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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善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4-06

《个人信息保护需良规善治》:本论文可用于善论文范文参考下载,善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个人信息保护不能因噎废食,要尊重市场规则,重视和相信以技术手段来解决问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比一刀切式的禁止更加妥当.

在享受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带来的巨大便利的同时,中国公民正遭遇日益严重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

个人信息的违规收集、不当处理、泄露,以及猖獗的地下黑产,使人们成为“透明人”.各种量身*的骗局,精准指向的广告营销接踵而来,个人隐私暴露在各怀心机的他人或公众面前.

如何通过建构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善规则之治,在享受技术发展带来便利的同时,尽可能避免其导致的消极后果?

网络化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是世界性的挑战.即使是欧美发达的法域,也在积极探讨相应的应对方法.已经在不久前正式施行的《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正是这一领域的最新立法,引发全世界的密切关注.对于中国而言,妥善保护个人信息,亟须处理立法、监管、市场等几方面的问题.

制定能落地的专门立法

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领域需要更具系统性、科学性以及可操作性的立法.严格来说,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并不缺乏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立法.

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6年的《網络安全法》,2017年的《民法总则》,都有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则.在司法解释的层面上,则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7年联合发布的《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刚刚经过第三次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以及已经进入征求意见阶段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也都有专门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文.在其他社会规范的层面上,国家标准委员会在2017年正式发布了《信息安全技术以及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国家标准.

但不容否认的是,我国既有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存在严重的碎片化以及缺乏可操作性等诸多方面的问题.虽然看上去很多立法都涉及个人信息保护,但往往流于原则宣示,或局限于针对某一特定方面的问题作出规定.由此导致规则之间的不协调,违反规则的责任主体、责任形态含糊不清.

例如《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但问题是,要求“依法取得”,不得“非法收集”等等,这样的规则要能够发挥作用就必须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去规定:什么类型的个人信息,以什么样的方式来取得才是合法取得;而什么类型的个人信息,只要取得了就构成违法.没有配套的具体衔接规范,《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就是具文一条.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制定一部系统、全面、可操作、能落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律要整合既有的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法律规范,也要查漏补缺,提升立法的科学性、体系性和可操作性.基于此,如果国家层面上已经决定启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其他立法中就需要避免针对相关问题再做规定,否则不仅是立法资源的浪费,也会造成立法体系不协调和不统一的问题.

当然,立法不是万能的,也不能过于刚性.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预留制度发展的弹性空间,在有必要时,重视诸如标准等社会规范、软法规范的运用.

须建立一站式的监管体制

在中国建构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之治,必须建立一个统一、高效,在涉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上职权配置清晰而且明确的监管体制.由于诸多因素,中国的行政机构中,在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上,并未明确相应的主管部门.

新一轮的政府机构改革中,虽然在 层面有网信办以及新组建的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但个人信息保护的主管部门似乎仍然是条块分割,分而治之的状态.在这一问题上,需要注意到,欧美发达国家的趋势是建立更加高效的“一站式”监管体制,以及设立独立监管部门来专门负责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

例如,前述欧盟的GDPR就在第六章明确规定了“独立监管机构”,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来专门负责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执行.德国为此在相应的政府机构中设置了“个人信息保护专员”.作为执法者,其享有独立而且完整的涉及个人信息领域的行政调查、执法和做出处罚的权力.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在相关领域也发挥着核心的行政监督和执法职能.该委员会在涉及个人信息领域的很多执法案例,推动了美国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发展.

我国要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也必须建立一站式的监管体制,明确一个独立的行政部门来专门负责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执法.法律制定得再好,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执法者,还是一纸空文.

我国现在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很多法律规则,都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收集个人信息.但在实际生活中,笔者曾经遇到,酒店对入住的客人收集相关的人脸信息,多方投诉却无任何结果.没有一个机构认为自己应该对相关行为承担监督的职责.在这样的执法体制之下,怎么可能期待建立一个有实际效果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呢?

另外,对于频繁爆发的 入侵企业内部系统窃取个人信息,企业内鬼主动泄露个人信息,企业违规分享、转让、倒卖个人信息等事件,如果不是发生了诸如山东徐玉玉案那样的恶性事件,引发舆论高度关注,哪个主管部门会认为自己有义务去检查、督促企业建立更加安全的个人信息保护系统,完善企业内控制度,从而防患于未然呢?

要真正解决此类问题就必须打破条块分割、分而治之的局面,建立强有力的、统一的、配置有专门执法权的、负责个人信息执法的监管部门,并且将该部门的职责告知民众,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只有这样,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实际有效运行,才具有了制度基础和真正的动力来源.

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合理分配

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善规则之治,还必须建立在妥当的价值均衡、尊重市场规律和技术发展趋势的基础之上.

善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个人信息保护需良规善治为适合善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小善近于恶,大善最无情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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