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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税处理论文范文资料 与企业金融商品转让在营改增后财税处理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财税处理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3-06

《企业金融商品转让在营改增后财税处理》:该文是关于财税处理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摘 要】 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第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要求,各种金融服务应全面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但对于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所涉及的买入价和卖出价如何确定,相关法规未做具体规定.对该类业务的会计处理,目前可供参考的文件并不多.文章以股票投资类金融商品转让为例,对企业金融商品转让中涉及增值税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金融商品; “营改增”; 买入价; 卖出价; 转让

【中图分类号】 F37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15-0097-04

2016年5月1日后,根据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下文简称“36号文”),金融服务业全面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金融服务业中的“金融商品转让”作为税目之一,明确指出“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转让均是增值税纳税范围.金融商品转让按照买卖价差作为销售额,并且同一会计期间按照盈亏正负差相抵后余额作为当期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36号文”进一步规定,当年内会计期间出现相抵后负差可持续结转,但不能结转至下一年.

实务中,企业首先需要界定“36号文”的金融商品内涵,确定是否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其次根据“36号文”确定对应的买入价和卖出价;最后在会计准则及税法规定下进行相应的财税处理.本文以普通股股票转让为例,对上述过程全面解析并给出案例,以期为实务提供指导[ 1 ].

一、股票金融商品转让應税范围问题

“36号文”虽明确界定股票转让是应税范围,但不一定企业所有股票转让行为均需纳税,要根据股票特征和获取途径具体分析.企业可通过出资、增资或股权受让等不同方式获得股权,但“出资、增资”获得的股权并非“36号文”所规定的有价证券买入行为,不是增值税纳税行为,而“股权受让”是买卖行为,属于“36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应税范围.

从股票性质来说,不论普通股还是优先股,只要企业是买卖行为获得的,在转让过程中均是“36号文”规定增值税纳税行为(本文仅以普通股为例).

二、普通股转让销售额确定

“36号文”规定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确定,但具体买入价、卖出价的界定并未有配套细则出台,给实务带来了困难.为此,本文对买入价及卖出价的确定简单给出解释.

(一)买入价

股票买入价应该是企业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故企业股权购买过程中的全部支付价款应为买价的主要组成部分.企业资本市场买入股票会涉及相关税费,比如支付证券经纪商的佣金及手续费等,此类费用因买入行为而发生,由相关性原则可知需计入股票买入价.

进一步来说,考虑企业买入股票所支付佣金、手续费等会获得相关方开出的“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服务”的增值税专票,可抵扣进项税(假设均是一般纳税人).为此,企业计入买入价的手续费及佣金等应是不含税价,但若是小规模纳税人,则要全额计入.

(二)卖出价

“36号文”规定的卖出价应包括转让方(卖出方)向受让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不过,针对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发生的相关税费,是否应从卖出价中予以扣除,需进一步分析.

首先,印花税问题.相关税法规定印花税是价内税,其已包括在转让价格中(税负转移原则),故不应从卖出价中扣除.其次,佣金及手续费等问题.同买入时企业支付佣金及手续费都类似于购买“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服务”,会单独获得进项税税票,其与企业转让股票属于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业务,故不应从卖出价中扣除佣金及手续费等费用.简言之,企业转让股票的卖出价应以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定,不可扣除相关税费.

(三)持有期间已收到的分红和应收未收分红

企业买入股票后,股票持有期间获得的股票、股息、红利收入是否需要纳税,有待确定.“36号文”目前并未规定企业在持有股票期间获得的股息、红利是增值税纳税范围,故企业在实务处理时,该持有期间分红暂不需纳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

除了上述持有期间可能分红外,企业在实务中还面临两类问题:一是相对买方来说,企业买入股票时其支付的价款中包含了转让方应收未收分红;二是相对卖方来说,企业转让股票时其卖出价包含转让方应收未收分红.对于应收未收的股息红利,是否需要从买入价或卖出价扣除呢?

针对第一类分红是否计入买方的买入价问题,从交易本质来看,该分红属于转让方应收未收分红,并非买方,故买方支付的买价中涵盖转让方应收未收分红.

针对第二类分红是否计入卖方的卖出价问题,本质上来说,该分红是转让方在股票持有期间所实现的投资增值,并不是“36号文”规定的增值税纳税范围,故不应计入卖方卖出价.

总的来说,不论分红在上述哪个环节,本质上均是企业持股期间获得的分红,都不是“36号文”规定的增值税纳税范围,不计入股票转让销售额.

三、股票转账财税处理

企业持有的股票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分为三类: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主要依据“CAS22——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和“CAS2——长期股权投资”等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对于企业股票转让涉及的相关增值税会计处理,除需遵守上述会计准则外,还需遵守《增值税暂行条例》、“36号文”等规定.除此之外,针对最新营改增涉及的财税处理,2016年财政部办公厅公布了《关于征求〈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有关处理也可参考该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金融商品转让可将含税金额全部计入“投资收益”科目,期末统一进行调整再相应转让“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针对当期金融商品转让盈亏相抵后负差结转下一会计期间的,企业可在账外设置备查登记簿[ 2 ].

财税处理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企业金融商品转让在营改增后财税处理为适合不知如何写财税处理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财税处理差异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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