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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会论文范文资料 与近代苏州商会商事裁判权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商会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2-01

《近代苏州商会商事裁判权问题》:此文是一篇商会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近代商会历经了从清末到民初的发展,既和当时政府的积极推进有关,同时也是我国民族工商业发展的重要产物.近代苏州商会的产生和发展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和社会历史土壤.依赖于当时政府的支持,商会舆论的扩张,商会商事裁判权的行使促进了当时商事活动的发展,但同时又不可避免地被打上历史的烙印.中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发展模式后,如何借鉴近代苏州商会发展的经验,充分发挥当代商会的积极作用,共同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近代苏州商会;商事裁判权;问题研究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是我国近代商会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的商人,受西方商事组织管理思想的影响,开始注重自身组织发展,寻求商事组织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甚至地方自治等权利;同时,商会舆论的有利扩张加强了商会的商事裁判权,在政府管制相对宽松的背景下,商会的商事裁判权有了较大发展.此后,受到社会历史条件制约尤其是战乱的影响,商会发展逐步走向衰落.近代苏州商会及商事裁判权的发展,是这一时期颇具代表的典型,其发展经验对我国现阶段商会发展服务于经济新常态,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近代苏州商会发展的历史背景

中国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中,“息讼”思想由来已久.在漫长的封建社会,普通百姓之间的纠纷往往通过宗族内部解决,商户之间的矛盾更多是通过行会处理,很少诉诸有司.加上重农轻商的社会观念,商事纠纷往往不受重视.但是到了十九世紀末,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已步入初步发展时期,封建社会经济体制下的行会管理已经很难再适应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清政府在1898年曾经设立商务局,兼理商务纠纷,但由于只任用候补官员,不任用商董,导致“商情不通,诸多阻滞”,严重制约了商事纠纷的解决.

二十世纪初,在经历西方列强的武力打击和经济制度影响下,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开始寻求自身的发展道路,而同时期的清政府为了维持其封建统治,实行振兴经济实业的经济政策,开始推行重商措施[1].这一时期,各种形式的商会组织纷纷成立,尤其是经济发展较为发达的苏中地区.这既源于当地经济发展本身的物质基础,商人群体逐步发展壮大;同时,他们的政治 思想开始进步,阶级意识开始萌芽,渴望通过自身的自治进行商事管理.而近代中国国内政局不安,政府对地方性组织的约束力大为削弱,也使得这一时期商会组织的发展得以有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历经辛亥革命、北洋政府时期、国民政府时期,直至新中国建立之前,各地商会组织基本都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内部组织结构和组织外延系统.

二、近代商会商事裁判权的产生、发展及运行

在我国的传统商事交易过程中,商事纠纷的审理主要是由地方官府衙门进行,不可避免的带有封建专职司法制度的弊端.为了满足商事纠纷解决的需要和商事活动发展需求,清政府在颁行的《商会简明章程》中,明确规定了商会的商事仲裁权.商会调处商事纠纷的职权明载条文,得到清政府正式承认,为地方商会合法行使商事仲裁权提供了官方法律依据.这一时期产生和发展起来地方商会在制定章程过程中,对于商会的权利均予以明确规定,而其中最为重要的便是商事裁判权[2].

根据史料记载,近代苏州商会商事仲裁的范围内容非常庞杂,既有债务纠纷、违约纠纷,也有票据纠纷、劳资纠纷等,且涉及地域范围广.苏州商务总会将立会宗旨规定为“保护商业、启发智识、维持公益、调息纷争”,并且注重“理案”,具体规定了商事纠纷的内容、调处办法等相关内容.从商事仲裁的人员保障上,苏州商务总会设有专职的理事员、谈判员等职,专门从事商事纠纷仲裁活动,保证了商会商事仲裁活动的有效开展.苏州总商会为便于理案,更好地进行商事裁判,成立了专门的商事裁判机构——理案处.商会理案继承了中国民间“调处息讼”的传统,但是实际上已具有某种民间法庭的性质,在组织形式和程序上开始接近现代社会中的商事仲裁制度.在早期的“理案”方式上,晚清苏州商会并没有设立评议处、公断处、商事裁判所之类的机构,而是遴选若干名正直、公正的理案议董,在商会召开常会期间负责处理各类商事纠纷[3].1913年,苏州商会正式设立专门处理商事纠纷的商事公断处,提高了调处纠纷的效率.

三、近代苏州商会商事裁判权的政府管制和协作

近代苏州商会是在清政府矛盾焦虑的心理作用下产生和发展的,必然决定了官方既想发展商会、赋予其更多权利,更有利于发展社会经济,同时又担心其发展失控,严加管制.商会虽然属于民间社会组织,其权力尤其是商事裁判权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商会具有扎实的社会土壤,以商人阶层为基础,服务于民间的商事活动,通过商事交易规则和商事裁判确立了社会威信,成为社会组织中一支重要的力量.

一方面,清政府当初鼓励商界创设商会的根本目的在于借助商会的力量沟通官商联系以促进经济发展,所以必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鼓励商会的成立和发展.清政府受西方影响,为了发展经济,鼓励商人成立商会以及其他各种民间团体,并予以一定的保护,希望借助民间的商会等社会组织的力量促进经济发展.所以,对于商会的设立及其仲裁权的行使,官方给予了充分的支持,具体到商事公断处处理商事纠纷的过程,官方司法组织和商事公断处是互相合作和依赖的关系.

另一方面,清政府害怕商会等社会团体发展壮大,成为独立的社会控制力量,对政府管理产生干扰和威胁,对商会权限始终心存戒备,制定了《商会简明章程》等法律规范,建立了相对较为严格的商会管制体系,对商会活动、商会内部组织治理、商会职能及商事仲裁范围等进行严密规制.清政府之所以设置这样一套相当繁琐的多重审核程序,是为了防止商会的商事自治活动和管理活动侵犯地方官府的行政权力,归根到底是害怕商会的发展壮大对其统治产生威胁.尽管这一时期清政府一直对商会调处商事纠纷表示出强烈的戒心,这段时期恰好是商会商事仲裁功能发挥最为充分的时期.

四、商事裁判权的行使促进当时商事活动的发展

商会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近代苏州商会商事裁判权问题为关于商会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商会的作用和意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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