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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派遣论文范文资料 与劳务派遣单位单方解除合同通知工会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劳务派遣范文 科目:文献综述 2024-03-15

《劳务派遣单位单方解除合同通知工会》:本文关于劳务派遣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劳务派遣 单方面解除 通知工会

我国《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工会作出了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综上,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工会作出规定,针对劳务派遣公司并未建立自己的工会,同时被派遣员工也未参加用人单位的工会的情况下,如何履行通知义务,现行法律条文未作出明确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这些规定要求单位在单方面解除合同时必须将理由事先通知工会,否则就会承担败诉风险.从《解释(4)》的规定来看,只要用人单位未事先通知工会,就属于程序性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本司法解释时,采取了折中方式.首先,用人单位未征求工会意见即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其次,考虑到用人单位仅属于程序性违法而实体上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为了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可以给用人单位对程序性问题进行补正留有空间,即采取“事后通知”工会的形式,补正相关程序,从而使程序性瑕疵得以修复,此时,劳动者不能再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这一规定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考虑到了用人单位的过错可以补正的现实,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司法的人性化.

当前,我国劳务派遣有一定特殊性,即劳务派遣单位受用工单位的特定委托而招用劳动者,用工单位和派遣劳动者用工关系的终止或解除也引起劳务派遣单位和派遣劳动者劳动关系的终止或解除.实务中,劳务派遣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未通知工会所引发的争议越来越多,筆者认为,为化解这方面矛盾应注意把控以下几点:

第一,劳务派遣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有通知工会的义务.虽然我国劳务派遣公司普遍依存于用工单位,用工单位退工理由往往直接构成派遣单位即时解除理由,但是,从法律关系上来看,劳务派遣单位才是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决定也是由其做出,理应承担通知工会的义务.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简略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笔者认为,该条文中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包含了“应当通知工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此义务将面临程序违法而败诉的风险.

第二,通知的内容.通知的内容应是解除的“理由”,而不是通知工会要解除某位职工的劳动合同这一结果.这里的“理由”应该包括事实部分和法律部分.事实部分应该说清楚劳动者存在哪些行为,这些行为是否存在某些后果,再具体些,也可以说明一下劳动者这些行为发现的过程以及证据材料.法律部分应该说明劳动者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哪些条款.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仅仅书面通知工会将要解除某位职工的劳动合同,没有说明解除的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这些通知,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三,劳务派遣单位通知工会的途径

(1)如果劳务派遣单位组建了工会,无论劳动者是否加入该工会,劳务派遣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均应通知工会,否则解除行为违法,劳务派遣单位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2)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未组建工会,但是劳动者加入了用工单位工会,用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退工前,应当通知工会,劳务派遣单位以退工理由单方解除劳合同前也负有核实和补充义务,如果均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则解除行为违法,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工单位承担补充连带责任;实际用工单位的工会组织作用比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会组织的作用发挥的更好,更加了解劳务派遣工的实际情况,能更便捷的为劳务派遣工服务.实践中,各级工会组织也没有把劳务派遣工排斥在职工服务范围以外,企业工会对劳务派遣工并没有区别对待.在单方面解除合同时,劳务派遣公司没有建立工会的情况下,通知用工单位工会符合法律的精神,应该视为有效的通知.

(3)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未组建工会,应通知所在地工会或上级工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本单位没有工会组织,用人单位需要通知其所在地的地方工会的,并且应该通知和其有直接隶属关系或管理关系的工会组织.

当工会收到类似通知时,要从形式上审查是否载明解除的理由,从内容上审查是否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劳动者的情况不完全清楚时,可以适当的询问用人单位,必要时也可主动为职工维权.工会如果认为没有问题,用人单位即可按照法律规定走后面的解除程序.当工会认为用人单位的解除存在问题时,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该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这时,用人单位再次书面向工会解释理由成为解除合同必经程序.

劳务派遣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劳务派遣单位单方解除合同通知工会为关于对写作劳务派遣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2018年劳务派遣新规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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