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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论文范文资料 与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建设项目范文 科目:硕士论文 2024-01-17

《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这是一篇与建设项目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

(一)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二)国家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抵押贷款及其管理的公益性基金和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投资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其承担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政府,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回购的项目;

(五)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其承担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并在特许期内管理经营,特许期结束后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移交政府管理的项目.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会同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建立协作机制,相互通报情况.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第七条 审计机关建立*制度,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建设项目及其审计工作中违法行为的*,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单项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与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九条 国家建设项目申请调整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商同级审计机关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予以处理.

第十条 审计机关进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直接审计;

(二)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三)以委托等方式向社会*机构购买审计服务;

(四)与社会*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利用其工作结果.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且执业三年以上;

(二)近三年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参与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委托或者建立协作机制的社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审计事项所需的资质;

(二)近三年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参与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选择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社会*机构,并加强对其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审计机关利用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咨询、鉴定或者使用社会*机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接受审计调查.

有关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接受审计调查时,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国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本年度审批、核准、备案的国家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和投资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国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向同级审计机关提交本年度已经开工的国家建设项目目录和相关资料,以及下一年度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国家建设项目目录和相关资料.

审计机关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抄送和提交的资料,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审计机关确定年度审计计划后,应当书面告知国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告知审计机关后,可以自行组织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对其审计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国家建设项目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取得的建设管理、工程决(结)算、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

有关人员、单位收到审计机关送达的相关审计证据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签名或者盖章或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涉及代建、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审计证据,由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代为征求意见.

审计证据逾期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审计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审计结论,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条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的意见.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十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建设项目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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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成本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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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论文题目

班组文化建设论文

图书馆建设杂志

结论: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为大学硕士与本科建设项目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建设项目的含义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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