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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范文资料 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设计模式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消费者权益保护范文 科目:开题报告 2024-03-21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设计模式》:本论文主要论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摘 要:当前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构建公平正义的金融秩序已成为国际共识.我国“一行三会”先后启动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并陆续获得了中编办的批准.实践中,“一行三会”金融消费者保护体制设计、组织架构以及审慎监管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对“一行三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设计模式进行了探讨,并对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设计提出建议.

关键词:金融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设计

中图分类号:F8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13)03-0055-04

近年来,伴随着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金融消费已从单一的银行存取款向支付、理财、融资、投资等一体化交易延伸,“金融消费”这一特殊消费市场越来越深地融入普通民众的生活.因此,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体制设计的研究,对于进一步构建公平正义的金融秩序、和谐文明的金融生态环境、维护金融市场的繁荣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设计的背景及原因

(一)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比较仍处于弱势地住

金融消费者作为特殊的消费者,其弱势地位主要表现在:一是信息弱.金融商品没有可供评定其价值的外形和质地等要素,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判断完全依赖于金融机构一方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再加上金融产品和相关市场信息披露的不完全、不透明,金融消费者在更大的信息不对称中处于弱势地位.二是实力弱.金融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术语,金融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的了解显然比不上专以此为业的经营者,这种不对等的实力,实质上是一种支配和被支配的不平等关系,当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和纠纷时,金融消费者根本无力和金融机构抗衡.三是结构弱.和处于垄断地位的金融机构比.金融消费者是分散的个人,维权成本非常高,通常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而且成功率非常低,不划算的现实和势单力薄的窘境,大多数受损的金融消费者只能选择放弃维权.四是举证弱.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发生利益冲突,解决消费纠纷的特殊司法程序、保证程序的公平公正等具体问题,缺乏一套可操作、可适用的保障体系和制度支撑.五是手段弱.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消费者的引导和宣传教育未形成长效机制,金融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不强,又缺乏保护自己的方法,导致一些金融机构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合理化”.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设计的主要漏洞和不足

1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尚不完善.目前,虽然我国现有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对公众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但这些法律主要立足于实体商品经济之上,没有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做出明确规定,甚至这些法律能否适用于金融领域还存在不少争议.《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金融领域的相关法律,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金融机构稳健运行,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鲜有直接涉及,在金融消费者的权利类型、保护措施、救济途径等方面缺乏具体规定,对保障消费信贷市场公信度,划定消费者责任,防止不公平待遇和歧视等方面均没有做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增加了金融消费者的维权难度.

2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体制设计尚不科学.从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改革现实来看,承担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的体制仍是分业监管.这种体制虽然能满足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要求,但多机构负责金融消费者保护执法,明显存在行业之间协调性差的问题.特别是随着金融机构综合化、国际化趋势的加强以及全球金融混业趋势的不断深入,跨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领域的金融商品和服务变得日益频繁和日益复杂化,更增加了监管政策协调难度和监管套利机会,降低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应急反应速度,使金融消费者不能充分享受到竞争蕴涵的高效率,金融消费者权益很难在我国现行的监管格局中有效实现,

3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构设置尚不健全.一方面,目前,证券业、保险业省级以下基本未设常驻的监管分支机构;银行业监管机构虽设置到县,但仅为办事处,人员配备一般在三名以下,监管机构设置严重缺位、监管力量严重薄弱.另一方面,银行、证券、保险业网点业务的不断扩张、行业产品的同质化现象比较严重,行业无序竞争日渐加剧.和此同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各类非银行机构以及典当、民间借贷等影子银行相继涌现,也存在监管主体定位不明确、监管深度严重不足的问题.金融消费者在金融这一特定市场中,往往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分业监管很难充分保障其作为弱势群体的利益,

4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模式运作尚不稳固.现阶段,我国保险、证券业等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以纵向保护模式为主,即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所属行业协会→隶属监管机构,这种保护模式很容易将行业监管职责锁定在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以及被监管机构的盈利能力上,而且这种模式可能并且经常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相互冲突.此时金融监管机构不可避免地偏袒金融机构利益,而忽视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影响监管的中立性、公正性,进而产生行业保护的 效应.近几年因保险产品服务、金融消费服务引发的纠纷逐年上升已验证了这一判断.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如果因监管模式的滞后长期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保障,则会动摇公众对金融业的信心,危及一国金融体系乃至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

5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协会的作用尚不明显.目前,除县一级外,不少地方成立了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和保险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其成员基本由各行业内人士组成,费用也主要来源于各行业交纳的会费.受知识结构、专业技能、组建时间短以及监管机构的预算来自于对被监管机构的收费等因素制约,行业协会为了维持其自身的长期稳健运行,对金融机构违反有关规范设置缺乏一定的行政处罚、人员处分等措施,在职责履行和监管力度方面也非常有限,一般只进行一些例行调查和行业规范工作,其余工作尚处于起步观望阶段,其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发挥的作用十分微弱.

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参考资料:

环境保护类期刊

生态环境的保护论文

关于环境保护的论文

消费者行为学论文

环境保护杂志

生态环境保护论文3000

结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设计模式为适合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12315投诉商家会怕吗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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