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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益论文范文资料 与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国际经验比较和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权益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1-22

《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国际经验比较和》:该文是关于权益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摘 要:作为现代征信业发展的基石,我国的信用信息权益保护制度建设滞后于我国征信系统建设进程,制约了我国征信业和信用经济的培育和发展.美国、日本、欧盟、俄罗斯等征信业发达国家对于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已经拥有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成功经验,对我国构建、完善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关键词:征信;信用信息;权益保护;国际比较

一、征信业发达国家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立法比较

加强对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已经成为国际共识,主要发达国家纷纷以不同的立法方式和内容保护信用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各国信用信息服务立法的相同之处在于目的都是寻求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和信息共享效果之间的平衡点.但由于经济特点、发展水平以及历史文化和生活习惯等差异,各国信用信息服务立法也各有特点.

(一)平衡保护立法模式.平衡考虑信用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和个人主体权益保护两个因素,主要规范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的公开和流通,平衡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公开、银行保密义务、政府公务透明等之间的关系,主要代表国家美国.美国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美国国家安全法》、《企业法》、《隐私法》、《统一商业秘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要求政府机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披露和公开其掌握或反映自身状况的各种信息,并对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给予严格保护.目前,美国已形成较为完善的立法体系,各类法规中最重要的是《公平信用报告法》.

(二)严格保护立法模式.在个人信用数据保护方面,更加关注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主要代表国家欧盟国家.欧盟先后出台《保护隐私及跨国交流个人资料准则》、《欧盟数据保护指令》、《电子通讯数据保护指令》等相关文件法规.如英国1984年制定的《数据保护法》,规定只有为特定的和合法的目的,才能持有个人数据;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以防止个人数据未经许可而被扩散、更改、透露或销毁;对于遗失、毁坏有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而透露有关数据的,数据主体有权请求赔偿.其中,《欧盟数据保护指令》是规范欧盟成员国跨境数据流动的区域性国际条约,具有国际法上的效力.

(三)自律保护立法模式.主要代表国家日本,其征信立法突出特色是以行业协会为主导,建立一套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围绕规范授信、保护个人隐私等问题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目前已形成《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机关个人信息保护法》、《独立行政法人个人信息保护法》、《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审查会设置法》以及《行政机关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施行准备法》五部法律为基础的“关联五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框架.

(四)完备保护立法模式.俄罗斯《联邦信用记录法》、《俄罗斯联邦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法》和《俄罗斯联邦个人信息数据法》,三部法覆盖企业征信、个人征信、金融征信和信用信息领域.由俄罗斯联邦政府颁布实施的《联邦信用记录法》,是一部较为完备的法律,从国家层面上赋予了俄罗斯征信体系的法律地位,并从法律层面上赋予信息主体在征信活动中的权益.《俄罗斯联邦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法》及《俄罗斯联邦个人信息数据法》的颁布,进一步加强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防范信息滥用,促进个人信息安全流动.其中,《俄罗斯联邦个人信息数据法》对数据跨境流通进行差别性规定,即在有个人信息数据主体书面许可、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所必须的联邦法律规定等5项特殊情形外,仅可向做出保证的对个人信息数据主体权利予以适当保护的国家移交个人信息数据.各国信用信息权益保护立法比较见表1.

二、征信业发达国家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经验比较

(一)美国:主体权利保护模式.在保护机制设计上给予公民充分的自由选择权,消费者有异议时即可向征信机构,也可向监督部门提出异议.同时,建立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保障和救济体系,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署(CFPB)、司法部门、行业协会从制度执行、行业监管、异议投诉三个层面加强对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

特点:通过完备立法的方式,实现公民征信信息权益的保护和救济(见图1).

(二)欧盟:过程控制保护模式.在个人信用数据保护方面,更加关注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对信息采集、使用等征信过程进行严格规定,数据采集程序上采取“明示同意”制度;数据处理实行登记制或批准制;信用信息的提供和使用实行对等原则即为该系统提供信用信息数据的机构才能获取信息.司法救助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方式,同时由 银行和独立的政府监督机构从信息收集、使用和数据处理、销毁两个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特点:将征信业务过程作为保护重点,兼顾事后救济环节(见图2).

(三)日本:行业自律保护模式.信息采集方式效法欧盟采取“明示同意”和只采集信贷信息的做法,采取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由行业协会监督管理征信业,通过会员制保护个人征信主体权益.同时,法律规定由政府认定的民间个人信息保护团体对个人信息处理机构在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投诉依法进行处理.政府在监管中的定位为咨询,行业协会负责监督管理征信业.

特点:在制定完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依托行业协会影响力,实现对个人征信主体信息权益的保护(见图3).

(四)俄罗斯:多元化保护模式.由法律授权的金融市场监管局对征信机构进行统一监管,开展各项征信活动注重征得信息主体同意.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必须征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或者其他书面形式的授权.信息主体对自己的信用信息认为记录有误的,可向信息采集单位提出异议.征信机构拒绝修改申请或在确定的时间信息主体未收到关于申请结果的告知书时有权控告征信机构.

特点:在充分吸取他国经验并结合本国实际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和发展,更加注重获得信息主体书面授权.

三、征信业发达国家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开展信息主体权益保护需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借鉴各国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从法制建设、机构监管、行业建设、风险控制和舆论导向五个方面入手,打造如图5所示的立体式、全方位的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框架.

权益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国际经验比较和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权益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权益投资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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