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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适用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涉外数字遗产法律适用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法律适用范文 科目:论文范文 2024-02-25

《论涉外数字遗产法律适用问题》:这篇法律适用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摘 要:涉外数字遗产的法律关系问题,是近年来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而显现出来的新问题,在学界尚未形成规范的学术体系,然而,随着世界各国、各地区联系的日益紧密化,数字遗产的涉外法律关系的确定、认识以及具体法律适用方法等问题都亟待解决,因此,本文立足于当前对涉外法律关系基本概念的界定,通过对数字遗产的概念、性质、法律关系内容等方面的具体分析,力求加强读者对涉外数字遗产问题的认识,希望对涉外数字遗产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能有所帮助.

关键词:数字遗产;涉外法律关系;法律适用

遗产,在法律关系中并不陌生,但是,数字遗产,却是国内外民事法律体系中新出现的内容,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尤其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而日益凸显出来的.早在200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制定了《数字遗产保护草案》,该草案规定,数字遗产是特有的人类知识和表达方式,这种独特资源包括由数据生成的,或者由现有的模拟资源转化为数字形式的,有关文化、教育、科学、资源管理、技术、法律、医学,以及其他领域的信息.[1]当然,这种对于数字遗产的定义是广义范围内的,是涉及人类整体存续利益的,并不是本文所要论述的国际私法范围内的数字遗产,但是,我们可以将其作为认识“数字遗产”这一新概念的参考,因为目前尚且没有对数字遗产的司法范围内的明确界定.

一、数字遗产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主要包括四类:①公民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如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②知识产权中所涉及的财产权利,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中的财产权利;③公民依法享有和承担的债权、债务,这里要强调的是,仅限于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和债务才允许移转和继承;④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有价证券、抵押权、留置权等.[2]

依前文所述国际国内的相关认识,笔者认为,通常意义上,我们所理解的数字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且合法的数字化的财产和权益,具体包括在网络上保留、传播的和储存在物化介质中的电子信息,如网络*及其相关信息和虚拟财产,包括游戏*中的虚拟货币、游戏装备,个人网页,MSN、Facebook、 、微博、微信*及其信息,电子邮箱,再如储存在磁带、磁盘、移动硬盘、计算机等介质中的电子照片、电子文稿、语音、视频资料、购买的电子书等等.由此,数字遗产大致可分为三类:①储存于特定载体(如光盘、磁盘、磁带、移动硬盘等)的数字化信息资源;②存储于计算机数据库的电子资源;③通过网络进行数字化传播的信息资源.[3]

著名国际法学家李双元教授针对涉外民事关系曾有所表述:“国际私法和冲突法都是以含有外国因素(通常称为‘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作为自己调整对象的.”[4]由此可知,通常某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三要素中,有一个或数个和外国发生关联,其性质就属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涉外数字遗产的法律适用问题可从以下所述的主体涉外性、客体涉外性、权利义务涉外性和责任承担涉外性这三大方面来进一步阐述.

二、主體的涉外性

数字遗产的相关主体大致包括:被继承人、继承人、网络服务者以及网络运营商.具体阐述如下:

(1)被继承人为外国人,其生前在我国居住或停留期间,在我国申请并使用了相关网络*、电子邮箱、开设了网络主页、购买了网游装备等等,或者在我国遗留有储存了其个人电子照片、原创电子文稿、视频资料、音频资源等信息的存储介质.

(2)继承人为外国人,依据被继承人生前遗嘱、被继承人所属国继承法或者继承人所属国法的相关规定,对存在于我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被继承人的电子信息、网络*信息、数字化美术作品、数字文学作品等数字遗产享有合法继承权.

(3)我国公民使用了由外国网络服务者或网络运营商提供的网络链接、网络平台等服务或者网络*、游戏软件等,例如很多中国人都使用的MSN、Facebook、google搜索引擎等等,再如向外国运营商或通过外国网络服务媒介进行电子书、影视资料等电子资源的采购和转卖等等.

三、客体的涉外性

数字遗产的独特形式和内容,使其在形成和转移过程中拥有其他财产所不能比拟的优越性——极易储存、使用便捷、形成速度快、传播速度快、交易成本低、转换形式多样等,当然,也正是因为这些优势,数字遗产本身所具有的涉外性也十分明显:

(1)数字遗产的内容本身存在涉外因素.例如:我国人和外国人合作完成电子文稿、数字照片、影视作品、音像制品等;或者我国人和外国人共同购买网游装备、共同购买电子书或者使用同一网络*等;再有,我国人和外国人因缔结婚姻从而产生个人数字遗产的共有、我国人和外国人之间因赠和而产生权利主体变更等.

(2)数字遗产形成地、储存地或管理权在外国.例如:我国人生前在外国居住期间使用该外国社交软件、计算机软件系统而产生网络*、电子信息等,或者其在我国内使用外国运营商提供的网络软件、游戏软件等形成网络*信息、网游虚拟财产等;或者外国网络公司和我国网络公司合资在我国内成立相关企业法人,其中外国公司占据控股地位等.

四、权利、义务以及责任承担的涉外性

数字遗产,具有储存方便、技术要求低、转移速度快、使用频率高、循环利用程度高等特点,围绕上述特性,其权利、义务以及责任承担的涉外性分为两种情况、六种具体表现:

(1)现在的网络运营模式下,游戏*、社交*、个人网页等互联网*和主页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程度很高,通常其所有权归运营商,而使用者如果一定时间内不使用,运营商就会自动注销*并进行再利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两种涉外情形:

①权利行使的涉外性.*运营商为外国运营商时,继承人如果想取得该*中的相关资料、信息时,就必须向外国运营商主张其依法享有的继承权利,此时,权利行使的对象就具有了涉外性,即权力行使具有涉外性.②义务履行的涉外性.我国网络运营商、服务提供者将其网络经营权转移给外国运营商和服务提供者,或者发生中外运营商、服务者的合并、分立时,*、软件的使用人仍享有使用权,但义务履行的主体就具有了涉外性,即义务履行的涉外性.

法律适用论文参考资料:

法律和生活论文

法律类期刊

法律本科论文

法律和道德论文

法律毕业论文8000字

职工法律天地杂志社

结论:论涉外数字遗产法律适用问题为关于本文可作为法律适用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法律规范的特点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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