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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池论文范文资料 与大集合资金池倒计时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金池范文 科目:学年论文 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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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下称“《操作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操作指引》对大集合资管产品对照“资管新规”进一步对标公募基金、实现规范发展的标准与程序进行了细化与明确,并给予了合理的规范过渡期,在规范进度上不设统一要求.

这是在“资管新规”落地实施的大背景下,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之后,监管层又一对证券行业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规范的资管新规细则.此次《操作指引》就整改对象及过渡期、四个整改方向、过渡期内控制产品规模及规范验收等方面进行规定.

根据监管层公布的文件,《操作指引》主要由以下内容:第一,对标公募基金管理.大集合产品新开展的投资对标公募产品进行投资;对存量大集合产品的公募化管理要求在2020年年底完成.第二,控制产品规模.在未完成规范前,非管理类大集合产品不得新增净申购额,管理类大集合产品不得新增客户.第三,未取得公募牌照的整改措施明确.有公募牌照的券商,将大集合产品转为公募基金;未取得公募牌照的券商变更管理人为控/参股的基金公司完成规范化;第四,规范后的大集合产品3年合同期届满仍未转为公募基金的,将采取规模管控等措施.

市场关注的是,此次《操作指引》的公布及实施,對证券公司究竟会产生什么影响?

事实上,最近两年,券商集合资管产品的规模呈不断下降的趋势.根据统计,自2017年一季度集合资管产品规模在达到顶峰的2.29万亿元后,已经连续六个季度规模回落,截至2018年三季度,集合资管产品存量规模为1.93万亿元.根据Choice的数据统计,截至2018年11月底,券商大集合产品规模约为8565亿元,占集合资管产品规模的40%左右.

值得注意的是,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三种业务类型中费率最高的.若按《操作指引》新规实施,则意味着证券公司有三分之一的集合资管产品转型为公募基金,而且是利润率最高的资管业务类型.而且,集合资管产品的优势在于收费机制灵活,一般以投入自有资金、份额分级等方式设置“保本”机制.如果完全参照公募基金进行规范,则产品的吸引力可能会有所所下降.

不过,虽然近年来券商资管业务收入比重在不断提升,但与其他业务相比,券商行业整体资管业务收入占比仍然较低.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年底,资管业务收入占券商营业收入的比重约为2%,截至2018年三季度,该项比重提高至11%(包括定向资管计划和集合资管计划).由于大部分券商的集合资管收入中以大集合收入为主,预计大集合收入在资管行业收入中的占比约在5%左右,据此分析,此次整改规范大集合资管业务对于券商的业绩影响较为有限.

从规范方向来看,券商集合资管产品公募化最大的问题在于产品吸引力的下降,与此同时,产品门槛会有所降低,费率也会有相应的提高,使得产品规模相对可控,总体来看新规的影响有利有弊,整体冲击相对可控.具体来看,《操作指引》对不同证券公司的影响有所分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未取得公募基金牌照与取得公募基金牌照的证券公司的影响不同;二是对于大集合产品存量规模不同的证券公司的影响也不同.

历史遗留问题待解

实际上,《操作指引》是券商大集合资管产品适用“资管新规”的配套细则,是“资管新规”在券商大集合业务领域的新规.从更长时间来看,大集合资管产品是券商集合资管业务历史遗留的产物.

早在2013年以前,根据投资者人数和募资规模,券商集合资管业务可以分为大集合产品和小集合产品.人数和规模无限制的限定性集合资管及非限定性集合资管归为大集合产品,人数低于200人、规模低于50亿元的限额特定理财产品属于小集合产品.

2013年6月1日,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新《基金法》”)正式施行,对券商集合资管业务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主要是新《基金法》将证券公司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性为公募基金,纳入新《基金法》进行监管.此外,为贯彻实施新《基金法》,2013年6月28日,证监会修订《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及配套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不再划分大、小集合产品,原大集合业务纳入公募基金体系,不属于券商集合资管监管范畴,并将原小集合业务统称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也就是说,根据2013年6月颁布的新《基金法》的规定,投资人超过200人的券商集合资管计划被定性为公募基金,同时证监会明确券商集合资管需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符合条件的券商可以申请公募基金资格开展业务.自2013年6月起,5万元起投、投资人数无上限的券商集合资管大集合产品不允许再发行,但对于2013年6月前已经成立的大集合产品可以继续运行,这部分存量大集合产品实际上成为“非公募、非私募”的历史遗留产物.

从2013年6月至今又过去5年时间,大集合资管产品的历史遗留问题仍未完全解决,随着近年来监管层完善资管业务的监管框架,资管业务面临着行业标准的统一,大集合资管产品的规范再次被监管层注意到.

根据证监会的明确规定,2013年6月1日新《基金法》正式施行后,证券公司不得再发起设立新的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但对于6月1日前已经设立的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允许在后续处理办法出台前继续运作,并按照公募基金的要求予以规范.也就是说,2013年6月至今,对投资者超过200人的存量大集合资管计划实际上采取的是“新老划断”的处理原则.

根据证监会的表态,存量大集合资管计划后续处理方案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个方面:符合条件的转为公募基金;维持集合计划形式,继续存续运作;终止集合计划;转为私募基金等.但由于各类理财产品的规范政策当时尚未明确,监管层未给出具体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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