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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价出资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国家出资形成探矿权作价出资现实困境出路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作价出资范文 科目:文献综述 2024-03-25

《论国家出资形成探矿权作价出资现实困境出路》:本论文主要论述了作价出资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摘 要:矿业权作价出资入股在发达国家和我国香港及台湾地区已经有比较成熟的运作模式,是矿业权流转制度中经常使用的出资方式.但是在我内陆地区,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在没有以招拍挂等形式公开出让前由于探矿权价款政府并没有收到,如果以作价出资入股的形式投入到企业中,在现实操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通过简述矿业权理论和国有探矿权出资有关内容,分析国有探矿权出资的现实困境并提出解决思路.

关键词:探矿权 出资 困境 思路

一、探矿权理论概述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是矿业权的一种.矿业权包括对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涵盖了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的权利.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规划.探矿权作为行政许可权的一类,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国家建立了有形的矿业权流转市场,包括出让市场(一级市场)和转让市场(二级市场),出让方式包括协议出让、挂牌出让、拍卖、招标出让等方式.转让方式包括作价出资、出售、赠和和继承、合作、抵押、出租等.其中,探矿权的作价出资是所有人将矿业权进行价格评估后,将矿业权作为用益物权出资并取得股权,并按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分享收益或分担经营亏损.探矿权和土地使用权一样作为一项用益物权可以在二级市场合理流转.将矿业权作价出资后,接受方在国家规定的有效期内享有该探矿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二、国有探矿权出资研究

(一)国有探矿权出资的现实需求

探矿权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探矿权使用权人享有对该区块内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政府代表国家拥有探矿权的初衷在于通过国有地质勘查资金投入,通过基础性、公益性勘查和风险勘查,缩小勘查范围,明确找矿靶区,降低社会资本勘查风险,进而带动社会资金的勘查投入.

矿产勘查是一个高风险、高投入的行业,随着一部分矿产品价格逐年下跌,矿产资源补偿费改税、采矿权探矿权价款收入纳入财政一般预算的同时,一方面 和各级地方勘查资金大幅减少,使得国有勘查投入的资金来源呈断崖式下跌,另一方面矿业企业因没有足够的财力去支撑这种高风险的勘查投入,也会给企业发展带来致命冲击.

国家可以通过出让、划拨、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配置给企业.而对于矿业权而言,并没有划拨、授权经营或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企业在没有资金和专业能力寻求优质找矿资源的情况下,就需借助国家在公益性勘查工作中圈定的找矿靶区或有利工作区域的优质探矿权,而这些矿权的取得的前提是通过招拍挂等方式,给国家交纳一定金额的采矿探矿权价款后方可,这对企业的资本实力和运营资金有很高的要求.矿业企业如果自己没有拥有优质矿权,企业的发展就会受到限制,客观上有对国有探矿权注资有现实需求.

(二)国有探矿权出资的可能性

2007年6月,我国通过了《物权法》,将经行政许可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土地使用权,在民事基本法中明确地确立为用益物权.我认为,国有探矿权作为一项权利,价值能够被确定,符合作为出资物的客观条件.其次,国有探矿权能够通过一定的经营手段而获得增值利润,作为出资行为的标的物,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具有商业价值和创造更多财富的可能.再次,探矿权可以依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等”可见,矿产资源法对探矿权的转让事宜是做出明确规定的,而估价便是转让的前提之一.矿业权的价值能够被评估和转让,探矿权可以作为资产合理入账,是矿业权能够在法律监管内合法转让的前提.

三、国有探矿权出资的现实困境

矿业权作价出资入股在发达国家和我国香港及台湾地区已经有比较成熟的运作模式,是矿业权流转制度中经常使用的出资方式.但是在我内陆地区,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在没有以招拍挂等形式公开出让前由于探矿权价款政府并没有收到,而是以作价出资入股的形式投入到企业中,在现实操作中还存在一些困境.

根据国务院令第242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转让探矿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国有探矿权是公益性地勘投入前通过申请取得,在取得一定找矿成果后通过招拍挂等公开方式交易而发生转让时政府收取探矿权价款.由于政府用地质勘查资金勘查投入而取得的国有探矿权并未实际交付价款,从而出现问题一:该探矿权价款并不实际交付的情况下有关法律并没有明确依据确定是否可以作价出资?产生的增值及原始投资的累计收益或亏损如何分配?问题二:假设该项国有探矿权必需经一级市场按法律程序足额交付探矿权价款后再作价出资入股,形成完整意义上的探矿权出资,但这部分巨额价款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源.

探矿权作价出资需要对探矿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矿业权的估价程序较为复杂,需要由矿产主管部门指定专门的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采取专业方法评估,估价人员应当具备足够的矿业权评估的经验和专业技能.在矿业权作价出资尚未形成一定规模时,国内矿业权评估法律机制尚不完善,评估价值直接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安全性,价值鉴定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隐患.在对矿业权进行评估时,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无法预知,埋藏在地下的资源无法进行全部确定,有一定的主观判断来完成多项指标的评估.但主观因素的过多参和会造成评估人员利用这一特性而虚造评估报告的现象,不利于公共资源安全性的保护

四、国有探矿权出资模式的思路——以服务企业为本,优化国有探矿权资源分配,完善评估机制,促进矿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政府工作的本质在于服务企业,支持企业发展,不和企业争利.为盘活资本、服务矿业企业,国有探矿权出资应当成为优化资源分配的有效手段,有效带动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针对前面分析的国有探矿权出资的现实困境中的问题一,根据2004年国土资源部修订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第三条“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以及国有地勘单位在申请出让或国有企业拟转让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国家基金)”,提出将政府持有的探矿权也纳入上述办法的申请人范围的解决思路,或者增加国有矿业权授权经营出资方式和相应出资程序方面的明细规定的建议,政府层面相应完善配套修订办法.这一思路旨在将国有探矿权出资入股时,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也可视为国家资本金,政府将国有优质探矿权注资到大企业中,企业通过无形资产抵押形式取得商业银行贷款,从而带给企业较充足的流动资金以开展矿产勘查,形成企业、银行、政府三方共赢的局面.

针对问题二,建议设立商业地勘基金,原始资本一部分来源于政府手中持有的国家出资形成优质矿权,另一部分为国家 出资,政府通过实施地质勘查项目的进行项目和资金的双向监管,以各类矿产和经济专家团队合作的方式服务企业.商业地质勘查基金通过企业模式运营,改变以前国有地勘基金重带动、轻收益的投资理念,以取得基金收益为导向,实现商业地勘基金带动矿业企业发展和社会资本的地质勘查投入,促进企业找矿能力的提高,实现商业地质勘查基金的良性循环.

完善评估机制.建立标准化的评估模式和方法,建立全国通用的评估体系.评估体系的建立要通过专业团队的协作完成,由国家相关部门牵头,形成评估体系建立研究小组.通过现代科学技术和已经形成的经验完成评估体系相关参数设置和评估流程规定.在评估程序上,也应明确评估体系的参数使用范围和流程方法,减少评估机构和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降低主观人为因素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程度.

和此同时,加强评估管理,完善事后事项管理办法.对于存在的违规评估行为,要严厉处分.明确处分办法,规范评估人员的评估行为.通过行政手段有效杜绝滥用矿业权的不确定性而虚假评估的行为,防患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闾玺.论矿业权作价出资的现实困境及出路[D].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康纪田.中国现代矿业制度研究——基于《矿产资源法》修改的框架性建议[J].时代法学.2014 年2月

[3]康纪田.*矿业权的虚无性[J].海峡法学.2015 年6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994年3月

[5]《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2月

[6]《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2004年8月

作价出资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论国家出资形成探矿权作价出资现实困境出路为关于作价出资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作价出资是出让吗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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