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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家庭暴力法论文范文资料 与结合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惩治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反家庭暴力法范文 科目:学位论文 2024-02-01

《结合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惩治》:本论文主要论述了反家庭暴力法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是社会发展的基石,婚姻涉及到经济、人事等诸多社会问题,家庭暴力是影响婚姻、家庭稳定的重要因素.受中国传统的影响,一些人仍旧存在男尊女卑的看法,一些人误以为打老婆、打孩子是自己的家事,不触犯法律,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现在的家庭暴力不仅仅发生在夫妻之间,也发生在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之间、成年子女和年迈父母之间,甚至还会发生在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本文将结合《反家庭暴力法》,探讨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惩治及完善.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中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这是我国第一次通过立法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等内容,家庭成员的范围应该予以明确,以便于法律的适用.最近几年虐童案件频发,其中很多案例发生在具有家庭寄养关系成员之间,我国目前尚无虐童罪,如将“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写进法律条文,有助于对少年儿童的保护.现阶段只能期待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对比《婚姻法解释(一)》,《反家庭暴力法》对于身体、精神暴力不再要求造成伤害后果只要达到侵害即可,更加符合实际,降低了家庭暴力的认定难度.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一)特定性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即施暴者和受害者是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一般为配偶、父母、子女,多以妇女、未成年人、老人为受害者.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近些年来,女人对男人的家庭暴力也频频发生.

(二)隐蔽性

因家庭暴力发生在特定的家庭成员之间,加之受人们的思想观念、家庭的*道德、社会的评价所影响,受害者往往顾及家庭耻于向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反映且有时会刻意隐瞒.

(三)反复性

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客观上纵容了施暴者,在施暴者得到某种快感和满足却又没有惩罚时,导致了家庭暴力的反复发生.

(四)严重性

施暴者反复施暴,受害者的人格尊严、生命健康、人身自由长时间的遭到摧残和践踏.当受害者忍到一定程度,即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

三、我国家庭暴力的常见类型

(一)身体暴力

此种类型是指施暴者对受害人实施殴打、捆绑等行为,该行为往往会在受害者身上形成伤痕,很容易被认定为家庭暴力.此种类型也最为普遍和典型.

(二)精神暴力

此种类型比较特殊,对于其界定存在一定的难度.对于精神暴力达到何种程度能够构成家庭暴力,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但《婚姻法解释(一)》中要求在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笔者认为该种界定使得精神暴力的范围过小,不利于对受害者的保护,同时也在无意中纵容了施暴者的行为.《反家庭暴力法》中认定只要对受害者的精神进行了侵害就构成家庭暴力,该认定体现了我国立法层面的进步,也体现了对受害者的保护.

(三)性暴力

此种类型更为特殊,可以分为夫妻间的性暴力、养父或继父对养女或继女实施的性暴力.在实践中夫妻间的性暴力更难以界定,其实质就是婚内 是否应认定为 ,实践中存在分歧,但无论其是否构成 ,暴力行为应予以认定,至于对于施暴者如何惩处,应视情节而定.

四、我国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惩治及完善

《反家庭暴力法》的公布实施,改变了以往对家庭暴力的惩治分散在不同的法律之中的现状,但受害者是否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该法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能够得到切实的适用才是家庭暴力惩治的关键.

(一)民法中对家庭暴力的惩治

1.民法中对家庭暴力惩治的现状

《婚姻法》中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为法院认定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受民法调整范围的判例,对于家庭家庭暴力行为的惩治无外乎进行了判决离婚、赔偿损失、对受害者进行人身保护、变更抚养权等.

2.民法中对家庭暴力惩治的完善

表面上看法律禁止了家庭暴力,但究竟如何惩治并没有明确列出或者说表述过于笼统,具体应用到司法实践中就成为了法院认定离婚的依据,在某种程度上讲,离婚是对受害者的保护,但没体现对施暴者的惩罚,有时会给予受害者一定数额的精神补偿,但数额微乎其微,完全不能弥补受害者的伤害.

笔者认为,既然家庭暴力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且受害者在婚姻存续期间精神、心理一定会受到伤害,就应该在认定施暴者是过错方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由施暴者再额外给予受害者一部分抚慰金,该数额视情节轻重而定.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应考虑到子女日后的身心健康、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因素,交由另一方抚养.现实社会中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往往是男方,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及男、女之间存在的差异,由女方单独抚养子女,难度更大,应由施暴者多付一部分抚养费,以满足对子女生活、教育等方面的需要.

(二)刑法中对家庭暴力的惩治

1.刑法中对家庭暴力惩治的现状

实际上我国并没有针对家庭暴力设立一个单独的罪名,实践中往往会根据情节,如构成犯罪,根据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罪、非法拘禁罪、 罪、遗弃罪等的规定,对施暴者予以惩处,但上述罪名中有一部分为亲告罪,这就使得有一部分施暴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的被告人几乎均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从受害者变成施暴者,这无疑暴露出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惩治中存有问题.

2.刑法中对家庭暴力惩治的完善

就 罪而言,其在刑法中是亲告罪的一种,即只有受害人进行告诉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的犯罪,受害人不告诉的情况下即使司法机关知道侵害事实的发生也不予处理.在实践中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一部分为未成年人和老人,未成年人因年龄小自身保护意识弱,很少会向 机关报案,而老人由于年龄大且心疼子女往往也不愿向 机关报案,这就造成了一部施暴者得不到法律的惩治.实际上只要赋予司法机关针对上述情况可以依职权进行处理的权利,受害者即可得到保护,施暴者也会受到应有的惩罚.

对于家庭暴力的惩治,不但要考虑到对施暴者的惩治,也要考虑到对受害者的保护.又因为家庭暴力的特殊性,法律在调整的过程中不能只依靠受害人的报案,也要主动予以追究,避免“以暴制暴”的情况发生.一旦受害者变成了施暴者,对于其犯罪行为的认定,应优先考虑其长期受到暴力侵害的事实,成为其减轻或免除刑罚的重要依据.

综上所述,《反家庭暴力法》的公布体现了我国在防范和惩治家庭暴力行为上的进步,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反家庭暴力不仅要依靠法律的完善,也要受害者能够积极维权,同时要社会大众能够理性认识家庭暴力,不要让受害者在身体、精神受伤害的同时背负不必要的社会舆论和指点.(作者单位:沈阳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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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结合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惩治为关于反家庭暴力法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家庭暴力怎么收集证据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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