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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裁决论文范文资料 与ICC在中国作出裁决承认和执行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裁决范文 科目:硕士论文 2024-03-11

《ICC在中国作出裁决承认和执行问题》:此文是一篇裁决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当事人选择ICC在中国仲裁所作出的裁决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以及“仲裁地”理论,应为“非内国裁决”.由于我国尚未开放的仲裁市场以及我国加入《纽约公约》时的保留,此类裁决面临着现实的法律障碍.开放仲裁市场、运用目的解释《纽约公约》下的义务以及修改我国国内法能够最终使ICC在中国作出之判决得到承认和执行.

[关键词]非内国裁决;纽约公约;领地标准

[中图分类号]D99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738(2011)06-0040-03

一、ICC国际仲裁院的介绍

作为非政府组织国际商会的下设机构,ICC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22年,总部设在法国巴黎.截至2007年3月,其成立八十多年来,受理了约14000件国际仲裁案件,涉及180个国家和地区.ICC国际仲裁院的主要职责是确保该院仲裁规则和调解规则的实施,并监督仲裁庭的工作.

ICC国际仲裁院是国际商会一个独立的附属机构,行使职权时完全独立于ICC及其他相关机构.任何国家的当事人,都可以根据他们之间的约定,将争议提交该仲裁院解决.在仲裁院每年所受理的案件中,大约只有1/3在其所在地巴黎审理;为了方便双方当事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仲裁审理事项中的规定,也可以在巴黎以外的四十多个国家或地区审理.ICC国际仲裁院的裁决属于《纽约公约》项下的裁决,受裁决作出地所属国法院和裁决执行地所属国法院的监督.

二、我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ICC在中国作出的裁决的实践

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经济和世界经济的联系更加密切.然而,中国经济实体在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过程中,和其他国家的经济实体之间的贸易争议也在所难免.当双方不能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时,通过提交仲裁来解决争议成为经济实体的选择之一.根据ICC国际仲裁院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巴黎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审理,中国也因此成为了当事人接受审理的地点之一.自中国加入《纽约公约》以来,我国法院已经处理过几起ICC仲裁院在我国所做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案件,但是不同法院对ICC裁决的做法并不一致.

1.旭普林公司案

在旭普林公司案中,其裁决是ICC仲裁庭在我国上海作出的裁决.然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民事裁定书中,一方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将ICC仲裁庭在我国上海作出的裁决认定为国外仲裁机构裁决,另一方面又将其视为《纽约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

从该案中可以看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ICC仲裁院在我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认定和理解是模糊的.事实上,法院并没有清晰地认识到“国外仲裁机构裁决”、“外国仲裁裁决”和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这三个概念的不同.

2.宁波公司案

在宁波公司案中,其裁决是ICC仲裁庭在我国北京作出的裁决.在该案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将ICC仲裁庭在我国境内作出的裁决定性为《纽约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进而裁定按照公约规定的条件予以承认和执行.

分析以上案例中两个中级法院不同的做法,可以发现此类仲裁裁决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以及应当适用哪些法律规则来承认和执行该裁决,我国在实践中做法不一.

三、ICC在中国作出裁决的性质认定

在中国,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的立法大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我国现行国内仲裁的相关立法,二是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双边和多边国际条约.

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中,最主要的是《纽约公约》.《纽约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了其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在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地国家之外的国家领土内就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争议作出的裁决.对于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所在国认为非内国裁决者,亦适用之.”因此,依照《公约》向缔约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包括“外国裁决”和“非内国裁决”.“外国裁决”以“领域标准”来判断其属性,指那些在申请执行地法院所在国家和地区领土以外作出的裁决.“非内国裁决”虽在被请求国境内作成,却因某种原因不被认为是本国的裁决.对于承认和执行地国法院,非内国裁决并非本国裁决,也非外国裁决.

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我国的仲裁裁决有国内裁决、涉外裁决和外国裁决三类.其执行规则如下:《仲裁法》第六章和《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了国内裁决的执行;《仲裁法》第七章和《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了涉外裁决的执行;而外国裁决则按照《纽约公约》或互惠原则来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因此,即使是在我国境内作出的裁决,只要是通过国外仲裁机构作出,依照我国的法律都被认定为外国裁决.但《纽约公约》采用的是领土标准.因此我国以仲裁机构所在地为标准判断裁决国籍,不同于公约规定的领土标准,这也致使ICC仲裁院在我国作出的裁决成为不同于本国裁决亦不同于外国裁决的一类裁决.

“非内国裁决”这一概念专属于《纽约公约》,虽然裁决的作出地和申请承认和执行地同一,但申请承认和执行地国法院由于某种原因并不将其认定为本国裁决.理论上,ICC仲裁院在我国所做的裁决即是《纽约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原因在于:首先,该裁决并非我国国内裁决.国内裁决并不含有涉外因素,而此类裁决由ICC国际仲裁院作出;其次,该裁决并非我国涉外裁决.涉外裁决虽具有涉外因素,但同样需要由我国仲裁机构作出,此种裁决也不符合要求;再次,该裁决不属于外国裁决.按照条约优先原则,我国法院在判断何为外国裁决时应依据《纽约公约》采取领土标准,而ICC仲裁院的裁决在我国作出,因此不属于外国裁决.

非内国裁决仅对申请执行地国而言,且该申请执行地同时也是裁决作出地.之所以称为非本国裁决,就是因为裁决地国的法律认为其境内作出的裁决不是当地的裁决.因此,依据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般理论和实践,ICC在我国作出的裁决应当被认定为我国裁决;然而我国现行有关仲裁的立法和实践是以仲裁机构所在地为标准来判断裁决国籍,按照这一标准,ICC仲裁庭在我国作出的裁决并不能视为我国裁决.在尚未找到该裁决属于我国裁决的其它法律依据之前,要想解决二者的矛盾,可选择的方式即根据《纽约公约》第1条第1款的规定,将这类裁决视为《纽约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

四、承认和执行ICC在中国作出裁决所面临的法律困境

(一)ICC仲裁院不能直接在我国进行仲裁活动

如果ICC仲裁院元权在我国进行仲裁活动,那么承认和执行ICC仲裁院在中国的裁决将无从谈起.在性质上,国际商事仲裁属于商事性法律服务的一种,如果外国仲裁机构到我国仲裁,实质是开展

裁决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ICC在中国作出裁决承认和执行问题为关于裁决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重生之军工子弟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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