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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C2C交易模式论文范文资料 与C2C交易模式下个人网店法律属性刍议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C2C交易模式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2-11

《C2C交易模式下个人网店法律属性刍议》:本论文为您写C2C交易模式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摘 要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蓬勃发展.个人网店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个人网店在促进经济发展,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伴随纠纷产生,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个人网店转让以及对网店侵权的纠纷.如何解决这类纠纷的关键是,个人网店法律属性的定性,是民事主体或是民事客体?本文结合《民法总则》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规定,探讨个人网店的法律属性的定性,寻求个人网店相关纠纷的解决路径.

关键词 个人网店 财产权 法律属性

作者简介:周素英,阳光学院法律系,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032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钟翔原来是个人网店的店主,但是后来转行,便将自己苦心经营的网店转让给了张韵.2016年7月在第三方上海科技公司的居间下三方签订了《网络店铺转让居间合同》,约定钟翔将其在淘宝的网络店铺转让给张韵,包括会员*、*等资料,由张韵进行实际经营.但是碍于淘宝的网络公司的管理政策,钟翔虽然通过协议的方式转让了网店但是注册登记人仍然是钟翔,只不过实际使用人是张韵.2017年12月,钟翔收到法院的通知,告知其经营的网店侵权要求其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损失.法院最终的认定结果是:被控产品构成侵权,张韵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但由于该转让行为并不符合淘宝网关于店铺过户的规定,且淘宝网站上显示涉案淘宝网店经营者仍然是钟翔,故钟翔对张韵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在知名的搜索引擎上输入个人网店转让,大约会有2270000个相关的搜索结果.其中包括为大众所熟悉的易店无忧、舞泡网、易佰店、淘铺王等专业的网店转让交易服务平台,这些平台大多创建于2011年左右,至今有七八年的历史.

上述案例材料共同指向一个问题,即网店能否转让.在案例一中,网店的转让是否有效关系到原店主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从现实情况来看,这类纠纷日益增多,这和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密切相关.但是我国法律关于个人网店的规制几乎空白,同时关于个人网店的定性也有争论,厘清这些问题,是此类纠纷解决的前提.本文拟探讨个人网店法律属性的定性,为解决个人网店纠纷提供理论支持.

二、个人网店的定义及法律特征

(一)个人网店的定义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监测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53288亿元,相比2016年的38285亿元,同比增长39.1%.预计2018年全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有望达75693亿元.在电子商务领域,有常见四种交易模式:B2B(Business to Business,即企业对企业)、B2G(Business to Government,即企业对政府)、B2C(Business to Customer,即企业对个人)和C2C(Customer to Customer,即个人对个人).网络零售市场主要交易模式是B2C和C2C.B2C最典型的代表是阿里巴巴集团下的天猫商城.C2C最典型代表是阿里巴巴集团下的淘宝网.一般意义上的个人网店就是指C2C交易模式的虚拟商店.因此,本文主要探讨的是C2C模式下的个人网店,即指由未工商登记的自然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从事网络交易为目的,在第三方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上设立的、与个人信息相捆绑的网上商店.

(二)个人网店的法律特征

根据具体的电子实务操作实践,个人网店具有以下的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虚拟性.个人网店与传统实体商店最大的区别在于,个人网店存在于虚拟的网络世界.个人网店的用户通过网络代码,将数字信号转化为消费者可视的虚拟信息.同时个人网店的商品信息也具有虚拟的性质,消费者通过网络图片、视频以及用户的评分等内容获取商品的有关信息,有别于传统实体商店的购买行为.

二是独立价值性.个人网店有别于其他网络资源和现实世界的财产,具有财产的价值.用户通过与淘宝平台签订用户协议,淘宝网分配给用户相对独立的网络空间,用户根据自己售卖商品的情况精心布置商店,同时做好*服务,尽最大努力做到使顾客满意,顾客的反馈、评价和评分体系使其积累了网店的声誉,形成了无形的资产.在网店的创建和运行过程中,用户投入的时间、精力,具有劳动性,是有经济上的价值,具有财产性的特征.各大知名网店转让平台如易店无忧、舞泡网、易佰店、淘铺王上关于网店的不同售价就是其具有财产性的很好佐证.

三是有用性.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根据相关数据表明2017年的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有望再创新高.个人网店是网络零售市场的主力軍,它极大地满足了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买卖需求,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四是具有稀缺性.个人网店的产生是用户通过与淘宝平台签订协议,用户根据淘宝网分配的网络资源进行经营,每个网店都投入店主大量的精力、物力,形成各具特色的网店,而且网店的IP地址具有唯一性,不可复制.虽然淘宝网上网店数量众多,但是具有可统计性.每家网店都是独一无二的存在,具有稀缺性.

三、个人网店的定性之争

关于个人网店的定性,目前学界对该问题有着比较大的理论分歧.主要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定性:

一种观点认为个人网店具有独立的人格,属于主体的范畴.这类观点认为个人网店类似于传统的实体商店,能够参与到民事活动,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民事主体.此种观点又分成两类,“一般民事主体说”和“商事主体说”.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个人网店不是民事主体,而是民事客体,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指向的对象.这类观点认为个人网店具有财产的属性,个人网店是店主的财产.此种观点按照财产属性不同,又分为“知识产权说”、“债权说”、“物权说”、“虚拟财产说”.

C2C交易模式论文参考资料:

论文模式

软件设计模式论文

商业模式论文

结论:C2C交易模式下个人网店法律属性刍议为适合C2C交易模式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c2c交易模式有几种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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