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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民政府论文范文资料 与南京国民政府农业推广立法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国民政府范文 科目:硕士论文 2024-03-17

《南京国民政府农业推广立法》:本论文为您写国民政府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摘 要:近代中国农村经济日益凋敝,农民生活日益贫困,农村危机日趋严重.南京国民政府通过农业推广立法,颁布了农业推广法规,建立了农政机构和推广组织体系,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使民国时期农业现代化出现新的气象,指出了民国时期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方向.但因一系列 因素存在,宏大的政策规划和具体成效之间相差甚远.总的来说,南京国民政府农业推广立法的利弊,都为当代中国的农业推广立法提供了历史借鉴.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农业推广;农业推广立法

中图分类号:DF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2)04-0138-06

众所周知,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我国农业和农村社会依然非常落后,从农业劳力使用上看,“传统的农业劳力主要是以人力及畜力为重,少有机械力,并且家庭是劳力的主要来源.等这种小农制和基本民生手工业如纺纱、织布之配合等以维持高度的自给自足.”从农业技术使用上看,“传统农业所重视的技术是不违农时,即顺应自然的时序,春耕、夏耘、秋收、冬藏.等而且对天然灾害,如虫灾之防治效果不彰.总之传统的农业少有超越自然的限制者,须要运用自然已有的条件.”同时,“农业研究改良结果之不容易被农民接受,和资金缺乏有密切关系.”那么如何改善农业现状,实现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呢?其中重要的一个方法,就是进行农业推广.近十几年来的近现代农业推广研究中,高启杰、张仲威、郝建平等学者进行了比较系统的探索,但多是对清末和新中国的农业推广进行研究,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农业推广研究不多.而且也多是从纯粹的科学技术传播或农村建设的角度进行的,缺乏从立法的角度进行的研究.本文对南京国民政府的农业推广立法问题进行研究,希望能够对这一时期的农业推广研究有所裨益.

一、抗战前的农业推广立法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前后连续遭到华北大旱和江淮水灾的冲击,传统农业生产的弊端显露无遗,所以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十分重视农业推广事宜,以期达到发展农业生产、稳定农村社会的目的.

(一)立法创建阶段

为明确规定了政府在农业推广领域的法定职责,在政权建立伊始的1928~1929年,国民政府和国民党 政治会议先后颁布《农矿部组织法》、《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实施方针》和《国民政府关于颁行训政时期施政纲领草案的训令》,均指出“凡农业生产方法之改进,农民技能之增高,农村组织和农民生活之改善,农业科学知识之普及,以及农民生产消费合作社之促进,须以全力推行”,政府有“推设农事试验场”、“改良种子”、“改良棉业及蚕桑事业”等责任.

在这一背景下,1929年6月13日国民政府颁布《农业推广规程》,第1条规定“国民政府为普及农业科学智识,增高农民技能,改进农业生产方法,改善农村组织、农民生活,及促进农民合作起见依本章程之规定实施农业推广”为宗旨;第2条中规定可以采用“农业推广委员会、农业推广处、农业推广顾问委员会”三种形式,来组建省级农业推广机构;第3~13条规定了“ 推广委员会——省农业推广委员会(处)——区农业指导员——县农业指导员”四级农业推广体系,以及各级指导员的任职资格;第19条规定农业推广机构有“推行农林试验场及农林学校之成绩”、“提倡并扶助合作社之组织及改良”、“直接或间接举办农业展览会、农产品比赛会等”、“为增进知识及技能举办乡村农林讲习所、乡村妇女家政讲习所等”、“提倡并扶助乡村社会之改良事业”、“提倡并扶助垦荒造林耕地整理及水旱防治”、“实施关于农业调查及统计并编辑农业浅说报告农林教育计划及他种定期不定期出版品”等职责.1930年8月国民党 政治会议通过《实施全国农业推广计划》,其目标是“使全国各县皆设置农业指导员以教导扶助全国农民,伴农业发展、生产增进、生活改善”,“全国各省划分为四期于二十年内完成之”,并从指导人员、农业研究及试验、经费预算和来源等方面做了规定,在全国农业推广经费预算、各省县担负农业推广经费预算乃至每省县推广经费的分期、分年也做了详尽的计划.

根据《农业推广规程》的规定,1929年10月16日《 农业推广委员会组织章程》颁布,并于12月25日成立 农业推广委员会,负责全国农业推广.在此前后,农矿部于1928年12月颁布《 农事试验场组织章程》,1929年10月21日颁布《农产种子交换所章程》,1930年10月3日和12月20日又分别颁布《 农业推广委员会农业推广实验区组织章程》、《直辖农业推广实验区组织章程》、《省农业推广委员会组织纲要》、《省农政主管机关农业推广处组织纲要》、《省农政主管机关农业推广委员会组织纲要》、《农业专科以上学校农业推广处组织纲要》等法规,初步建立了 和地方各级农业试验和推广机关,标志着国民政府的农业推广事业开始步入正轨.

(二)立法完善阶段

1930年11月国民政府将农矿部和工商部合并为实业部,并于次年1月10日通过《实业部组织法》,第4、8条明确规定实业部设立农业司,负责“农业蚕桑之试验检查改良保护事宜”、“农地改良事宜”、“农用器具及种子之检查改良及介绍奖励事项”、“农业智识之增进事项”等农业推广职责.月2日颁布的《实业部各司分科规则》(1932年12月23日修正)第6~9条规定农业司内设第一科负责“农产品之展览及审查事项”、“农业智识之增进事项”、“农业之调查及统计事项”;第二科负责“各项农作物之改良及天灾病虫害之防除及检查事项”、“籽种之检查改良”、“农用器具之改良事项”、“农业试验场事项”;第三科负责“蚕桑业之推广监督及改良事宜”、“蚕桑种之检查制造改良事宜”、“蚕桑病虫害之防除事项”、“蚕桑试验场事项”.针对1929年《农业推广规程》存在的问题,1933年3月国民政府颁布新的《农业推广规程》.修正后的《农业推广规程》由22条增加到24条,其中4、6、7、8条中对各级农业推广人员的资格进行了增补,新增了农村合作指导员职位,并对县级农业指导员编制给予加强;新增的第5、11、16条和局部修改的第8、12、13条确定了“ 推广委员会——省农业推广委员会(处)——区农业推广委员会(处)

国民政府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南京国民政府农业推广立法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国民政府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台湾国民政府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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