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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善意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婚外同居中善意第三人保护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善意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4-02

《论婚外同居中善意第三人保护》: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善意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摘 要:在这个时代飞速发展的社会,人们的观念也在发生着变化.“从一而终”的婚姻观念开始转变,越来越多的婚外同居现象在发生,这就使“第三者”这个词语越来越普遍.第三者,是插足和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人,是在社会上倍受唾弃的人,是在道德层面上应当受到批判的人.然而笔者认为,具体如何判定插足婚姻的“第三者”,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来对其行为进行评价,应当结合具体案情来探讨,而并非从道德层面彻底否认第三者在法律上的地位.在现实生活中,第三者也可能是善意第三人,这时他们就有得到法律救济和帮助的权利.因此,探讨和研究如何界定婚外同居中的“善意第三人”以及如何为他们提供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婚外同居;善意;第三人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5-0044-03

作者简介:谢炀(1994-),女,汉族,四川人,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付雪玲(1994-),女,汉族,四川人,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指导老师:石雷,男,任职于西南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婚姻法.

一、缘起

就目前立法来看,我国并没有设立婚外同居中善意第三人的保护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提出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这一条款,其后在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却并未采纳这一条款.该条款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那么,婚外同居关系中的当事人能否约定财产性补偿呢?这样的约定又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呢?基于对以上两个问题的思考,笔者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婚外同居关系往往会涉及一定的财产关系,尤其多与有配偶者一方的夫妻财产有关系.我国于1950年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该部法律中没有对婚姻关系中的财产约定问题作明文规定,但是,1950年6月16日*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实质的是允许实行夫妻财产约*,标志着婚姻关系中的财产问题正式出现在我国民事法律法规中.1980年《婚姻法》正式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为法定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制的必要补充,但是立法只是原则,并未对财产约定作出具体的规范,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简称为新《婚姻法》)在肯定原有夫妻财产制作用的同时,对其内容作了大量的修改、补充,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对婚姻关系的财产制度的规定,但尚无对婚外同居关系第三人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最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2条对婚外同居关系第三人的财产制度进行规定,规定了解除婚外同居关系的补偿.尽管最终该条并没有被保留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但关于第三人的故意和善意是否应当加以区分以及如何进行区分的问题仍是司法实践中一个尚未解决的疑难问题.

法律对保护婚外同居善意第三人的空白,将可能导致法律上的不平等,以致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旨在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积极帮助,从而有效保护婚外同居中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试图探寻出一条对婚外同居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之路.

二、概述

(一)婚外同居的界定

婚外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除其配偶以外的人同居的行为,属于非法同居.一般认为,婚外同居应当具备以下五个构成要件:第一,主体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第二,共同居住;第三,时间上具有持续性;第四,状态上具有稳定性;第五,在一般人看来他们就是夫妻.婚外同居又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外同居和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外同居.前者,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应当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而后者,未构成重婚,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外,由于重婚属于刑法范畴,故在此笔者不加以讨论.

(二)婚外同居关系中善意第三人

关于婚外同居关系中的善意第三人,我国《婚姻法》中并无相关描述,然而根据近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善意”的规定和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再结合现实生活中的案例,我们会发现婚外同居关系中的第三人也存在恶意和善意之分.在现实生活中,婚外同居的情形比较复杂,从婚外同居关系中的第三者的主观状态来看,既有明知对方当事人已婚而自愿同居的情形,也存在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对方已婚、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与有配偶者同居的情形,后一种情形就是本文所认为的婚外同居关系中的善意第三人.

三、婚外同居中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一)我国法律对婚外同居中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我国《婚姻法》并没有直接包含对婚外同居中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制度,只在《婚姻法》第三条中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条中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外同居中存在善意第三人的现象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虽说婚外同居在道德上是应当被谴责的,但法律作为调整社会规范的制度,其本身应当是公正的、中立的、客观的.因此,我国《婚姻法》对婚外同居中一切第三人都不予保护的态度造成法律上对善意第三人保护的空白,将直接导致现实中存在的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并可能导致法律的公信力直接受到损害.当然,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因其婚外同居行为给第三人造成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如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的规定,第三人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请求保护.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这样的处理情况,当第三者在完全不知晓对方是已婚状况的情况下,即当对方刻意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并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三人可以作为自诉人以“重婚罪”控告对方.

在现实中,婚外同居者往往会就维持或终止同居关系而达成具有财产补偿内容的协议,俗称婚外同居补偿协议.然而,在立法上却并没有关于婚外同居补偿协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作为裁判依据而赋予各法院大量自由裁量权.对于婚外同居补偿协议,不同的法院所持有的态度不同,大致可分为有效说、附条件有效说、部分有效说和无效说四类[1],这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频频产生,使判决结果难以统一,使婚外同居中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最高人民法院试图通过《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来解决这一问题①.然而该条款自公布后就引起广泛的关注和议论,并最终未能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保留下来.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想要在夫妻、配偶、同居者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将利益的平衡建立在不分过错与善恶的基础上,这样的利益平衡很有可能就是一种错误[2].就我国现存的法律来看,对婚外同居中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存在着法律空白,即当婚外同居中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其很难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

善意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论婚外同居中善意第三人保护为适合善意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关于善意的名人名言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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