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检视论文范文资料 与民事上诉要件检视其优化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检视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4-10

《民事上诉要件检视其优化》:这篇检视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摘 要〕 符合民事上诉要件不仅是二审程序的启动枢纽,而且是当事人正当行使上诉权的体现.从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出台至今,有关民事上诉条件的规定丝毫没有变动,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提交上诉状即可启动上诉审程序.在实践中,当事人提起的上诉多数缺乏正当性和必要性,进而二审案件经过审理的结果多数也是“维持原裁判,驳回上诉”,徒增程序耗费和当事人诉累.其原因主要是审判权和上诉权关系失衡及民事上诉要件的设定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应对之策应从增设上诉利益要件,确立附带上诉制度,制裁滥用上诉权行为,优化民事上诉要件的审查程序等方面着手,以期实现制度功能的回归.

〔关键词〕 民事上诉要件,上诉利益,附带上诉,滥用上诉权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7)06-0114-06

民事上诉要件是二审法院判断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具备可上诉性的标准.为维护一审民事裁判应有的权威和防止当事人滥用民事上诉权,许多国家均对民事二审程序的启动设立了一定的条件.例如,在德国和日本,合法的控诉不仅要求控诉人在控诉期间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控诉状,而且要求控诉人具有控訴利益;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和德国《民事诉讼改革法》均规定了上诉许可制度,即只有上诉获得一审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的许可,上诉审程序才可被启动.此外,多数国家还通过确立附带上诉制度和滥用上诉权行为制裁机制来防止上诉权被滥用,以提高诉讼效率.这些制度设计使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时候能够理性分析在上诉中所投入的成本及可能获得的利益,进而对上诉持审慎态度.

反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条件宽松,对上诉没有实质性的限制标准,致使启动二审程序极其容易.实践中,对于多数上诉案件,被上诉人花费了大量的金钱,法官投入了宝贵的时间,最终只是对原审法院已处理过的纠纷又进行了一次诉讼程序,这不仅降低了人们对一审法院裁判的信服度,而且浪费了二审法院的审判资源.对于当事人而言,民事上诉要件关系到其提起的上诉会不会被驳回;对于一审法院而言,民事上诉要件关系到其作出的裁判能不能及时生效;对于二审法院而言,民事上诉要件关系其是否受理上诉案件.所以,民事上诉要件究竟应包括哪些要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民事上诉要件的司法运行状况

我国民诉法第164条和第165条①分别规定了上诉权和上诉状的内容,学理上将其称为上诉的条件,当事人提起上诉需满足这些条件才具有合法性.具言之,当事人提起上诉需满足:上诉对象须是法律允许提起上诉的判决和裁定;上诉理由须是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所作的判决和裁定;上诉主体符合法律规定,即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都应是参加一审程序的诉讼当事人;上诉人须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上诉人须向法院提交书面上诉状;上诉人须依法缴纳上诉费用.按照学界对上诉条件的分类标准,第一项为实质要件,后五项为形式要件.

在域外,英国和德国的民诉法均规定了上诉许可制,这给当事人的上诉设立了较高的准入门槛.但我国立法对民事上诉要件的设定较为宽松,上诉的门槛较低.这一方面说明我国法律更注重人性化,但另一方面,它带来的延展空间使得当事人可随意提起上诉,这样导致的结果是一审裁判的权威性可以被随意质疑.

为了更为具体的分析,笔者借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数据和三个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的统计资料,来分析我国民事上诉要件的司法运行状况.

通过表1数据可以看出,2008-2013年的全国民事案件上诉率均接近三成,民事二审案件裁判维持原裁判占结案比重在46%~50%之间.另外,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子页面“民事案件”③的统计数据,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占总案件判决结果的比重均超过80%,而“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的占总案件判决结果的比重不足20%.

学者们一般认为,判决结果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是缺乏本案判决要件或权利保护要件的必然后果,但同时也表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且适用法律正确,即案件在一审程序中已得以合法解决.最理想的第一审程序状态,是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在一审程序中得到妥善解决,这样可使上诉率和改判率降至最低.但根据前述数据可以看出,无论是全国还是在地方,二审判决结果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占结案比重平均大约为一半.这表明二审法院的审判资源浪费严重.

民事上诉要件作为启动二审程序的要件,在一定程度上可控制上诉案件的数量,即引导当事人理性地提起上诉,将当事人仅为主观性不服一审裁判和恶意提起上诉的意念消除在萌芽之中,但同时也可以引导二审功能的发挥,使二审法院的法官有更多的精力去审理更需要救济的上诉案件,实现社会的和谐和诉讼的公正.然而,现行宽泛的民事上诉要件的设定,并不能对当事人提起的上诉加以筛选和过滤,这无疑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诉讼成本,使本来在一审裁判中已确定的法律关系又陷入不确定状态,同时给一些诉讼当事人滥用或恶意使用上诉权预留了法律空间,开启了“方便之门”,极不利于社会和谐秩序的建立.

二、民事上诉要件的症结所在

(一)审判权和上诉权的相互制约关系失衡

民事上诉要件的设计既要考虑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又要考虑遏制上诉权的滥用,以达到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价值目标之间的平衡,而这有赖于审判权和上诉权的相互制约.针对现行民事上诉要件,有观点就指出:“是一种对上诉权和审判权关系的扭曲,一方面,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使未受到合理的限制,上诉程序被不适当地频繁启动;另一方面,当事人进入上诉程序后应当享有的正当权利却未受到应有的保护.” 〔1 〕具体表现为:

1.从二审法院的角度看,其审判权未制约上诉权.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无论其在一审中是败诉或胜诉,也无论一审判决或裁定是否正当,就可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诉状而启动上诉程序.面对这样的立法规定,人们自然会将上诉权理解为当事人享有的当然权利.实践中,正是这种当事人享有的当然权利,致使大量的上诉案件顺利地流入二审法院,从而大大加重了二审法院的负担.如仅在2014年1至9月,对于民商事的上诉案件,全国法院共收案553996件,同比增长14.74%,共结案473033件,同比增长13.58% 〔2 〕.而在这些提起上诉的民商事案件中,50%以上的案件经过法庭审理,最终的裁判结果是维持原审判决或裁定.维持原判决或裁定意味着二审法院对原审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合法性的肯定.审判权贯穿于整个二审程序中,为何在庭审后法院才判定大量的上诉案件不具备救济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这明显有悖于诉讼经济原则.为此,法院在二审程序启动之前就应当引导当事人正当行使上诉权,把在一审程序中获得全胜的当事人和意图利用上诉权恶意上诉去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阻挡在二审程序门外.这一问题的解决主要体现在法律对民事上诉要件的规定和法院对民事上诉要件的审查方面,即审判权对上诉权的不当行使进行制约,以防止当事人滥用上诉权.

检视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民事上诉要件检视其优化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检视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工作检视怎么写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