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连续论文范文资料 与连续犯存、废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连续范文 科目:论文提纲 2024-04-06

《连续犯存、废》:此文是一篇连续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对于连续犯是否应该保留在罪数理论中,刑法理论界有支持和反对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废除连续犯的理由并不成立,而认为连续犯应该继续保留的理由也不够充分.连续犯应该继续保留的原因在于:相较于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独立的同种犯罪的情形,连续犯的社会危害性更小.如果对连续犯数罪并罚,必然会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另外,连续犯是实质的数罪,对连续犯不能只按照其中一个犯罪进行处断.正确的做法是对连续犯只视为成立社会危害性最重之罪,再在其法定刑范围内依据量刑的原则,考虑其他犯罪事实和情节而进行处断,是为处断的一罪.因此,将连续犯作处断的一罪是合理的.连续犯理论应该继续保留.

关键词:连续犯 存、废研究 处断的一罪

本文系四川文理学院2013年度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名称:《连续犯作处断一罪的理论根据研究》(立项编号:2013XG001).

连续犯的概念最早是在中世纪的时候,由当时的法律实践家提出来的.由于中世纪时对犯罪竞合现象施行极其严厉的并科制度(对盗窃罪进行数罪并罚就能处以死刑),法律实践家们试图通过研究各种犯罪实质竞合现象,指出一些不用实行并科的情况(如Farinaccio 就提出,只有在行为人实施的单个盗窃行为针对的是不同的对象且在不同的时间实施时,才能实行并科原则,而当行为人在同一时间内连续多次实施盗窃行为,被作为一个犯罪时,或是当行为人在同一地方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未中断地连续实施盗窃时都不适用并科原则.)连续犯理论自产生以来就一直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连续犯理论应该保留,也有学者认为连续犯理论应该废除.

一、主张连续犯应该保留的理论概说

(1)连续犯理论是主观主义刑法思想的产物,主观主义刑法思想强调可独立成罪的单个犯罪行为的整体犯意,也即是每一个单独的犯意都是最早的主观犯意所决定而产生的连续性结果,和单独数罪中行为人的犯意丝毫没有联系的情况显著不同.因此,不适合认定为分别独立的犯罪行为,而应该认定为一罪.另外,刑罚的目的是纠正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犯罪人因同一犯意而发动多次犯罪行为,没有对行为人实施的每个犯罪都进行处罚的必要.

(2)连续犯具有一定的诉讼价值.将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具有连续性的犯罪行为作为连续犯进行处断,使得法律的适用以及司法实务更加迅速.如果对原本存在的多个犯罪,要对个别案件一一加以处理,则将成为诉讼上的巨大负担,同时也会限缩刑事司法对抗重大犯罪的能力.避免了法官对行为人实施的每一个单一行为分别定罪科刑,然后再确定应该执行的刑罚,这一繁琐的举动,节约了司法资源,符合刑法经济性原则.

(3)我国刑法第89条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等状态的规定,是我国刑法对连续犯的法律规定.至于对连续犯的认定和处理则是留给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进行处理.这表明连续犯得到了立法的承认,因此,连续犯应该继续保留.有学者更据此认为连续犯是法定一罪:立法者之所以特别规定了连续犯和继续犯的追诉期限,是因为连续犯和继续犯都是一罪.

(4)连续犯概念不仅应该继续保留,而且对其存在范围还应该加以扩大.我国刑法立法并没有完全把连续犯的现象都包容进来.一是数额犯之连续犯,是将具体犯罪的多次犯罪数额累加计算定罪量刑的客观要素的立法模式.二是在我国目前的刑法立法中,属于连续犯中的多次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有七个.

(5)连续犯可以防止对犯罪人量刑畸重.如果对连续犯采用数罪并罚的原则,那么法官就必须分别就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定罪量刑,然后再统一确定执行的刑罚,由于在量刑时的所要裁量的刑罚的范围过于宽泛.因此,很可能发生罪刑不均衡的现象.

(6)连续犯充分体恤了犯罪人人性的弱点.连续犯是行为人基于一个同一或者概括的故意而数次实施构成要件相同的犯罪行为.在犯罪行为没有被发现之前,由于人性的弱点,都具有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倾向,如果对犯罪人实行数罪并罚的处罚原则,则必然会违背罪刑均衡的原则.

(7)连续犯和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存在冲突.具有连续关系的已经判决部分和遗漏部分,不属于一事,因而不需要考虑和一事不再理之间的关系.如果遗漏部分属于连续犯中的次要部分,可以不再处理,这样既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又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如果遗漏部分属于连续犯的主要部分,则可以启用审判监督程序,再次审理.

(8)认为连续关系是违反行为刑法的观点的不能成立.行为刑法的主旨在于防止对行为人的恣意处罚,从而发生不利于行为人的情形,而连续犯则是有利于行为人的情形,因此并不违背行为刑法设立的主旨.

二、主张连续犯应当废除的观点概说

(1)只有对连续犯适用数罪并罚的处罚原则,才能充分的体现连续犯的罪数本质.连续犯中的数个犯罪行为分别触犯同一罪名,也即数行为能够数次满足相同的犯罪构成,如果采用犯罪构成作为区分罪数的标准,则连续犯就是实质的数罪.

(2)只有废除连续犯,才能够做到罪刑相适应.在连续犯中,行为人在主观上具备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的故意,而且客观上也实施了数个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多次侵害同一法益或者侵害了多个法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所造成的客观危害和同种数罪之间并没有任何区别.

(3)主张连续犯应当保留的观点认为连续犯充分体恤了犯罪人人性的弱点,是不正确的.犯罪人之所以实施犯罪行为都是基于人性的弱点,比如诈骗犯罪是基于贪婪的弱点,杀人是基于残暴的弱点.那么,按照上述观点,对所有的数罪都应当从轻处罚,这是荒谬的.另外,这会鼓励犯罪人利用上述原因在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以后,继续实施同种犯罪,因为犯一罪所受到的处罚和犯同种数罪所受到的处罚都是一样的.

(4)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连续犯的根据.我国刑法第89条规定的是行为人连续或者继续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的问题,而并非关于罪数的问题,并不能因为法条中有连续二字就认为刑法规定了连续犯.

连续论文参考资料:

连续型电子期刊可以评职称吗

连续型电子期刊

结论:连续犯存、废为关于连续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连续和可导的关系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