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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论文范文资料 与信息法学和教学中的困境与应对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法学范文 科目:硕士论文 2023-12-24

《信息法学和教学中的困境与应对》:此文是一篇法学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信息法学是以信息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现有文献与实证调查结果显示,我国的信息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在理论体系构建、研究方法采用以及教学开展等方面同时陷入了困境,而困境的根源在于该学科的定位和归属不明.立足于我国法科教育的传统并借鉴美俄等国信息法学的最新成果,将该学科定位为跨领域的独立法学门类,并据此提出应对困境的具体思路:构建独立与开放的理论体系,采用的研究方法以法学的概念分析与价值分析为主并兼采其他学科方法,在开展教学工作时注重多学科的知识结合与资源整合.

关键词:信息法学;信息法;学科定位;理论体系;研究方法

中图分类号:D90-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68(2014)04-0046-06

按照我国著名信息法学家齐爱民教授的阐释,从工业社会到信息社会是人类社会的第三次转型.随着信息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一些新的社会关系逐渐形成,新的社会问题(如信息隐私危机、数字鸿沟等)也由此而凸显.为应对这些问题,探索良法而治的法学家与法学教育者将关注的目光投向信息领域.在这一背景下,信息法学作为一门单独的学科应运而生.在该学科从产生到现在不到20年的历程里,进步与发展固然是主旋律,但一些弊端与困境仍然如影随形.本文旨在探析信息法学教学与研究中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之成因,进而提出应对之策.

一、信息法学研究与教学中的困境解析

(一)信息法学的诠释与溯源

按照学科设置与划分的相关原理,独立的研究对象是一门学科得以确立与发展的标准.据此,一门学科只有具备了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方得以被设置,其内容也才能不断得到丰富与完善.本文所要探讨的信息法学,则是以信息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而按照传统的概念法学的表述方式,“信息法”(information law)可以被界定为调整与信息的产生、归属、交易与保护有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在比较法上,信息法及信息法学的基本内容正是以此为核心和主线展开的.欧盟数据保护工作组即在《关于公共机构信息的再利用和个人数据保护的7/2003意见书》中阐述道,信息立法以及信息法学的关注重点,在于维护主体保有与处分信息的资格;而根据2007年修订的美国联邦《信息自由法案》第552条,信息的归属、获取与传输是该国立法者与学者关注的重点.据此,笔者将信息法学定义为:从制度安排与实施等角度研究信息产生、归属、交易与保护等现象的法学学科.

如前文所述,信息法学与信息法的产生与勃兴的过程和人类发展的步伐迈入信息社会是息息相关的.而我国信息法学的发展,也几乎同步于信息社会法制的建设进程.20世纪70年代,我国首次出现了信息政策与法规,但信息法学作为一门学科还未正式确立;80年代,随着一批高位阶的信息法律(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统计法与档案法等)相继出台,信息法研究问题开始在学术界得到重视;进入本世纪后,随着与和政府信息保护和公开相关的法律规范的颁行,信息法学逐渐成为学术界与教育界所关注的学科.从2008年12月到2011年5月,笔者在重庆与四川等近十所开设了信息法学课程或者专业的高校进行了近两年半的调研,发现这些高校都是从2000年以后开设该门课程的.

(二)困境透析

当下的信息法学研究与教学面临重重困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理论体系未真正得到确立.在系统论视野中,“体系”特指同类内容成分按照一定的秩序和标准组成的整体.据此,在信息法学的理论体系内,学科的主要内容成分需要得到确立进而被有机地组合.从本源与功能而言,信息法学的理论体系立基于其研究对象与学科定位,并且直接关系到研究和教学方法的选择.而迄今为止,对于依照何种标准确立信息法学学科内容的问题,学界并未形成主流意见,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学科理论体系的构建以及研究教学工作的展开.譬如,多数法学家主张按照传统的法学思维方式构建体系;而一些信息管理家与信息科学领域的学者认为我国在构造体系时,应更多体现管理科学与自然科学的逻辑进路.统一的理论体系的阙如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理论研究与教学工作的系统开展.

第二,研究方法繁杂而缺乏学科交融.在实践中,研究方法的采用将对一项学科的研究与教学工作形成明显的制约.对于信息法学这门法学学科,相当多位法学家主张用传统的法学分析方法加以研究.同时从信息法学被初创至今,新的研究方法逐渐被运用于该学科.譬如一些学者提出,研习者通过“运用系统科学方法研究信息法学,可以发现不同事物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进而把研究对象看作是一个整体的过程”;又如另一些学者主张,新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与图书情报理论中的方法论思想应被有效运用;更有学者主张引入实证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然而这些研究方法均来自于不同的学科,从而它们的应用者往往出自不同的学科领域(如传统法学、新制度经济学、法社会学与图书情报学),由此他们往往各自为阵而较少交流.其直接后果是,信息法学的研究工作零散且缺乏深度,学科之间缺乏必要的交融.

第三,教学效果难如人意.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等缺陷制约了信息法学的预期教学目的的实现.一方面,从笔者掌握的资料看,受到不同的理论体系构建思路的影响,很多已出版的信息法学教材与专著在篇目编撰与内容选定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极易造成不同教材的研习者对学科基础理论与基本知识的分歧甚至误认;另一方面,信息法学的性质决定了,其研习者以法学专业的本科生与研究生为主,他们所能接受的是传统法学的分析方法(如概念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与价值分析法).而随着新制度经济学、法社会学与图书情报学等学科的定量分析法被引入信息法学的著述编撰与课堂讲授过程中,研习者接受理论知识的难度加大,甚至对一些内容不知所云.从2009年3月到2012年12月,笔者先后给重庆三峡学院4个不同班级的法学专业本科生讲授信息法学课程,他们对图书情报以及新制度经济学方面的原理就不甚感兴趣,对藉此而阐发的原理也不易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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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信息法学和教学中的困境与应对为关于法学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法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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