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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论论文范文资料 与票据契约行为理论差异化要论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要论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3-18

《票据契约行为理论差异化要论》:该文是关于要论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摘 要]票据契约行为理论是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票据行为性质的一种学说.该理论认为,票据行为是一种契约行为.由于英美国家将票据视为一种合同,因此,被学者们划到了票据契约行为理论体系中.尽管美国将票据视为一种合同,但是比较而言,美国票据法上的合同理论与大陆法系的票据契约行为理论并不相同,将美国归入契约行为理论体系并不恰当.

[关键词]票据行为;契约行为理论;合同理论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3541(2014)03-0144-03

正是由于“票据行为为票据上法律关系的唯一基础”[1](p.55),故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的国家都非常重视票据行为理论的研究.比较而言,以美国为代表的当代英美票据法国家则更倾向于对票据性质的研究,因为对英美法系的国家而言,票据的性质怎样对于决定采用什么样的法律规则更有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更能解决实际问题,而抽象的票据行为理论研究对实践的作用实在有限.

关于票据行为的法律性质,大陆法系的学者们给出了多种观点,具有代表性的有:(1)契约行为说;(2)单独行为说;(3)共同行为说;(4)权利外观说;(5)折中说[2](p.30).其中,共同行为说和折中说由于固有的缺陷,早已被现代票据法理论抛弃.契约行为说和单独行为说(包括发行说和创造说)是两种独立的票据行为理论,由于均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漏洞,因此,学者们又提出了权利外观说,以补充契约行为说和发行说的不足.经过比较笔者发现,美国票据法上的合同理论与大陆法系学者们研讨的契约行为理论并不一致,二者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将美国票据法上的合同理论划入大陆法系中的票据契约行为理论并不恰当.

一、大陆法系的票据契约行为理论

从契约的角度讨论票据行为性质是一种古老的票据法理论,只是这种理论并非笼统地以契约理论说明票据行为的性质,而仅仅以诺成契约理论解释(原文为“精神”——笔者)票据权利义务关系[3](p.45).直至19世纪,以德国商法学家杜尔为代表的学者们正式提出了票据契约行为理论.由于契约行为理论难以解释票据债务人为何对其直接当事人之外的其他票据关系人承担票据责任,为解决这一问题,契约行为理论中又分成两大对立的学说派别:单数契约理论和复数契约理论.单数契约理论认为票据行为只有一个契约,即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至于出票人为何对其直接当事人之外的人承担票据责任,则有四种观点:债权让与说、权利继承说、第三人契约说和提示说.

尽管针对契约行为理论的不足学者们分别进行了探讨,但这些探讨仍未能完全化解契约行为理论的漏洞——对善意取得票据的第三人的保护问题.根据契约行为理论,票据债务人在制成票据后交付票据前如果发生意外情况导致票据被盗或丢失,则该欠缺交付的票据行为不成立,即使票据为善意第三人占有,票据债务人仍可以欠缺交付为由进行抗辩.显然,这样的规则是不利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的,也不利于票据的流通.为了解决这一问,学者们将权利外观理论引入票据行为理论中,作为契约行为理论的补充.20世纪初,德国法学家Jacobi的权利外观理论,可以很好地解决契约行为理论中,因交付欠缺而受到抗辩的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保护问题.按照这一种理论,如果票据债务人已经将票据制作完成(使得票据具备了合格票据的全部外观),由于个人原因使得票据在没有交付的情况下为善意第三人取得,则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票据未交付为由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二、美国票据法中的合同理论

在美国,票据被认为是一种合同,一种可以自由流通的特殊合同.据此,有学者认为,美国票据法的合同性质理论与大陆法系中的契约行为理论是一致的,并将美国划入契约行为理论体系中.遗憾的是,这种观点错误地理解了美国票据法的合同理论.因为严格来讲,美国法中的合同规则与大陆法系中的合同规则存在着很大差别,这种差别在彼此的票据(行为)性质理论中同样存在.

(一)美国普通法上的合同理论

在美国,合同的定义有着不同的解读.日常生活中人们理解的合同“指的仅仅是一份包含有各方当事人所同意的若干条款的书面文件”[4](p.3).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将合同定义为:“一个或一组承诺,如果违反此承诺,法律将给予救济;如果履行了承诺,则法律以某种方式将其视为一项义务.”《统一商法典》认为,合同是“指由受本法(《统一商法典》)和任何其他可适用之法律规则影响的当事方之间的协议所产生的全部法律义务”.

尽管不同的法律部门对合同定义的表述存在这样那样的差异,但实践中法律对合同的成立要件的要求还是统一的.根据美国合同法,一份合同应当满足下列条件[5](p.33):

第一,愿意受到合同的约束.一份有效的合同通常需要当事人具有建立合同关系并使自己受其约束的意图,如果合同的订立并非出自当事人的自愿,或者由于受到欺诈而使当事人作出了与其本意并不相符的意思表示,那么这份合同就是无效的或者是可撤销的.

第二,可以执行的承诺.承诺是一个将以某种特定方式去实施或避免实施某种行为的意思表示,这个意思表示应当令受承诺人有理由相信一个承诺已经做出.承诺的有无是合同能否成立的关键因素,这是由合同的信用本质决定的.此外,一份有效的合同仅有承诺是不够的,这个承诺还必须是可以执行的,因为生活中不是每一个承诺都能得到合同法的认可与执行,比如,虚幻的承诺就不被承认.

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相比,美国合同法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只关注承诺,而且也仅仅调整承诺[4](p.4).由于承诺是对将来行为的许诺,因而承诺与将来的交换行为有关.如果某个即时的交换行为(如现物买卖或买卖)不包含关于未来行为的承诺,那么它就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因为它不是一份合格的承诺.

(三)美国票据法上的合同理论[6](pp.17-19)

在美国,合同是一个可以执行的承诺,违反承诺法律会提供救济.从这个意义上讲,《统一商法典》第三编流通票据中的每一份票据都是一份合同.因为每一份票据中都明示或暗示的包含着一个以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或第三编所要求的其他规定为内容的付款承诺.任何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以签章为其承诺的意思表示.与普通合同不同的是,在票据上做出承诺的人其承诺应当而且仅应当以第三编的规定为准,换言之,在票据上做出的承诺并不受普通法的其他可适用的法律规则(如对价)调整.

要论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票据契约行为理论差异化要论为适合要论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要论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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