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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租赁证论文范文资料 与房屋租赁证不能作为租房户住所必要证据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房屋租赁证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3-29

《房屋租赁证不能作为租房户住所必要证据》:本论文可用于房屋租赁证论文范文参考下载,房屋租赁证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摘 要 国家推行就近入学的政策后,城区学校招收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住所相对较近的片区学校入学,海口市等需要入学报名提交《房屋租赁证》作为住所的基本证据.《房屋租赁证》不具备“租赁行为合法、有效和经营场所合法”凭证效力.《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取代了《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后,“房屋租赁证明”已经取代《房屋租赁证》.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经常居住地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作为标准,据实认定.《房屋租赁证》不能作为租房户住所的必要证据.

关键词 就近入学 房屋租赁证 住所 证据

作者简介:陈承洲,海南师范大学中文专业和海南大学法律专业,学士;李楠、连章松,海南政法职业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101

一、《房屋租赁证》作为证明租房户住所的必要证据的缘由

《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确立了“国家推行就近入学的政策”,如果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统一称为“监护人”)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监护人的“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根据《义务教育法》该条的授权性规定,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颁布《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该《办法》第七条就“在非户籍地就近入学的”情形作出规定:“由其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居住、就业等证明,到居住地所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入学手续.”这是随监护人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法律根据.比如海口市教育局公布的《2017年秋季海口市小学初中招生工作方案》,确立了“小升初实行优质初中学校划片就近入学和指标到校相结合的招生办法,坚持户籍优先,免试就近划片入学的招生原则”,对于“在非户籍地就近入学的”(即城区学校招收非城区户籍地学生(即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近入学的)条件,《方案》进一步作出规定:

1.监护人在城区自有住房居住的(有多处住房的,以现居住地为准),由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等.

2.监护人租房居住的,应是入学新生和监护人在本市的唯一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二年,所租的住所(套)没有适龄儿童少年在划片对口学校就读的,由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若该住房(套)已有适龄儿童少年在划片对口学校就读的,由市、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入学.租房居住未满2年的,根据所在片区学校学位空缺情况,由市、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入学.

3.和父母随祖辈(直系亲属)同户口簿同居住的,且在本市无第二处住所的,参照前述条件执行.

《方案》还特别要求:“在城区租房居住的,报名时应当提供城区租房居住的《房屋租赁证》,且租赁证的落款时间应为两年前”,“租房居住申请入学的,必须为唯一合法稳定住所且能提供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赁证》.”如不能出具符合规定的《房屋租赁证》的,“一概不予安排划片入学”.

根据《方案》的这一规定,很多申请到城区学校报名就读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虽然提供了“唯一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交凭证、物业公司和居民委员会开具的居住证明、居住水电费消费和物业管理缴费凭据),但不能提供的《房屋租赁证》或者《房屋租赁证》记载的租期未满2年,而被拒绝登记安排就近入学就读.

问题是:《房屋租赁证》是证明租房户住所的必不可少的证据吗?

二、《房屋租赁证》之法律意义分析

为维护租赁市场秩序,规范租赁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埋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1995年国家建设部通过了《城市房屋租赁管埋办法》,确立了“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即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到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备案申请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对于《房屋租赁证》的法律意义,该《办法》第十七条作出明确规定:“《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 部门*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针对该条规定,我们逐一分析如下:

(一)关于《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的凭证”之分析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租赁是一般的民事合同行为,《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屋租赁证》是房屋租赁行为“合法”的凭证,这和法理不符.

一方面,从民事行为合法性的认定标准看,本着“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房屋租赁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为合法的民事行为,至少不属于违法行为.民事法律规范属于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的事项,地方性法规以及行政规章均不能作为认定民事行为违法的根据.作为部门规章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房屋租赁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显然是无效的规范. 比如该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依法查封或者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得租赁,和《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民事法律的规定相冲突.

另一方面,从民事行为合法性的认定形式看,房屋租赁行为的合法性和是否取得《房屋租赁证》没有必然的联系.因为房屋租赁行为是否合法,判断的根据只能是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赁行为本身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一方面,我们不能以是否取得《房屋租赁证》作为认定租赁行为合法的根据;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以没有取得《房屋租赁证》作为认定房屋租赁行为不合法的根据.

(二)《房屋租赁证》是房屋租赁行为“有效的凭证”之分析

房屋租赁作为民事合同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结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有关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的规定,可以明确房屋租赁合同不属于“*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情形.*《房屋租赁证》不是租赁合同生效的条件,除非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生效条件的约定.另外,根据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 ,不*备案和取得《房屋租赁证》,也不是认定租赁行为无效的根据.因此,《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屋租赁证》是房屋租赁行为“有效”的凭证,这和《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相悖.

房屋租赁证论文参考资料:

心理c证论文

中国循证医学杂志

循证护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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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房屋租赁证不能作为租房户住所必要证据为适合不知如何写房屋租赁证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办房屋租赁证要多少钱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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