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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制度论文范文资料 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立法完善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法律制度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2-10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立法完善》:本论文可用于法律制度论文范文参考下载,法律制度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摘 要: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作为一种预防和减少损害发生的风险防范机制,目前在世界各国已经普遍建立,而我国发展相对落后.近年来,我国产品事故频发,缺陷产品无处不在,损害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应该尽快建立和完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关键词:缺陷产品;消费者;召回;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4-0180-02

作者简介:王娇蓉(1990-),女,汉族,云南保山人,云南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马松(1990-),男,汉族,山东德州人,云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早在美国确立,之后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认可和普及.近几年,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了一定的发展和进步,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立法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作为舶来品,不可避免的在发展中遇到各种问题,频繁发生的产品安全事故也表明我国建立和完善和我国国情相符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或进口商对于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依法将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者更换的制度.

(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发展现状

和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建设相对滞后,始于21世纪,相对于之前的法律空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形成了一系列的立法成果.目前,作为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产品缺陷召回的法律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此外,还针对不同的产品制定了部门规章,例如,《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等.2009年国务院就《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虽然其送审稿目前尚未通过,但也是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法律层面的一次重大飞跃.

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建设对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使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消费者认识到召回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尤其是汽车产业在发现缺陷时,会主动启动召回程序.产品召回对于我国来说是一种新制度,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需要一个漫长的认识和接受过程.目前,社会公众对于该制度还存在一定的误解,其在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因此该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任重而道远.

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层级低

目前,我国关于缺陷召回的立法基础相当薄弱.我国并未制定出一部《缺陷产品召回法》来规范缺陷产品召回中的有关问题和行为,而主要是以规章的形式对某些具体产品加以规范.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所涉及的法律目前只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而《产品质量法》和《消保法》对于缺陷产品的召回仅仅是简单提及,并没有单章具体规定召回的主体、召回的流程等等,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并不大;《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食品召回制度,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召回制度,但是召回的对象仅仅限于食品.而其他规定产品召回的大多是部门规章,例如:《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这些规定立法层级较低,各规定之间存在差异,缺乏权威性和约束性,对于企业的威慑力并不大.在经济发展迅速和产品质量问题层出不穷的今天,我国的立法状况无法全面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召回对象范围狭窄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目前明确规定的召回对象的范围主要包括:食品、药品、儿童玩具、汽车等,和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召回制度包含的对象有限,范围狭窄,不具有普遍性.而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要接触成百上千的产品,其中很多产品都存在或者潜在缺陷,这些缺陷对人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然而由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涉及范围有限,很多产品例如化妆品、家用电器等日常生活用品的召回往往无法可依,不能通过召回制度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三)企业违法成本低

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罚款金额为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的1%至10%之间,虽然和之前最重罚款3万元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和发达国家动辄上千万甚至上亿的罚款相比,我国对于违反缺陷产品召回义务主体的惩罚过轻,无法起到应有的威慑力,企业也难以产生主动召回的动力.违反召回义务所付出的罚款远远低于产品召回的成本,而且召回缺陷产品一定程度上会使企业形象受损.对于追求利润的企业来说,更乐于支付小额罚款,隐瞒缺陷的存在或者怠于履行召回义务.

此外,部分地方性的大型企业作为地方经济支柱,地方政府出于本地经济发展的需要或者为保证自己的政绩的考虑,在企业出现缺陷产品需要采取召回措施时,甚至会出现帮助企业隐瞒缺陷的情况,这样做,一方面纵容了企业的违法行为,使政府的公信力受到质疑,另一方面也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机关执法力度不够

由于缺少科学分工的监管和执法体系,导致缺陷产品召回工作在落实的过程中存在行政机关监管不力,执法体系混乱的问题.目前,在我国的行政机构体系中,并没有一个专门的机关来负责缺陷产品的召回工作.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除药品等专业性较强的产品由各级药品监督质量局来负责,其他的一般性的产品主要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统一协调和组织,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召回工作;同时还规定海关、工商等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具体开展工作.

法律制度论文参考资料:

税收法律制度论文

法律本科论文

法律和道德论文

法律毕业论文8000字

职工法律天地杂志社

新制度经济学论文

结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立法完善为关于法律制度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法律制度的特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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