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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刑论文范文资料 与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加重刑质疑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重刑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4-04

《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加重刑质疑》:本论文可用于重刑论文范文参考下载,重刑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摘 要 面对愈演愈烈的执行难现象,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增设了“情节特别严重”之法定加重刑,这引发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在当前的司法现状下,加重刑的增设面临着缺乏可行性和效率性,以及与轻刑化趋势相悖的质疑.因此,本文认为不应该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增设加重刑,而应该寻求其他方法解决执行难题.

关键词 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 加重刑 执行难 轻刑化

作者简介:林晓波、何程雯,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405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得到广泛运用,但生效裁判如何有效执行是当前的难点.为了解决执行难,国家从刑法层面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并在其后不断对其进行了修改、完善.由此可见,立法者对拒执罪解决执行难题寄予了厚望.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其中的第三十九条增设了拒执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然而,结合司法现状,笔者认为,这一加重刑的设定,未能达到预期的立法目的,并且面临着来自可行性、经济性以及轻刑化趋势的质疑.

一、拒执罪的立法变迁

通过对拒执罪立法变迁的梳理,可以看出拒执罪的创设和每次修改都是对司法实践的“执行难”现象的回应.

针对“*”期间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发生的暴力抗拒现象,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得不到执行,司法权威受到严重损害,1979年《刑法典》创设了拒执罪,拒执罪与妨害公务罪合并规定在第一百五十七条之中,统摄于“以暴力、胁迫手段”,开始了以刑法犯罪打击拒不执行行为,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提供了刑法的制度保障.随着经济发展,抗拒执行的手段愈发隐蔽,被执行人不再简单地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原有的刑法规定显然已经不能满足打击拒不执行行为的需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难以有效执行再次成为司法实践的难题.为了更好地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在1997年《刑法典》中,拒执罪被单独规定在妨害司法罪一章中的第三百一十三条,删去了“以暴力、胁迫手段”,并增加了“情节严重”的构成条件.至此,无论是暴力、胁迫手段抗拒执行,还是采用隐蔽、躲藏手段拒不执行,只要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便触犯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虽然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纷纷出台了各自的法律解释,对“情节严重”进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但由于法律解释只能局限在原有的法律规定,并不能创设新的规定.针对不同的拒不执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千差万别,原有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法定刑并不能对社会危害性较重的行为进行有效地惩治”. 因此,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对该罪进行了修改,不仅增加了单位犯罪,还增设了一档较重法定刑,即“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拒执罪加重刑之质疑

反观拒执罪加重刑的立法目的:一方面,过于侧重对行为人的惩戒;另一方面,从预防犯罪层面,加重刑的增设并不能改变该罪预防效果差的现状.该罪预防犯罪目的难以达到,一方面是由于生效裁判执行制度存在诸多不完善使行为人有机可趁,另一方面由于拒执罪本身定罪难,导致行为人抱有强烈的侥幸心理.而两方面导致的预防效果差,并不是增设加重刑所能改变的.相反,笔者认为,加重刑的增设面临着来自可行性、效率性以及轻刑化趋势的质疑.

(一)加重刑缺乏可行性

刑法作为保障被害人权益的最后手段,不应被束之高阁.从前文所述的立法目的来看,加重刑的设立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执行难问题,然而由于加重刑立法规定内涵不清晰,使得该加重刑的规定缺乏可行性,难以发挥效果.

法律条文由于篇幅的限制,要用精简的文字囊括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各种社会危害行为,就不可避免的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特征.但是,法律的设置又是为了通过对犯罪行为的规制来达到社会的有序状态,这就需要条文与具体犯罪的准确对应.所以,往往在法律条文的自身特质与其目的之间,会出现法律适用不准确、适用具有随意性的现象.这时候就需要法律解释加以“填补”.“司法解释针对法律适用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进行了说明,就拉近了法律条文与事实的距离,便于法官准确地适用法律裁判案件.” 法律解释对于使法律与具体犯罪行为精准对应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一方面,基本刑的构成要件“情节严重”,便面临着法律解释的困境,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均出台了相应的法律解释,但在面临错综复杂的案件情况仍难解决适用困境.在此情形下加重刑的出台,仍然需要面对法律解释难题.另一方面,即便在基本情节基础上以程度不同为判断标准,那么何谓“特别”?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价值观念,对于“特别”也有着不同的理解.从法律角度来看,我们只能比较客观的说,那是比“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更深,主观恶性更大的行为.那么问题又变成了何谓“更深”?何谓“更大”?它们是否有程度的标准?这样下去,只会不断地在法律解释中不断循环,并不能解决司法中发生的问题.在这种立法规定不清晰,法律解释不明确的情况下,法官便可能基于二审、再审改判的压力便不敢适用该档加重刑,从而被束之高阁.这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情况,从《刑法修正案九》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今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1622篇关于该罪的裁判文书, 一审中适用“情节特别严重”这一加重刑的案件判决书仅有两份, 并且其中一份的判处该档刑罚的最低刑“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加重刑的适用少间接证明了该档法定刑必要性的存疑或者存在难以适用的情况.

此外,适用界限过于模糊,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也会加大法官寻租的可能性.该加重刑与基本刑“情节严重”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予以区分,法官得以在两档法定刑之間随意适用,在无形中过分扩大了法官裁量权,使法官的司法*和职业操守面临巨大的危险,容易造成法官寻租,加重刑难以发挥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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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加重刑质疑为关于重刑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重刑治国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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