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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损人利己论文范文资料 与网络音乐服务商哄抢独家授权只会损人利己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损人利己范文 科目:硕士论文 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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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版权局约谈了环球、华纳、索尼等境内外音乐公司及 、网易、阿里、百度等国内几大网络音乐服务商,要求对网络音乐作品应全面授权、避免独家授权.

自国家版权局2015年开展专项整治以来,我国网络音乐的版权秩序明显改善,盗版问题基本得到遏制,正版化已成为行业共识,但近年市场出现了哄抢独家版权等新问题.国家版权局认为,网络音乐服务商抢夺独家版权、哄抬授权价格,不利于音乐作品的广泛传播,不利于广大网民对音乐的使用,也不利于本土音乐的创新创造和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

笔者以一个简单的模型为例,假设A、B两家音乐服务商各有1万用户,二者各向唱片公司C支付1万元采购一年期版权,然后就C的曲目向自己的用户收取1.5元的听歌费;此时,C的收入为2万元,A、B利润各为5 000元.版权到期后,A以3万元价格向C购得独家版权,吸引5 000名B平台用户转移至A平台,听歌费提高至3元.此时,C的收入为3万元,A的利润为1.5万元,B靠C公司曲目获取的收入为零;同时,A平台用户听歌成本升至原来的3倍,B平台用户无法听到C的曲目.

可以看出,在独家版权模式下,受益的只有音乐发行方和独家版权获得者,其他音乐服务商以及大多数用户的利益都有不同程度的受损.当然,现实中网络音乐行业的商业运作及影响远比上述模型复杂得多.但无论如何,“网络音乐服务商抢夺独家版权有损于网络音乐产业健康发展”的结论是正确的.

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如今网络音乐产品的传播、复制成本低到可以忽略不計,所以曲目受众面越广,音乐制作商、发行商、服务商能够取得的收益就越大,听众的分摊成本也就越小.独家版权模式将大量曲目的听众局限于特定范围,当然会提高行业成本,损害很多人利益.

事实上,国外市场基本不存在对数字音乐服务商提供独家许可的先例.早在20世纪初,很多欧美国家便陆续设立了特定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辅以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这些著作权管理组织对音乐使用者负有无歧视的许可义务,各音乐服务商、使用者均能以同等条件获得词曲的版权许可,这一传统一直延续至网络音乐时代.

在我国,独家版权起初也并非是网络音乐行业的常规授权模式.但自2013年开始, 凭借旗下 音乐、酷我、酷狗的6亿用户以及自身雄厚财力,接连拿下了华纳、索尼、环球三大国际唱片的独家版权,其版权曲库占到了中国总曲库的90%.虽然 一直强调它所获得的只是“分销总 ”资格,但在和唱片公司的独家首发、深度运营等合作方面, 自然享有优先权,已形成了某种层次上的垄断.对此,反垄断机构是有必要介入调查的.

损人利己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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