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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理念论文范文资料 与惩罚之外: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婚姻家庭犯罪中的适用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理念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3-09

《惩罚之外: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婚姻家庭犯罪中的适用》:本论文为您写理念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摘 要〕 恢复性司法关注被害人的需要,注重协商与和解,重视加害人与被害人关系的恢复,是一种面向未来的刑事司法模式.传统报复性司法在婚姻家庭犯罪中的适用存在着缺陷,而婚姻家庭犯罪独特的自身特点有利于恢复性司法的适用.对于家庭成员侵害财产法益的犯罪,可以采用不告不理的规定,强调亲属间相互包容的价值,尊重被害人意愿.对于家庭成员间侵犯人身权的案件,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既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并达成和解,尽量避免刑事法律的介入而破坏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谐;也可由司法机关主持调解,调解结果作为对加害人一种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关键词〕 恢复性司法;婚姻家庭犯罪;亲亲相害;不告不理;调解制度

〔中图分类号〕DF639,DF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5)05-0104-05

恢复性司法起源于19世纪70年代,此后获得了广泛的认同,并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迅速发展.恢复性司法应如何适用,学者倾向适用范围限于以下两类:(1)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的轻罪案件;(2)可能被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未成年犯或老年犯.①笔者则认为,恢复性司法除了适用以上方面之外,对于婚姻家庭犯罪也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原因在于恢复性司法较少关注对犯罪的惩罚,而强调在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建立一种关系,使双方协商与沟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修复各方的关系.当婚姻家庭犯罪发生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会发生剧烈变化,但当事人之间毕竟是亲属关系,也许仍希望维持亲密的家庭关系.让加害人和被害人意思沟通,缓解矛盾,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这恰恰是恢复性司法的价值体现.

刑法中关于妨害婚姻家庭犯罪的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为亲亲相隐,如:窝藏、包庇罪和伪证罪等;另一类为亲亲相害,如:罪、遗弃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由于本文的主题是恢复性司法的适用,因此亲亲相隐类犯罪不进入我们的研究范围,只探讨亲亲相害类的犯罪.而关于这一类犯罪,我们不仅探讨单纯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犯罪,还研究某些以财产法益或是以生命、身体法益为核心的犯罪(若这些刑法规范中存在关于家庭关系规范的特别思考),如:发生在亲属间的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等规定都可以从这个角度来理解.

一、传统的报复性司法在婚姻家庭犯罪中适用的缺陷

16周岁的中学生高某,经常出入网吧并染上了的恶习.一日,高某父母发现家里1万元不见,就追问高某是否拿了,高某怕被责骂便矢口否认.高某父母便向机关报了案,机关侦查后很快就将犯罪目标锁定在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机关释放刘某,但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参见新浪新闻中心.家庭内盗窃一般不视为犯罪〔EB/OL〕.http://news.sina.com.cn/s/2005-05-18/00005919642s.shtml.访问时间:2014年5月6日.此案若按传统的报复性司法来处理,高某显然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假如没有其他的特殊事由以阻却违法或罪责,则在法律上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参见《刑法》第264条.结合此案分析发现报复性司法对于婚姻家庭犯罪的适用,存在明显的缺陷.具体原因如下:首先,惩罚和矫治存在冲突.刑事司法一方面要实现公平正义,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另一方面又要对犯罪人进行矫治,使其不再犯罪,两者之间存在着矛盾.〔1〕尤其刑罚是通过限制自由的方式来处理犯罪问题,对于家庭关系的影响经常都是有害无益的.对高某而言,因为上网吧需要钱从而盗窃,即便是他自己的错,但是由自己的父母让他受到惩罚,高某内心一定难以接受.家庭成员间发生的犯罪,由于刑法的深度介入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很难使犯罪人达到矫治的目的.有观点认为,通过刑罚也许可以起到一般犯罪预防的目的,但一般预防是否具有现实的效果学界并无定论.虽说现今的刑罚理念也注重教育和感化,但刑罚毕竟是一种体现报应论的惩罚制度,实践证明,并非对所有的犯罪予以刑罚处罚、限制自由就会产生良好的矫治效果.因为,犯罪对被害人和加害人都会带来创伤,而创伤的恢复远不是将罪犯关进监狱就可以实现的,用单纯的刑罚手段对有罪者施予惩罚,依赖这种途径追求国家对社会的安宁与秩序的承诺,显然是不足取的.第二,忽视被害人的权益.关于犯罪的本质,从早期的对私人利益的侵害转变为对国家统治秩序的危害,再到被视为是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行为,是个人和国家之间的特殊冲突.在这种逻辑下,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一般被认为是国家.在这种泛化的社会危害性观念指导下,保护权利、惩罚犯罪是国家的权力和责任,被害人的地位在国家与犯罪人二元论中被边缘化.〔2〕

结合此案,从另一个角度看,虽然高某盗窃家里的财物是错误的,但这毕竟是家庭内部的事情,是金钱的纠纷,若父子之间能够妥善沟通,似乎没有刑事处罚的必要,且这个案例中的父母也不愿追究儿子的刑事责任.在刑事诉讼的进行过程中,被害人被置于司法体系之外,其权益和要求无法得到考虑和满足,会因一次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被害人的情绪在没有得到合理宣泄和平复的情况下极易引发新的社会问题.因为传统刑法重视的是行为、一般性的价值以及抽象的法益,而非具体的加害人与被害人,所以,我们不能过度依赖刑罚来调整婚姻家庭间的关系,也难以期待刑罚可以对具体案件中的家庭关系产生建设性的、修复性的效果.

相对于传统刑罚在面对家庭成员间犯罪的无能为力,近年来恢复性司法这一刑事政策则受到注目.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对报复性司法修正的新司法模式,对未来刑事司法体系具有重建或完善的意义.

二、婚姻家庭犯罪自身的独特性与恢复性司法的适用

恢复性司法是指采用恢复性程序并寻求实现恢复性结果的任何方案.参见2002年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法委员会第十一届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法案.恢复性司法的目标是保障被害人的权益,矫治犯罪,使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秩序尽量得以恢复.因此,恢复性司法更注重加害人与被害人关系的修复,注重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较之传统报复性司法更适用于婚姻家庭犯罪.

理念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惩罚之外: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婚姻家庭犯罪中的适用为适合不知如何写理念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理念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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