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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疑难问题论文范文资料 与运输毒品行为疑难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疑难问题范文 科目:硕士论文 2024-01-23

《运输毒品行为疑难问题》:本文关于疑难问题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我国《刑法》第347条运输毒品罪仅规定了客观行为方式而未区分犯罪目的,因此造成实践中基于不同行为目的而实施的运输毒品行为定性并不相同,其社会危害性不同,在刑法上的评价自然亦不相同.如果将行为人的运输毒品行为概括性认定为运输毒品罪未免过于武断.为运输毒品行为正确定性,既体现了罪、刑、责相适应的刑事原则,亦可保障正确定罪量刑的刑事目的.

关键词:毒品运输;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6-0027-02

作者简介:张汝铮(1977-),女,汉族,辽宁沈阳人,法学硕士,中国刑事*学院禁毒学系讲师,研究方向:毒品犯罪侦查、禁毒法等.

毒品流通与扩散,不仅破坏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也侵害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将毒品的抽象危害性转化为现实,此类行为必然受到刑事法律的规制.然而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运输毒品罪并未区分犯罪目的,实际上,基于不同行为目的而实施的运输毒品行为性质并不相同,其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评价亦不相同.本文拟对实践中几种较为特殊的运输毒品行为——吸毒人员的运输毒品行为、代收或者为人*毒品后运输毒品行为、短途运输毒品行为的法律认定进行分析,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助益.

一、由运输毒品罪概念引发的争议

运输毒品罪的概念,学理上阐述颇多,见仁见智.通常将其概括为“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转移毒品”[1].通常,学界普遍认同的运输毒品罪概念只从客观方面对该犯罪行为进行归纳和界定,几乎所有的教材或论著均未对该罪的主观方面作出阐释和说明.即便论及该罪的主观方面,也仅仅以“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作一般性概述.由此将产生两点争议.其一,我们以此标准判断毒品犯罪时,很难将某些行为特征完全相同的犯罪从性质上进行区分.例如,以个人随身携带方式实施的运输毒品罪与移动状态下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如何区别处理.其二,尽管法律也规定了实施运输行为的人主观上要“明知”运输物为毒品,但这只揭示了主观方面的认识因素,对意志因素并非提及,而这恰恰是运输毒品罪与其他毒品犯罪区分的关键点.因此,对运输毒品罪进行定性,除了关注行为人采用何种方法运输毒品的客观行为外,还应当关注其转移毒品所追求的最终目的.例如,运输毒品是为了吸食,还是为了窝藏或贩卖,以其追求的最终目的作为主观方面的内容,进而分析认定其转移毒品行为的性质.

二、吸毒人员运输毒品行为的认定

通常,吸毒人员运输毒品可能出于两种不同目的,或是为了个人吸食而非法载运、携带、邮寄或运送毒品,或是意图实施其他毒品犯罪.实践中,对吸毒人员运输毒品行为的定性出现疑难,主要表现为特定情形下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分问题.

2000年出台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在购买、存储或运输毒品过程中抓获的吸毒者,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其他毒品犯罪,当查获毒品数量较大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该规定在法律层面肯定了动态的非法持有毒品行为,避免对犯罪嫌疑人客观归罪,但在执行时却引发了争议,甚至对运输千克以上*的吸毒者却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案.[2]基于这种司法实践悖论,2008年的《大连会议纪要》中规定,吸毒人员购买、存储或运输毒品途中被查获,携带毒品数量较大以上,若没有其他毒品证据,对毒品携带者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

然而“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却存在模糊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在购买或存储毒品过程中查获吸毒人员且毒品数量较大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若是在运输毒品途中被查获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即使吸毒人员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但携带毒品数量尚属合理吸食量范围内的,仍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只有当毒品数量明显超过正常吸食量时,才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在此,本文支持第二种观点.

非法持有可分为静态持有与动态持有,运输毒品的前提必然是持有毒品.实践中,吸毒人员可能以吸食为目的携带毒品发生空间的位移,如果一概认定其实施运输毒品罪,未免定罪扩大化.当前我国刑法中吸毒行为不入罪,实践中大量存在以吸毒为目的的运输毒品行为,如果定罪时不考虑该情形,就违背了刑法不处罚吸毒行为的原则[3].因此,没有证据证明吸毒者有其他犯罪意图,其运输毒品数量在合理范围内,可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运输的毒品数量大,明显超过合理吸食量,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毒品用于吸食,可认定成立运输毒品罪.然个体机能不同,吸毒者的吸食量及耐受力亦不同,合理吸食量的界定实属难题.业界观点,纯品*单次用量在0.05-0.08克之间,致死量为0.75-1.2克;纯品*苯丙胺的单次用量在0.02-0.03克之间,致死量为1.2-1.5克[2].另外,还应当综合考虑查获的毒品种类、纯度、吸毒人员的瘾癖程度以及当时、当地毒品的价格、吸毒人员的经济状况和毒品运输情况等各方面要素,综合考虑毒品数量.

此外,下列情节亦作为综合考虑的因素,如行为人运输的毒品是否为其惯常吸食的毒品、是否存在受雇运输、从其运输行为中牟利的情形、行为人是否有其他违法犯罪经历等,如果有证据证明吸毒者具有上述目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如果吸毒者是以实施*、贩卖毒品等犯罪目的而运输毒品,依法相应定罪处罚.

三、为他人代收毒品后又运输的行为认定

如今,采取邮寄、快递的方式交付毒品案件日渐增多,购毒者常常会委托、雇佣第三人(代收者)代为接收毒品.面对新的毒品流通方式,实践中亦引发新的争议.具体而言,购毒者收取邮件(毒品)的行为,应认定运输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代收者接收毒品后又运输交付购毒者的行为如何认定.

首先,购毒者本人接收邮件(毒品),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其他毒品犯罪时应定为何罪,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贩毒者应购毒者要求发送毒品,并在其配合下实现运输,购毒者与贩毒者存在运输毒品的犯罪合意,因此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共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贩毒者邮寄毒品其实为交付毒品的一种方式.没有证据证明购毒者有其他毒品犯罪故意,只有当毒品数量较大时,可认定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对此,本文赞同第二种观点.运输毒品罪中的共同犯罪,要求两个以上行为人不仅有意思沟通或联络,还要在实行行为中相互配合、补充照顾,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整体.而购毒者为贩毒者提供地址或电话的配合行为并不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行为”.其次,还应当从单纯的吸毒行为不入罪的角度出发,如果吸毒者仅以吸毒为目的购买毒品并且数量较小(不足10克),根据第一种观点,该吸毒者仍然可能被定为运输毒品罪,有犯罪扩大化之嫌.

疑难问题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运输毒品行为疑难问题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疑难问题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口腔手术的疑难问题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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