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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保护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新规定适用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知识产权保护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3-07

《论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新规定适用》: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摘 要】近年的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成为社会热点问题,2015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中国首部有关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定.如何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之间的关系,区分正当行使知识产权保护和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之间的界限.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反垄断执法经验的不断积累,提高相关法规的可操作性,逐步完善有关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配套指南,做到既保护和激励创新,又合理限制竞争.

【关键词】知识产权;反垄断;创新;竞争

近年的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已成为社会热点,知识产权垄断不但违反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影响到创新与市场竞争,更引发一系列的知识产权垄断问题.如何平衡保护知识产权和反垄断之间的关系,促进竞争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激发创新的公平市场竞争成为值得我们研究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关系

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是反垄断执法中的重点.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既有一致性,又有冲突性.两者具有共同目标,即促进竞争和创新,提高市场经济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但是当知识产权行为的行使超越了界限,产生滥用知识产权从而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就需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协调保护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关系.知识产权与反垄断在促进创新上有相同的价值和作用,知识产权通过赋予权利人独占性及排他性的权利,刺激智力成果的商业性传播,从而鼓励创新,促进技术进步.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目的是一致的,都是激发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科技创新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其相互交织的地方就在于知识产权滥用形成的垄断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在推动竞争上的方式不同,反垄断法是禁止限制竞争行为,知识产权保护则是通过保护权利人的专利权,一定程度的限制竞争来激发知识产权领域竞争,二者互为补充.所以,随着现代科技及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更应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的问题重视并加强起来.

知识产权保护有双面性,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排他权,在竞争中取得垄断地位,但如果对知识产权权利人过度保护,也会不利于技术创新和公平竞争,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就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二者的矛盾性主要体现在《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规制上,由于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威胁公平竞争的情况日益严重,必须用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进行规制.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建立一套合理的反垄断制度来规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②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对立统一的关系,也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在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上,发达国家如美国、欧盟、日本等国都制定了反垄断法用以规制此类问题.

二、当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政策

2015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我国首部知识产权滥用方面的反垄断规定,即《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5年6月,国家发改委与反垄断局决定正式起草《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指南》.针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细化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法相关条款.

基于目前国家工商总局与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在反垄断方面的不同职责分工,作为工商总局的部门规章,仅适用于工商总局所管辖的垄断行为案件.此次规定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包括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价格垄断除外.作为中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知识产权滥用方面的反垄断规则,《规定》正式明晰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边界,细化了《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有关知识产权的垄断的条款,对非价格垄断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鉴于反垄断案件的复杂性,涉及到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就更加复杂,为有效执行《反垄断法》第55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正当的行使权利行为与排除、限制竞争的滥用行为之间的界限,进一步提供《反垄断法》及配套规章执行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激励创新,为创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以更好的规范工商行政机关的反垄断执法实践,引导企业合规经营,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市场竞争环境.

三、《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1.作为我国首部专门就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问题做出规定的法律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较窄,在可操作性也有待提升.作为国家工商局的部门规章,只适用于工商局所管辖的垄断行为案件,不适用于国家发改委所管辖的价格垄断案件和商务部管辖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在《规定》出台之前,《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规定》只是在某些知识产权领域对于《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细化,并不够完善.

2.执法机构分散,没有统一的执法机关,难以形成有效的执法能力.我国的反垄断领域实行的是行政执法和法院司法并行,在行政执法方面又采取的是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分别执法的模式.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时一般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通常只是用作参考.在行政执法中,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问题可能涉及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三大领域,《规定》并未涉及商务部负责的经营者集中.虽然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往往是价格行为和非价格行为相互交织,但碍于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的职责分工,《规定》仅在除价格垄断外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出了规定,也不包括发改委所负责的价格垄断问题.

3.合理行使知识产权权利的保护和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之间的边界对经营者、消费者和执法部门来说都是一个难题.反垄断法自身具有极强的政策性,何种行为或行业是否能被纳入反垄断法规制的范围,都受一国政治、经济及国际政策的影响,因此在反垄断法立法时,需要建立豁免制度来解决这个难题.在进行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时就面临一个难题,即如何确定正当行使知识产权保护和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之间的界限.总之,知识产权权利本身以及权利的正当行使并不违反反垄断法,只有在权利人不正当行使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才违反了反垄断法,界限就是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由于经验缺乏,规定依然可继续完善,随着相关案例的审结及执法年限的增长,有关界限的问题也会更加明确.

四、对完善《规定》的建议

1.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反垄断执法经验的不断积累,逐步完善有关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配套指南,以便增加适用范围,提高可操作性.相比发达国家上百年的反垄断执法经验,我国的反垄断执法还处在起步阶段,禁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实践才刚刚开始,尽管各相关执法机构在向发达国家不断借鉴好的经验,但我国反垄断执法的阶段无法跨越,丰富执法经验的过程需要执法机构去亲身逐步经历,在此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出适合我国现实国情的反垄断执法.⑤在近年来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案例得到处理后,才能有助于司法机关对具体法律规定的实际操作.

2.我国应设立一个专门、独立的执法机构来统一执法,多部门执法的局面,易导致执法无法统一,如何协调各部门,处罚标准的不统一等,增加了执法难度.为确保公平执法,设立专门机构可以使执法高效便捷.在执法的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执法的程序和各个环节.在对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认定问题,不断提高反垄断执法水平,使反垄断执法工作不断完善.

3.随着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地完善,执法经验的不断增强,逐步完善相关法律中滥用知识产权的界限.当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行使知识产权时超出合法范围,与反垄断法保护竞争的目标相冲突时,反垄断法应对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使加以限制.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市场自由竞争有着复杂的关系,知识产权应激励创新,注意垄断权的合法性不被违法使用,做到既保护和激励竞争,又合理限制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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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论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新规定适用为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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