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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论文范文资料 与对P网贷引发金融刑法危机分析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刑法范文 科目:硕士论文 2024-02-25

《对P网贷引发金融刑法危机分析》:本文关于刑法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 P 网贷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在有力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了诸多刑法问题,既表现为P 网贷创新模式引发的金融刑法关于一些金融犯罪的底线的认定,又反映出金融刑法介入P 网贷的滞后性和不合理性.金融刑法在立法、司法上需要根据P 网贷金融发展进行一定的调整,不能按照原有标准界定P 网贷行为,要本着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刑法发展相适应的原则来调整金融刑法.

关键词 P 网贷 金融刑法 危机

作者简介:王岩,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036

一、P 网贷的发展及变异

P 网贷是指个人对个人的一种小额直接借贷,是依托现代互联网技术的一种新型借贷模式.它通常被人们理解为传统借贷模式转移至互联网的借贷平台来实现.P 网络借贷最早由英国Zopa于2005年创立,之后在美国、欧洲等国家兴起.我国第一家网络借贷P 公司成立于2007年,基于互联网借贷具有审查手续简便、方式灵活、速度快、交易费用低等特点,P 在我国的发展受到了中小企业的欢迎,据现有统计机构数,截至2016年底,国内运行正常的P 平台有2000多家,月成交额达550亿元左右,P 网贷呈现井喷式增长态势.

P 网贷平台最初成立定位的是 服务,它既不吸储也不放贷,而是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而收取 费用.但是,随着我国P 行业的发展,遇到了许多问题,其中由于商业信用体系不健全,导致出现借款人不还款的情况经常出现,使得贷款人难以有效保障自身权益.因此,P 网络贷款开始作为第三方直接参和到借贷人之间的交易,从中作为借贷双方的保障桥梁,切断了借贷双方的直接联系.在这种情况下,P 模式开始出现变异.如债权转让模式、担保模式、风险准备金模式等,其中债券转让模式运行最为成功,当前几乎所有的P 网贷平台都在采用这一模式.

债权转让模式是指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合同,而是通过P 网贷平台对期限、金额进行双重分割.其运作方式是先有P 网贷平台给资金需求者进行放贷,由此形成债权,然后网贷平台再通过网络运作,使债券转让给投资者.在这个运作过程中,P 网贷平台就是资金运转的重要桥梁,运作性质即资产的证卷化.这一运作模式之所以能够有效运行,和P 网贷平台在符合《合同法》第79条前提下的将债权进行金额、期限的双重拆分,以迎合当下社会闲散小额资金持有者投资以及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资金困难等具有密切关系.这一模式的运行,使得P 网贷平台具有了类似银行的属性,它不断通过形成新债权、对债权进行拆分,形成持续运行体系,并从中赚取利润.

P 网贷变异直接参和到借贷双方关系中,使得它在缺乏合理审批、有效监管等体系下,時刻面对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金融刑法红线.P 网贷平台的运行是当前金融创新发展的一种新模式,和此同时部分行为又和当前金融刑法传统规定相冲突,如何看待P 网贷,这给金融刑法在立法、司法等领域带来了危机.

二、P 网贷引发金融刑法危机

随着P 网贷平台的快速发展,关于P 网贷和金融刑法的话题日渐增多,在当前的金融管理体制和金融刑法规范体系下,P 网贷运行模式从一开始就面临了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金融刑法风险,同时这也是P 网贷需要进一步发展一直面临的困境.

(一)P 网贷行为给金融刑法适用带来的危机

对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90年代“德隆系”案中,我国司法机关做出了解释,点出了两条民间融资的刑法红线,一是不得承诺保本收益,二是不得建立资金池,集聚资金.这成为之后民间融资运行的硬标准,也是司法实践用于界定“变相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条件.之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有关法律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向吸收公众存款进一步明确了四个条件,这其中的关键要素依然是是否设立资金池和保本收益.

对于P 网贷平台而言,是否触及了这两条刑法红线呢?首先,在P 网贷平台运行过程中,为了保障放款人利益,专门成立了风险金,风险金主要用于赔付投资人的损失,同时赔付的损失额度也限定在风险金范围内.当P 网贷平台出现坏账时,风险金能过够添补坏账额度.这样的风险金保障机制,将原有投资人应承担的风险直接转移给P 网贷平台,而这在本质上恰恰和承诺保本付息相类似,这是一种变相的承诺保本收益.我国许多学者也认为P 这样的模式恰恰和最高法院对于非法集资定义相同,因而认定P 网贷变相承诺保本收益是有一定依据的.和此同时,P 网贷平台是否设立了资金池呢?从实践中可以看出,P 网贷没有直接设立资金池,但是通过运行模式形成了资金使用池权池,P 网贷平台没有直接的资金池,而是通过和投资者签订协议,赋予P 网贷从投资者账户划拨资金的授权,当P 平台开始转让债权后,就直接从投资者账户进行资金运行配置,这表明虽然P 网贷平台没有实际的资金池,但是可以通过协议赋予自己一定的资金控制权,这种控制权可以对投资者资金随时进行配置,从金融刑法上如何认定P 网贷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建立资金池,仍有待商榷.

(二)金融刑法介入P 网贷的尴尬

随着P 网贷的快速发展,其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据网贷之家网站的数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我国P 网贷行业出现问题的平台有1263年,占到了总数的三分之一.2015年平均每月出现问题平台数为73家.其中,最为典型的是 ,被明确认定为涉嫌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高达500多亿元,涉及我国31个省份的90多万投资人.对于这样的P 网贷发展情况,金融刑法该持什么态度,如何介入,成为摆在立法者和司法者面前的突出问题.从当前P 网贷被查的案例来看,被立案的依然是少数,但是许多P 网贷平台虽已触及了金融刑法红线,但是并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有的虽然已经案发,但是责任追究方面没有进入刑法程序.P 网贷的案发多数以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运转资金流,从而引发投资人资金和利息无法收回.由于目前P 网贷属于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形态,许多地方对P 网贷让然给予灰色关注,同时也因为P 网贷在长期缺乏有效指导、监管的环境下,牵涉的社会群体多、利益大,出现问题往往借助刑法无法有效解决社会综合问题,因而许多地方没有对出现问题的P 网贷引入刑法机制,这也使得金融刑法介入出现了尴尬情况. 总体来看,金融刑法无法有效介入P 网贷主要表现为我国金融领域的立法没有和金融发展相匹配,同时司法和立法存在了双向偏离.对于P 网贷的新形态、新行为无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进行刑法干预,而进行干预又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备受社会质疑.同时,现行的金融刑法犯罪条文和金融市场发展需求不匹配,存在过严、过宽的问题,执行起来有难度.

三、金融刑法对P 网贷发展的应对策略

(一)针对金融新形态,金融刑法解释应限缩

由于金融创新发展具有多样性,形态也存在多样性,而金融刑法解释常常滞后于金融创新形态,因此为避免金融刑法制约金融经济的健康发展,在解释适用时应该持有审慎态度,尽量缩小适用范围.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P 网贷是否具有资金池是当前许多学者争论的焦点,有的法律学者认为P 网贷拥有对资金的控制权,实质也是存在资金池,应当追求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但是,笔者认为P 网贷这种新形态,在解释条文时,应该考察这种行为是否具有实质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硬性的以有资金池来衡量,对资金具有控制权但并不等同于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必然对金融市场造成危害.因此,对于P 网贷这种金融创新形态,刑法解释有时会滞后,不能盲目的套用,要有辩证性的看待行为本身.

(二)依据金融市场化需求调整金融刑法立法

随着金融市场化发展,金融刑法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因此在金融犯罪的明目上开始出现扩容的情况.针对这一趋势,许多学者认为不能盲目的扩大犯罪名录.但是笔者认为,批判金融刑法立法扩容不能单向的看待,要把握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随着金融市场的多元化发展,金融违法行为也会随之增多,适当的扩大犯罪名录并无不妥.为了规范金融市场的创新发展,增大犯罪行为类型是一种约束指导,这具有一定必要性.和此同时,金融刑法立法要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进行理性调整,尤其是根据当前P 网贷创新发展的模式,在立法理念、实践中都要以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为主,着眼于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有序.

参考文献:

[1]朱清香、王莉.互联网金融民营系P 网贷平台的风险预警.河北大学学报.2016(4).

[2]李云飞.民间借贷从传统走向网络后的刑法规制选择——以信息保护模式为视角.政治和法律.2017(4).

[3]刘环宇.P 网贷的刑法问题和规制路径探析.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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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对P网贷引发金融刑法危机分析为关于刑法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司法考试视频免费下载2015年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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