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短信微博网聊等可作呈堂证供》:本论文可用于网聊论文范文参考下载,网聊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解释》称,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在民诉法修订过程中,舆论对于民事案件中的证据类型颇为关注.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但是,法律条款中并未对上述证据类型给予具体界定.
而这份司法解释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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