忌惮传播含有**内容,而网络直播平台的搭建者置之不理将会给主播们打了一针强心剂.网络直播平台在发现主播存在涉及传播**信息,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加强对主播的监管力度.如果直播平台明知直播平台网络服务系统被用于传播**内容,但出于扩大经营、非法牟利目的,拒不履行监管和阻止义务,放任其网络平台大量传播*信息,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络直播平台鼓励、默认允许这种违法行为,则可能与主播形成共犯关系.

三、网络主播及平台的罪名分析

在国外,一些知名的直播平台如Twitch、Livestream、YouTube Live等盈利模式主要依靠插入式广告以及订阅费;而在国内,直播平台借助主播通过视频互动的方式带来的传播量和下载量,在后期融资估价等运营环境下以获得庞大的收益.在一定程度上,不良的直播内容提升了网络直播平台的知名度,短时间内获得大量的受众.这是国内外直播很大的差异,以至于在国内,由于其违法成本与经济收益的差异悬殊致使直播平台有意放纵对主播网络*表演的监管,助长了网络*在网络直播平台的蔓延趋势.

由此,本文将从网络主播和直播平台两方面探讨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一)主播

主播将會构成传播*物品牟利罪.从两阶层体系上说,主播的刑事责任可从客观阶层和主观阶层分析.客观阶层分析,主播在平台上公开表演大众普遍认为很私密的行为,如直播洗澡、直播脱衣舞、更甚者如2016年斗鱼网络直播平台的直播*,违背“性行为非公开性原则”,对性风俗和秩序造成侵害,同时也在扰乱国家对*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大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其次,看众主动进入直播平台观看**表演,可视为对自身的行为的承诺,但刑法普遍认为青少年不具有承诺的能力,即承诺无效而现行法律为了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禁止向未成年传播*物品,从这一层面来说,直播平台未限制未成年进入,主播向未成年传播*属于危害行为.此外,从主观阶层来讲,主播为了增加“房间”人流量,获得*,故意做出一些出格的行为,挑动人们的眼球,刺激人们的大脑以促进人们*的*,主观上为直接故意.

正如《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所说,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以传播*物品罪论处.其中制作可解释为,通过某些行为产生带有创作性质的*物品,并可在一定条件下存在.传播,是以公开或半公开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广泛散布*物品的行为.作为**直播的表演者和传播者,主播以主导者的身份参与网络*直播,严重侵犯本罪保护的客体,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行为符合本罪关于制作、传播*物品的定义,故可以适用本条罪名对其加以规制.

刑法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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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刑法角度看网络*主播和直播平台为适合不知如何写刑法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刑法罪名一览表2017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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