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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胚胎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冷冻胚胎法律属性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胚胎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3-05

《论冷冻胚胎法律属性》:本论文主要论述了胚胎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摘 要:合理界定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是解决相关权利归属与行使的基础.当前就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主要形成三种学说,各有利弊,通过详细分析,冷冻胚胎符合“物”的一般构成要件,同时因其具有潜在的生理活性,存在孕育为“人”的可能性而不同与普通物,因此建议将其界定为具有潜在人格属性的特殊物,给予特别的尊重和保护.

关键词:冷冻胚胎;法律属性;潜在人格属性;特殊物

中图分类号:D922.16;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085-02

作者简介:段旭,女,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产生在现代医学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这项技术在逐渐得到人们的理解与支持的同时,也因其涉及医学、社会学、*道德以及法律规范等多个领域而备受关注.

一、问题的产生

作为一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体外授精联合胚胎移植技术(In vitro fertilization-embryo transfer,IVF-ET)将精子与卵子分别从无法生育的夫妻体内取出,然后进行人工体外培育形成受精卵,再移植到母体子宫内进行发育.由于胚胎移植的成功率并不高,加之每次移植胚胎数量受到一定限制,冷冻胚胎技术应运而生.所谓的冷冻胚胎技术即将暂未用于移植的胚胎通过特殊的降温方式使其静止下来并在特定温度的液氮中储存,用以保持其活性,防止手术一次未成功而再作医疗之用.

然而,培育出来的胚胎造福不孕夫妇的同时,也面临着无法回避的利益平衡问题.2014年江苏省无锡市的4位失独老人就子女共同留下的冷冻胚胎的监管、处置权产生争议,因为史无前例和无法可依,两审法院作出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由此该案像一条导火索,引发理论界对如何处理冷冻胚胎纠纷的探讨.之后多位女明星“冻卵”的新闻见诸于报端,而今年中秋前夕,江苏省人民医院生殖中心发布声明称2005年之前由中心保管的近万例冷冻胚胎若继续无人认领将面临集中处理.这一行为再次将“冷冻胚胎”话题推向热议.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冷冻胚胎法律性质、权利归属及可否继承等问题的规定,当与之相关的纠纷发生时传统的物权法、继承法以及相关配套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对其产生的新型权利的保护.

如何保护和妥善处理冷冻胚胎问题,其理论基础在于如何定位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只有合理界定其法律地位,才能够继续探究谁是冷冻胚胎的所有权人,权利人享有何种权利以及权利应该得到多大程度的限制等问题.

二、相关学说争鸣

对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判定是解决与之相关问题的前提,也是不可回避的关键点.由于问题不仅涉及夫妻双方的利益,更牵涉到社会*等领域的利益平衡,至今未达成统一认识.经过不断地探索,学术界主要形成三种观点:主体说、客体说和折中说也称*说.(1)主体说.该学说主张胚胎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即有限自然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持此种观点的学者多认可生命起始于精子和卵子的结合——受精卵时期,堕胎就是扼杀生命.因此“作为一种更趋近于人而非物的人格体,涉及胚胎的法律调整应当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立足于人格权法的角度进行”.(2)客体说.该学说主张冷冻胚胎是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一类财产,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学者史尚宽认为:“人身之一部分,自然地由身体分离之时,其部分已非人身,成为外界之物”[2].故脱离了人身的器官或组织即归于“物”的范畴.(3)折中说.该学说认为冷冻胚胎不符合“人”的构成条件,但因其可能发展成为“人”,归属于“物”不能得到足够的保护,所以“冷冻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因此应处在既不属于人,也不属于物的受特别尊敬的地位”[3].

笔者认为主体说关注到胚胎具有生命力,有发育成为“人”的潜能.然而将冷冻胚胎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加以保护存在矫枉过正的嫌疑.客体说将冷冻胚胎界定为物相对来说较为合理,但该观点应当注意到它的特殊性而与普通物区分加以特殊保护.折中说虽然弥补了主体说的不足,也指出仅将冷冻的胚胎视为物存在不妥之处,但将其看作一种非人非物的过渡存在与我国传统民法以绝对的“人与物”二元结构模式为基础进行制度设计不相符,而且也没有必要创造一个新概念.

三、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分析

鉴于我国采用传统民法的二元结构划分模式,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究竟怎样界定更为合理,本文将从“人”与“物”两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冷冻胚胎不为“人”的理由

从法学理论角度说,我国法律对“人”的界定非常严格,只有脱离了母体并能独立呼吸的胎儿才能称之为法律意义上的人,从独立呼吸开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为了保护在母体中孕育的胎儿的权利,我国《继承法》中规定胎儿在特定情况下享有财产预留份.但冷冻胚胎尚未植入母体子宫内,并未形成单独的神经系统,没有最基本的生命体征,因而可以推断我国法律不认可冷冻胚胎享有民事主体的地位.从科学研究角度讲,除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能够帮助无法生育的人实现为人父母之梦,冷冻胚胎中储存的胚胎干细胞可以分化为人体的各种细胞,以此用于心脏病、糖尿病等疾病的治疗方法的探究[4].若将冷冻胚胎视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任何人均无权对胚胎实施丢弃或销毁的行为,亦不能将之捐赠与科研机构用于研究目的,否则这类行为无异于谋杀,同时也不利于科学技术发展,无法更好的造福于人类.从我国传统文化角度看,与国外禁止堕胎的文化不同,我国并未将堕胎定性为非法行为,只要当事人获得知情同意书并表示同意,医院就能够实施相应的医疗行为而不必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可知,冷冻胚胎作为未植入母体的身外之物,当然可以由供体享有自由决定权.若规定胚胎属于“人”的范畴,销毁胚胎为罪而扼杀胎儿非罪,则两者相互矛盾.综上,冷冻胚胎不具有法律主体地位.

(二)冷冻胚胎是“特殊物”的理由

1.冷冻胚胎符合“物”的一般构成特征.我国《物权法》对物的内涵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通常认为法律上的物存在于人身之外,具有稀缺性、独立性、可支配性和利用价值.随着社会发展,物的内涵和外延也并非一成不变.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组织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已于2015年4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该专家建议稿之民事权利客体一章中对“物”作出定义,并规定“脱离人体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视为物,对其利用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那么冷冻胚胎可否同样视为物?比较之,冷冻胚胎是精子与卵子的体外结合,带有供体双方的遗传基因,损毁后不可逆转,具有稀缺性特征;其当然地为提供精子和卵子(除了匿名捐赠者)的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夫妻享有是否将冷冻胚胎孕育成生命的生育权,也可以行使权利将它捐赠科研部门或毁弃,对夫妻来说有利用价值,故冷冻胚胎具有“物”的构成要素.

胚胎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论冷冻胚胎法律属性为关于本文可作为胚胎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胚胎是人吗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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