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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合同论文范文资料 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香港适用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销售合同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3-12-20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香港适用》:本论文可用于销售合同论文范文参考下载,销售合同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摘 要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和促进世界贸易流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香港作为国际性港口城市,进出口贸易在其经济领域占重要地位,但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导致《公约》的适用问题一直没有明文规定,国际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也存在着严重的分歧.这不利于香港对外贸易纠纷的解决,从而严重阻碍了香港经济的发展.因此,探究香港对《公约》的适用问题有利于促进香港国际货物贸易纠纷解决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有利于促进香港的货物贸易和经济发展.本文试图结合国内外相关案例,系统地分析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适用《公约》的基本问题,探究不同地区对香港适用《公约》的态度及推理依据,希望对辨明《公约》能否在香港适用的问题起到一定启示作用.

关键词 《公约》 香港 条约适用

作者简介:林若洋,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234

《公约》作为国际私法领域的最高成就,协调了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在合同制度方面的差异,为国际贸易买卖合同制度的统一做出了巨大贡献.我国是《公约》最早成员国之一,但历史和现实等多方面的原因导致香港在《公约》的适用问题并不明晰,无论是从立法理论角度,还是通过判例研究,都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香港是否适用《公约》的理论依据

(一)香港适用《公约》

根据《公约》第93条规定,缔约国可以声明《公约》的适用涉及该国的全部领土单位或是仅适用于其中的一个或者数个领土单位,如果该缔约国没有做出声明,则《公约》适用于该国所有的领土单位.

我国于1980年申请成为《公约》的缔约国,并于1988年1月1日《公约》生效.而当时香港并未回归,中国成为缔约国时也不存在声明的问题.因此根据《公约》第93条第4款规定,没有做出声明的,《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全部领土单位.即香港应当适用《公约》.

(二)香港不适用《公约》

1997年6月20日,中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一份声明,声明中载明了中国加入的各项公约中在香港回归后对其随之适用的公约清单,其中并不包括《公约》.因此认为香港不适用《公约》.

二、香港是否适用《公约》的实践依据

司法实践中对香港是否适用《公约》的问题也存在不一致性.不仅不同国家对此问题态度不同,甚至一个国家不同地区的法院判决观点也截然不同.一些裁决认为,中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的声明相当于第93条第1款中的声明,因而排除了《公约》在香港的适用.另一些判例则认为,中国的声明在《公约》的適用问题上保持沉默,不符合第93条第2款所要求的“明确地说明”,同时结合第93条第1款和第4款的规定,该声明并不妨碍香港对《公约》的适用.

(一)香港不适用《公约》

1.法国最高法院电信产品案

本案中,法国某公司因产品质量纠纷起诉香港某公司,上诉法院判决原告可以依据香港法律获得部分损失及利息的赔偿,而买方认为本案应适用《公约》,遂提起上诉.法国最高法院依据《公约》第93条最终认定本案不适用《公约》.法院认为,中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一份有关香港回归后在香港适用的条约清单,但《公约》不在该清单上.中国政府与公约保管人完成的程序相当于《公约》第93条规定的程序,其声明相当于第93条的声明 .鉴于香港在回归之前不适用《公约》,在回归后,中国政府通过声明的方式排除了其对《公约》的适用,因此香港在回归后不适用《公约》.又由于中国还做了第95条保留声明,排除了《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适用,因此本公约不适用于来自香港(非缔约“国”)和法国(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争端.上诉法院作出的不适用《公约》的判决是正确的.

2.美国田纳西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和佐治亚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判决

如前所述,美国不同地区法院对香港适用《公约》的问题观点不同.在美国*品网络公司诉天俐公司和科汇精工有限公司诉Horei图像产品公司案中,法院主张香港不是《公约》的缔约“国”,理由如下:

尽管中国没有正式声明《公约》不适用于香港,但是在中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的书面声明中,《公约》不在所列的127项条约之中.这表明中国政府并不希望《公约》延伸适用于香港.同时,香港行政司的国际法司也同样发布了一份香港现行适用的条约清单,而其中也不包含《公约》.

在判例法方面,美国法院并没有明确的判例表明对香港适用《公约》的态度,法国最高法院电信产品案作为唯一涉及该争议点的判例,参照其裁判意见,中国政府的声明可以被认为是《公约》第93条中的声明.尽管中国法院部分案例中对涉及香港的当事人适用《公约》,但其适用是基于当事人之间明示或者默示的协议,或者国际贸易惯例.例如,在厦门经济特区国际贸易信托公司诉香港联中企业资源有限公司一案中,法院认为本案适用《公约》,因为双方在庭审中都基于《公约》来支持各自观点.

另外,《香港法律学刊》中的学术观点以及部分大陆学者观点均认为香港不是《公约》的缔约“国”.综合上述中国政府、香港行政司、法国最高法院以及相关学术观点,法院认为香港不适用《公约》.

(二)香港适用《公约》

1.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判决

在美国CAN国际诉科龙国际(香港)案中,双方的争议点为《公约》是否是准据法.原告主张香港作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理应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被告则以中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的声明中不包括《公约》为由主张本案不适用《公约》.法院判决认为:

《公约》规定有多个领土单位的缔约国在签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可以声明《公约》对其他领土单位的适用问题.中国在加入《公约》时不存在多个领土单位,因此直到香港回归时,中国才属于《公约》第93条规定下的“有多个领土单位的缔约国”.尽管从字面上看,《公约》第93条中规定的缔约国作出声明的时间中不包括“国家在批准《公约》后对领土单位取得控制权时”,但第93条第1款最后一句规定了“可以随时提出另一声明来修改其所做的声明”.因此法院认为,中国有权在香港回归后对香港是否适用《公约》作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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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香港适用为关于本文可作为销售合同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销售合同的模板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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