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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权力论文范文资料 与家暴零容忍态势下公权力干预模式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公权力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2-02

《家暴零容忍态势下公权力干预模式》:本论文可用于公权力论文范文参考下载,公权力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摘 要 《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而制定的法律.本文旨在探讨在全社会对待家暴行为“零容忍”态势下,公权力对家暴行为的干预模式的建立重点及实践操作完善问题.

关键词 零容忍 公权力 介入 告诫制度 主动干预

作者简介:张秀华,上海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卫星,上海*学院中级教官;于军,上海*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016

“给妇女一个没有暴力的世界”,这是1999年3月8日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召开的全球电视盛会的口号.1999年11月25日,联合国启动了“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每个月的25日,联合国工作人员都会身着橙色的衣服和饰品,加入到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活动中.大家一起大声呼喊:“对家暴行为说不.”这些行动兴起的背后,是令人痛心的家暴现象的日趋严重.

2010年第3期中国妇女地位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在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丈夫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其中明确表示遭受过配偶殴打的女性为5.5%.妇联系统受理的家庭暴力的投诉案件数量每年均有四五万件,占到婚姻家庭类投诉的25%.全国每天约5000宗离婚案件中,有47%源于家暴;全国每年有15.7万名妇女自杀,其中60%是因为家暴.

放眼世界,已经有120个左右的国家和地区有了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亚洲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都已经出台了专门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我国为体现一个大国的担当,也积极承担起了反家暴的国际义务.

一、家暴“零容忍”与公权力介入的立法互动

(一)立法本意:家暴“零容忍”

对待家暴“零容忍”是《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本意.所有的家暴行为都有隐蔽性与周期性等特点,受害妇女会在这个环境下习得无助,导致家暴循环往复,呈螺旋式上升态势,暴力程度随之会往恶性方面发展.家暴的前述特征决定了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势才能有效干预家暴,从而达到阻断家暴的恶性循环怪圈.

《反家庭暴力法》第3条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这其实宣示了对家暴“零容忍”的基本态度.“零容忍”,代表了不管家暴程度,也不问家*机,都要对家暴说“不”.因为家暴行为都是非法的,应当被谴责的,考虑动机则会在干预家暴时形成阻力.

(二)核心意义:公权力介入

在对家暴进行宣示性地表态,要求禁止与“零容忍”家暴之后,公权力的介入是行之有效的制度保障.这主要体现在《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两大制度亮点:告诫制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其中,告诫制度是基于*机关职责下的一项正式制度.《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主要是为法院着手干预家暴而创设的新制度.《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两个制度都是让公权力以一种崭新的姿态合法适度地介入家庭关系.

(三)公权力介入模式之一:告诫制度

家庭暴力告诫是指*机关对轻微或不宜行政处罚的家暴行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导.

暴力是一种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公然侵害与践踏.任何私人暴力都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而从现有的民事法律和行政、刑事法律着手,受害者均寻求不到一定的权利救济.

基于侵权理论,受害者可以要求施暴者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大量的家暴案件均未达到离婚的程度,或者说受害人尚未想以离婚方式脱离原有的家暴环境,在这种情况下,以夫妻财产共有为基础的婚姻制度使得损害赔偿责任的落实本身就会被打上一个问号.

治安管理处罚中,由于施暴者与受害者均系同一家庭或共同生活群体,受诸多因素阻碍,从而影响受害人要求处罚施暴者的积极性.受害者会因为一些短期的利益得失忽视了长远的家暴危害.

刑事和治安法律规定暴力需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机关才能处罚或受理.这导致了大量的家暴因处于空白地带而无法干预的局面.其带来的不良后果是助长了施暴者的威风,无形中削减了法律的威严.

告诫作为一种相对温和的干预措施,与行政处罚最轻的“警告”进行了无缝衔接.对于尚不需要进入警告处罚范围的轻微家暴行为,*机关可以通过告诫的方式,予以警示干预,要求其不得再行实施家庭暴力.作为受害者一方,也不用担心此告诫记录会影响家庭利益与前途.这是告诫制度前所未有的优势所在.

二、关于告诫制度的主动干预问题探讨

《反家庭暴力法》在立法征求意见的时候,争议的问题之一是:这是制定一部倡导性、宣示性的法律,还是制定一部切实能解决现实问题的法律? 最终的立法是把法律的宣示性和有效解决家庭暴力問题结合起来,《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有关单位对家庭暴力的强制报告制度,*机关对加害人的告诫制度,人民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来构筑新的安全防范体制.通过这种公权力的介入,落实解决家暴问题的具体举措,弥补与现有法律(包括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之间的空白地带,以使干预工作更好地进行无缝衔接.

基于这样一个“有效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诉求,笔者认为,公权力介入,特别是告诫制度理应具有相当程度的主动性.

(一)国家应担负积极角色

当前的法律为了保持刑法的谦抑性,采取了将是否告诉的权利交给当事人,从而忽视了国家应对此承担的义务. 这也是*在接处警过程中,往往会听从受害者的意见而放弃处理施暴者,但其后又在不断的家暴反复案件中失去耐心,转而出现轻视或无视受害妇女求助的现象.有学者曾偏激地评价,这种“国家适当努力的责任限度”,即对施暴者偶然一次的逮捕、起诉或者定罪,其实是国家一贯系统地不作为,这也成为纵容或容忍私人暴力行为的同谋.

公权力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家暴零容忍态势下公权力干预模式为大学硕士与本科公权力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公权力与私权利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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