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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解论文范文资料 与刑事和解制度探究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和解范文 科目:论文范文 2024-02-20

《刑事和解制度探究》:本论文主要论述了和解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摘 要:在全球法律文化交流加速和国内和谐社会建设升温的大环境下,刑事和解制度也逐渐成为我国刑事法学研究领域的新方向.刑事和解体现了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主体地位的尊重,寻求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利益价值最大化,在化解社会矛盾,弥补传统刑事司法的不足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严厉的惩罚,司法系统和监狱负担沉重、再犯率又不容乐观的情况下,刑事和解制度给了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纠纷解决机制新的启示.但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方面都还需要完善.

关键词:刑事和解;特征;价值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对概念的理解,要把握以下几点:

(1)刑事和解的主体是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即加害人和被害人,而非检察机构,这一点就是刑事和解制度和“控辩双方的协商制度”的区别,后者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和检察官之间的协商.

(2)刑事和解必须在“调停人”的主持下进行,调停人作为中立的中间人判断刑事案件和解的可行性和和解协议的合法性等问题.这点也是“刑事和解制度”和“刑事案件私了”的本质区别.

(3)在其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双方当事人,即加害人和被害人,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在刑事和解程序的启动,和解的结果中起着积极的决定性的作用,而调停只是扮演一个消极的,中立的角色.这也就体现了和解和调解的区别.调解更加强调了调解人在其中起的积极的促进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调解人起着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协议的达成的作用.

(4)刑事和解是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的.刑事和解中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和解双方的地位都是平等的.没有任何一方是处于优势地位或劣势地位才能确保和解双方根据自己自主意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二、刑事和解的特征

从以上描述不难看出刑事和解制度的特征:

1.恢复性

该制度最大的价值所在就是让原本破坏了的社会关系恢复,消弭冲突.如是熟人之间发生刑事纠纷后不愿从此反目,或者陌生人之间发生刑事纠纷后不愿就此接援,他们就回考虑是否一定要通过正式的诉讼方式强行解决纠纷.比起激烈对抗的方式,有人会更倾向于缓和矛盾,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有利于营造和谐社会.

2.自愿性

首先,刑事和解程序要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才能启动;其次,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也是双方自愿协商妥协的结果.

3.互利性

对于受害者来说,刑事和解制度不仅改变了被害人权利被忽视的局面,而且通过自愿、公平、公开的面对面协商,使加害人了解到自己行为的不利后果,使被害人有机会向加害人表达自己受侵害的感情,从而降低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痛苦,同时得到了经济上的赔偿.而加害人通过和解,了解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同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减轻了量刑.这样,使原本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了恢复,对整个社会也是有利的.

三、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根据刑事和解制度的自愿契约精神,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刑事案件被排除在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之外,因其违背了刑事和解的价值基础.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已经有了刑事和解的雏形,其主要体现在《刑法》第37条、《刑事诉讼法》第142条和最高院司法解释等中规定的权限范围等.具体来说应包括以下几类案件且一般仅适用初犯、偶犯:

1.自诉案件

根据刑法规定,自诉案件主要包括: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侵占罪、遗弃罪等;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怎人,但 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做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上述案件均为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微案件.在自诉过程,被害人具有较大的处分权,本身就可以和犯罪人达成和解继而撤诉的权利.

2.未成年犯罪案件

这是出于对未成年犯罪行为人的特殊保护,以最大限度的挽救失足青少年.未成年的生理、心理尚未完全发育成熟,其实施的行为大多为冲动所为.我国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贯彻“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原则.而刑事和解制度推行“轻刑化”、“非 化”和“非刑事化”,倡导社会化、社区性及公众参和,这和对有关未成年犯罪行为的规定的初衷相吻合.

3.过失犯罪案件

因过失犯罪案件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相对较小,教育、改造的难度相对较低,从矫正犯罪和实现犯罪人社会化的角度看,应当将这类案件纳入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4.可能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公诉案件

在这类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加害人若能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官可更加广泛的适用缓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既帮使被害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又能让加害人改过自新,使原本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恢复.

四、刑事和解存在的合理性及其价值

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取向是个人本位、社会本位而非国家本位,其可以改变被害人权利被忽视的局面.然而,刑事和解是否真的和刑法的罪刑法定等原则所表现的价值相违背?我们从现实的角度看待一个制度,若它对基本法的价值没有损害,某种意义上说,反而能够更好地保障基本法的价值的实现,那即便这个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缺陷,也是有生存的必要的.这也是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刑事和解除了对被害人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外,还是国家实行宽严相济的纠纷解决机制下,促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全面恢复,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缓和、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机制.较之着眼于惩罚的报应性司法,刑事和解使社会关系得到更全面的恢复.报应性司法下满足公众惩罚犯罪要求的正义是暂时和表面的正,不代表被犯罪破坏的正义已经得到恢复,也不可能使所有被害人利益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设置有些恰恰是以牺牲和忽略一部分被害人权益为代价的.因而这种恢复是有限的,而刑事和解的恢复则更加全面.通过双方相互面对面的协商,加害人更能够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和危害;而加害人的悔过心理,也能更深刻地被被害人所感受,从而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被害人还能得到经济上的赔偿.这样双方的矛盾就有得到根本化解的可能.在诉讼效率上讲,刑事和解大大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

和解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刑事和解制度探究为关于和解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与自己和解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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