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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息共享论文范文资料 与检察监督视角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构建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信息共享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3-10

《检察监督视角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构建》:本论文主要论述了信息共享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摘 要:创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信息共享平台是贯彻落实我国“两法”衔接的基础性工作,一个好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能有效整合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力量对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打击合力,共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平稳有序发展.本文拟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为视角,从信息共享平台的创建意义、必备功能和信息准入标准三方面浅议下我国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的构建问题.

关键词:检察监督;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6.32;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6-0153-02

作者简介:罗奕炫(1984-),男,福建永安人,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员;谢文胜(1968-),男,福建永安人,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监察科科长、检察员.

两法衔接工作是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重要载体,也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的重要工作机制.在两法衔接工作中,利用现代化网络信息技术构建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是两法衔接制度创设中的重点,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如果没有关于行政执法的信息来源,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监督就会变成“无本之木、无水之源”,整个“两法衔接”机制建设就无从谈起.

一、构建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实现相关信息的多方交流共享,形成行刑联动、合力打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繁荣有序发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稳定和谐

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刑联动,可以较好地解决在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领域过程中各行政执法主体各自为政、各自为战的散乱局面,通过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能有效整合不同部门的执法资源,理顺办案程序、提高办案办事效率.

(二)有利于检察机关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增强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在我国司法体系中,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在两法衔接过程中,利用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将有利于检察机关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而对行政执法单位而言,检察机关利用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对其进行法律监督也能促使其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强化自律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有效保障行政执法权的正确行使,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

(三)有利于检察机关进一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机关不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防止以罚代刑,实现公平正义

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机制,能使检察机关及时、准确的获取行政执法信息,从行政执法程序信息及案件信息中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执法机关未移送和未发现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加大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通过对执法信息的全面掌握、分类研究,可以拓宽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来源,有效查办职务犯罪,从而全面履行宪法所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和严格实施.

(四)有利于检察机关进一步监督*结果

依托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各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必须在决定移送之后上网移送,对决定不移送的,应说明理由并在网上公布,*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其中对决定不立案的,必须说明理由并网上公布.检察机关可以利用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对各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和*机关立案的情况进行进程监控,一旦发现该移送不移送、该立案不立案等不规范执法的情形,可以及时发出检察建议.

二、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具备的功能

(一)信息采集功能

如前所述,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那么有效监督的前提必须是对行政执法活动信息的全面掌握、了解以及研判,因此作为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的最核心功能则必当是行政执法活动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功能.行政执法机关根据相关标准将行政执法活动的相关程序信息、涉案文书及处理情况及时、全面、规范地录入信息共享平台,以便人民检察院能对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迅速做出反应,有利于两法有效衔接、行刑顺利联动.

(二)案件流转功能

在行政执法活动信息全面准确录入的前提下,人民检察院在掌握的信息经研判后对其中涉嫌犯罪案件做出立案决定后,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将立案决定及时送达给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将该案查办的信息、文档材料传递给侦查机关,并将相关案卷材料及时移交给刑事侦查机关,使涉嫌犯罪的案件通过线上、线下双提交,使案件流转更加顺畅及时,利于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三)交流咨询功能

利用信息共享平台,司法部门可以为各执法机关提供畅通的沟通渠道,针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各类案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向其提供执法咨询信息,及时答复各司法机关就具体个案案情的询问.同时,收集建立典型案例库,以供行政执法部门查询借鉴.

(四)监督反馈功能

最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应为检察机关提供便捷的监控窗口,检察机关通过信息平台的查询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和侦查机关立案的情况进行流程跟踪监督,随时监控执法动态,一旦发现该移不移、该立不立等不规范情形,即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发出检察建议,要求移送或立案的指令信息,从而提高立案监督效率,保证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

三、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最后一公里”问题——信息共享平台的准入标准问题

检察机关利用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实施法律监督,面对大量的行政执法案件,行政执法信息录入的标准则成为了解决好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最后一公里”问题的关键.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解决以下问题.

(一)贯彻效率优先原则

美国法学家贝利斯指出,效率问题是我们在对法律程序进行评价时所要考虑的一项重要因素.①在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的创建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案件*效率问题,既要使采集录入的案件数量控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与检察机关、*侦查机关的人财物等司法资源大致匹配,以达到最优的法律监督效果,同时行政执法信息的录入标准必须有利于发现犯罪线索,使也要有利于检察机关及时从中发现问题和线索,及时加以监督.

(二)使用简易程序查办的行政案件和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不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正如最高检朱孝清副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所言“要将全面监督和有限监督,普遍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统一,突出监督重点,防止大包大揽,四面出击”.②对于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和使用简易程序查办的一般性执法案件,因其涉及对象广泛、作出行政行为的频率高,这类行政案件违法情节和后果相对轻微,离刑事追诉标准一般也相去甚远,对这两类行政案件不宜录入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法律监督.

(三)对于多次犯罪后果累加或多次行政违法行为累加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每案必录

在我国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中,有些条文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以逃税行为为例,数额较少的逃税行为可能仅触犯了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其应处以追缴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当逃税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时候,该逃税行为已经从单纯的行政违法案件质变为初犯我国刑法的犯罪行为,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在两法衔接过程中,对于此类,行为或后果叠加可能触犯刑律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当做到每案必录,唯独如此才能做到对行政执法案件的有效法律监督.

[ 注 释 ]

①左卫民,周长军.刑事诉讼的理念[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54.

②打造信息共享平台,深化“两法衔接”机制构建[J].人民检察,2013(19):45.

[ 参 考 文 献 ]

[1]元明.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构想[N].检察日报,2009-12-4.

[2]高检发[2009]30号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3]周佑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程序机制研究[J].东南大学学报,2008(1):47.

信息共享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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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检察监督视角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构建为关于对写作信息共享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信息共享的重要性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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