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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思辨论文范文资料 与犯罪该如何可能一场跨越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思辨之旅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思辨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3-04

《犯罪该如何可能一场跨越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思辨之旅》:关于免费思辨论文范文在这里免费下载与阅读,为您的思辨相关论文写作提供资料。

内容摘 要:本文试图系统回答刑法学之核心命题,即“犯罪该如何可能”之问题.对该问题之思索,首先,指出了“形式的犯罪定义”容易陷入“制定法主义”的泥潭,其次,道明了“实质的犯罪定义”容易滑向“社会危害性”的深渊,从而形成犯罪定义的历史性难题.最后,笔者试图倡导,我们既需要整合“形式和实质”的思维路径,又需要跨越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思维进路,进而从整体和系统之思维视角来构建科学的犯罪定义,即犯罪本体论及认识论.故此,本文认为,犯罪行为乃是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罪责性等三个要素的刑事不法,经由刑事立法赋予刑罚之行为.

关键词:犯罪的定义;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罪责性

引 言

翻开历史的画卷,16、17世纪的欧洲,人类的思想空前繁荣,可谓是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各种学说,犹如雨后春笋般的大量涌现,但是,各种学说彼此之间冲击、诋毁和激荡,也是屡见不鲜、时有发生.随着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爆发之后,人类思想史上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科技日新月异,各种思潮层出不穷,例如,“地心说”逐渐被“日心说”的取代,给人类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带来极大的冲击和挑战,也给人类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固的价值体系带来极大的动摇和毁灭. 面对着如此激荡和混乱的时代,著名哲学家伊曼努尔·康德先生,穷其一生之精力,刻苦钻研,苦心孤诣,试图重新寻求共识,重构社会价值,恢复社会秩序.为了重构价值,恢复社会秩序,必须追问认识该如何可能,即认识论的问题.认识的可能性决定着知识的可能性和确定性,只有获得准确和确定的知识,才能形成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进而才能构建稳固的社会价值体系和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 换言之,世界的本体论和认识论的问题,不仅关系到世界是什么以及如何认识,而且关系到社会价值之稳固和人类秩序之维系.

然而,随着网络时代、风险时代、信息时代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关于人类各种行为之罪与非罪的认识问题,犹如康德所面临的时代,认识论的混乱不堪、颠倒是非.面临着新的历史新的背景之下,各种犯罪行为之判断,传统的刑法学知识似乎已经捉襟见肘、难于应付,已经无法判断何者为罪、何者不为罪的问题.罪与非罪的问题,究其实质而言,从法哲学的视角来看,其最核心之问题在于回答:犯罪该如何可能,即罪之本体论和认识论问题. 只有系统和准确地界定和建构罪之本体论和知识论, 才可能准确地判断出罪与非罪的问题,即何者为犯罪、何者不为犯罪.当然,要想系统和准确地回答这一问题:犯罪该如何可能.我们既不能够从简单地制定法思维或者法条主义的进路去界定何者为罪、何者不为罪,也不能够单纯地从个人的主观价值判断或者集体行动政治哲学的思维模式去建构何者为罪、何者不为罪.罪与非罪之问题,不仅关系着刑法的法教义学思维方法之体系化,而且也关系到刑法的社科法学思维进路之科学化.在本文之中,笔者并不是试图简单回答某种行为是否为犯罪,即何者为犯罪或者何者不为犯罪的问题,而是试图整合法教义学、法社会学和法哲学等多维的视角,深度剖析、挖掘和回答犯罪该如何可能的问题.试图从宏观和微观的双重纬度去建构和揭示犯罪之本体论和认识论,即何者为犯罪的问题及其进一步提出判断犯罪的方法论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及其意义

何者为犯罪,何者不为罪,又或者称,犯罪该如何可能的问题,这一问题是刑法不可回避也无可回避的一个中心问题.无论是从刑法发展史,还是从当代世界各国的刑法典来看,处理犯罪之问题,即犯罪该如何可能之问题,都是整个刑法发展史或者整部刑法典之最为重要的课题之一,乃至是刑法学的唯一命题.正如台湾著名刑法学家林山田教授写道:“犯罪乃是自从有人类社会以来,即一直存在于人类社会,而且是无法完全禁绝的行为实施与社会现象.” “国家或政府在抗制犯罪的行动中,最具体而有效的做法,就是制定刑事法,并建构刑事司法体系,使刑事司法机关依据刑事法的规定与其意旨,追诉与审判犯罪,以对于犯罪行为人施予刑事制裁与处遇.” 可见,对于犯罪问题之处理,乃是刑事法学之中心命题.既然如此,何者为犯罪的问题,应该要非常明确清晰地加以处理和界定.但是,目前,关于何者为罪之问题,在笔者看来,学界依然是扑朔迷离、纷然杂陈,尤其是在面对着新的社会现象和新的社会问题,更有甚者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有的学者认为:“犯罪仅仅是以刑事法律加以禁止或者以刑罚予以制裁的行为”. 例如,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罚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重罪.”1937年的《瑞士刑法典》第1条规定:“凡是用刑罚威胁所确实禁止的行为是犯罪.” 当然,也有部分学者认为,从犯罪危害社会生存条件这一本质出发,认为犯罪首先是一种反社会之行为.例如,1960年的《苏俄刑法典》第7条规定:“凡本法典分则所规定的损害苏维埃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损害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社会主义所有制,损害公民的人身权、政治权、劳动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的危害社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本法典分则所规定的其他各种损害社会主义法秩序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都认为是犯罪.” 随后,1997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则在第14条第1款中规定:“本法典以刑罚向威胁所禁止的有罪过地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被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就一般人而言,犯罪是侵犯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名誉或信用,破坏或危害社会共同生活秩序,而应受到刑罚制裁的行为.可是究竟有哪些行为算是犯罪行为,而要受到刑罚的制裁,则有待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正如林山田教授认为:“犯罪应该是一个法律概念.在现行的刑法制度下,犯罪系指刑法(包括主刑与辅刑法)”明定处以刑罚或保安处分的刑事不法行为.”

可见,犯罪定义之界定面临着诸多疑虑,例如,有的行为应当规定为 “犯罪”,但却没有被规定犯罪;有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但事实上并没有被认定为犯罪;也有的行为昨天被认为是犯罪,而今天却不被认为是犯罪,其核心原因究竟何在,学界之共识依然悬而未决.或许正是因为如此,刑法理论也出现各种各样的学说:(1)依据犯罪之后果给犯罪下定义.通常的提法是,犯罪是依法受刑罚处罚之行为.这种定义重点说明了如何从法律上识别犯罪.(2)按照犯罪的成立条件给犯罪下定义,如德国、日本学者通常认为,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违法性的、有责性的行为.(3)结合犯罪引起的诉讼程序给犯罪下定义,英美刑法通常采用这种方法,“犯罪是一种能够继之以刑事诉讼并具有作为这些诉讼程序的必然结果的一种结果的行为.” (4)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下定义,犯罪是指反社会的行为或者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5)综合犯罪的本质特征与法律特征的犯罪定义,李斯特对法益的研究,导致了实质违法性,使犯罪成为同时具备形式违法性和实质违法性的行为,即“犯罪是一种特别危险的侵害法益的不法行为”. 苏联也采用实质的违法性学说. 而在我国刑法中,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据此,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就是犯罪.

思辨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犯罪该如何可能一场跨越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思辨之旅为关于思辨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思辨和思辨的区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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