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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法论文范文资料 与家庭理财模式嬗变视野下金融法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金融法范文 科目:研究生论文 2024-03-27

《家庭理财模式嬗变视野下金融法》:本论文主要论述了金融法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摘 要】经济结构的深度调整使金融资产在家庭财富的占比日益提升,互联网金融引发了家庭理财模式的嬗变.面对这一形势,我国的金融法宜做出相应的调整,给互联网金融创造更宽松的经营环境的同时,要加强金融商事行为的规范,监管部门宜强化网络理财平台的网络安全建设,规范金融电商和金融消费者的身份认证和理财行为.法律应明确网络金融经营商在金融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合理设置金融商在理财业务中的民事责任,金融商和金融消费者开展理财活动时原则上以过错推定作为民事责任的主要归责方式.

【关键词】家庭理财;家庭财富结构;金融资产;金融电商;金融消费者

互联网的普及带来了金融运营方式的变革,引起民众理财方式的嬗变.民众的理财标的正经历从实物为主转向以虚拟化的电子数据为主要表现形态的“电子化证券”为主.我国的财产权主要是以“物”为核心客体,财产法律关系也多体现为以物质财富为客体的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随着互联网金融的繁荣,这种以物化财产权为主导地位的财富观将逐步被以虚拟电子证券为主导地位的虚拟财产权所替代.调整虚拟财产的证券法、基金法和金融电子商务法等金融法将显得越来越重要,传统的物权法、债权法、担保法和公司法将成为媒介或辅助物化财产转型成虚拟财产的工具法.民众财富的金融化和虚拟化也加大了财富的持有风险和运作风险,而且这种风险具有传导快、波及区域大,甚至有可能成为全球性的系统性风险.面对家庭理财模式的嬗变和家庭财富结构的金融化趋势,我们应加强互联网理财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及时完善保护家庭金融理财权益的相关法律.

一、互联网金融的便捷加速家庭金融资产比重的提升

以房地产为典型的重化工业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初期经历了快速发展后,经济发展自身的规律和社会公平的民众诉求,不可能再持续发展,中国的经济发展的快车进入减速整理,深化结构调整,弘扬创新经济形态的新时代.我国传统产业面临大调整的时空点,互联网在我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经济结构的深度调整为互联网金融的繁衍创造了空间,也便捷民众在线理财.私募股权投资、众筹、P 网络贷款、宝类理财产品、网络证券交易、在线人寿保险等多种理财品种为民众配置金融资产提供了多样性选择.以房地产和大宗商品为代表的传统物化投资标的这时正好面临滞销,标的升值潜力降低,甚至面临风险降临的阶段.有着逐利本性的投资主体正好朝低交易成本的网络金融迈进.在传统物化投资标的风险暴露的档口,稳健和便捷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成为居民投资的理想标的,余额宝在推出后的短短一年内便筹集到5 300亿元资金,说明民间资金,特别是小额资金青睐这种便捷的理财产品.国际经济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表明,在物化投资品种进入高成本时期,低持有成本的金融资产必然吸引国民的眼球,具备稳定和安全特性的金融产品成为他们的首选,居民的金融资产在家庭财富结构中的比重逐步递升.美国在居民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配置发生趋势性拐点变化时(80年代初),也是经济增速开始出现下滑趋势的时期,1982年后美国家庭资产配置由实物向金融资产转移.东北证券公司通过考察美、日、韩和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及居民资产的变化后,认为从2006~2008年间开始,我国居民资产配置结构总体趋势已经开始发生趋势性的拐点变化,房地产等实物资产的消费支出在整个居民资产配置组合中的比重将不再呈上升趋势,居民资产配置重点将逐渐由实物资产向金融资产转移,股票等金融资产的比重将逐渐上升.进入2014年中国地产的投资价值逐步消退,加上互联网金融提供的理财便利条件,我国居民家庭金融资产结构性提升的拐点已经到来.

二、家庭金融资产比重的提升加速我国家庭金融法制的建设

面对我国家庭金融资产比重的提升,民众金融理财步伐的加快,金融理财纠纷的增多,我国应加紧以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为核心的金融法理论的研究,加速对美、日等经济发达国家金融法制建设经验的研究,并做好互联网金融法的移植和本土化的改造工作.美国居民金融财产提升的年代处于信息产业和生物技术肇端的20世纪80年代,其金融财富的表现形态更多地表现为传统金融资产.我国家庭金融资产比重上升的年代正是互联网金融飞速拓展的21世纪10年代.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崛起几乎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同步,并表现出百花争鸣的火爆景象.无论是专家还是学者均提出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和监管,但是该如何监管,特别是监管主体和监管机制的问题上,目前尚存在较大额争议.有人认为应该摒弃传统金融所采用行政外部监管模式,而应该加强互联网商事金融主体的内部自律和互联网金融业协会的主体自治性制度的建设,将传统金融的外在行政管制型金融安全内化为商事主体因其内在的信用、盈利和生存保障等切身利益而必然遵循的金融商事规范所规制的内控型金融安全.国家应该“引导金融市场主体建立起符合市场规律的优胜劣汰机制,强化生存危机感,促使其加强自我防范和控制,从而实 融安全.”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金融的安危涉及到民众的安居乐业和社会的稳定,加强金融商事法制特别是家庭商事法制建设必需面对.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公司、余额宝类产品、网络证券交易、网络保险业务和P 网络贷款业务均是网络经营商以互联网为 平台而开展的网络金融居间业务.这些互联网理财业务的主体涉及到理财产品的设计者、理财产品的代销和推广者、理财产品的认购者.因而规范金融电商的组织法和行为法,以及金融电商为开展金融电子商务业务而展开的诸如支付、担保或第三方支付或担保行为的法律,构成了互联网金融法的核心.互联网金融法是金融法的特别法,特别法总是以基础法为根基,加强金融基础法的完善同样显得重要,互联网金融实践的发展必须加快《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基金法》和《信托法》及其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建设.除金融私法以外,金融公法亦要完善.黄韬的研究表明“我国当下金融刑法规范的诸多不足,存在对正常民间融资活动扩大打击面的倾向.法律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况表明,金融刑法规范的不完善归根结底是由于基础性金融法律制度的欠缺而导致的,唯有对《证券法》等基础性金融法律制度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我国的刑事立法者才有可能顺势而为地在未来逐步完善关于治理非法集资的刑法规范,进而我国的金融刑事司法水准才能相应地得到提高.”互联网时代居民理财模式的嬗变必然带来以《证券法》为核心的金融基础法和以《金融电子商务法》为核心的金融特别法的完善.

金融法论文参考资料:

金融法论文

结论:家庭理财模式嬗变视野下金融法为关于金融法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法学(金融法) 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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