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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柯里论文范文资料 与对柯里法律适用意愿分析再认识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柯里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2-11

《对柯里法律适用意愿分析再认识》:该文是关于柯里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摘 要]文章认为,“政府利益分析说”这一翻译含糊不清,较容易造成学术界和理论界对柯里学说的误解,更为恰当的翻译应为“法律适用意愿分析说”.虽然“法律适用意愿分析说”在国际私法被发现存在着保护观念过于狭隘、理论根基不扎实、有诸多不确定性等不足因素.但在当时,柯里所分析法律的实体内容,对不同法律进行法律适用意愿分析,突破了传统冲突规范法律选择的方法,为国际私法的发展带来了新的理念,影响力之大不可小觑.

[关键词]“政府利益分析说”;“法律适用意愿分析说”;冲突法

教科书上对柯里的学说“government interest analysis”定义为“政府利益分析说”,一些学者的论文中也作此翻译,认为柯里的学说是以政府的利益为本位的,甚至将不同州的利益进行比较以后选择适用的法律.例如北京大学法学院张潇剑教授在文章中这样阐述柯里的观点:柯里认为每个州的立法意图就是该州的政府利益.张潇剑教授对此提出质疑,其中一个理由是,立法机关因为处在不同的政治环境,可能使其具体立法行为对州政府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张潇剑教授对柯里的学说提出新的视角.

“government”在中文语境多数被当作“政府”来理解,“interest”常被当作“利益”翻译,所以被一些学者直接译为“政府利益”,但是“government”在法律语境中指“国家机关”,在柯里学说中具体指“act of government”,即政府管理、适用法律的行为,“interest”除了“利益”外,还有“意愿”的含义,柯里是将不同州对个案中适用本州法律的意愿进行了分析,因此其学说被译为“法律适用意愿分析说”不仅符合柯里理论中的含义,而且清晰明确不会产生误解.

一、“法律适用意愿分析说”的发展背景

美国的冲突法革命,理论上始于20世纪30年代盛行的现实主义法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到了60年代,柯里的“法律适用意愿分析说”将其推向 .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不论是美国还是欧洲的冲突法都处于比较纷杂的状态.冲突法理论中历来存在着两种观点:欧洲传统的规则是管辖权选择规则,他们认为冲突法的最高目标是追求判决结果的一致性,因此规则明确、统一是当时主要的研究导向;但是,美国的冲突法理论对欧洲传统学说大为批判,认为其僵化、教条主义严重不适应日益丰富的国际法律关系纠纷的解决,提出应当关注冲突法的社会价值.其中,著名的学者有卡弗斯(Cavers)、柯里(Currie)、艾伦茨威格(Ehrenzweig)等.

美国的国际私法的发展比欧洲大陆晚了长达四个世纪之久,因此其诞生之初就不免受到欧洲大陆学说的影响.斯托雷被誉为英美现代国际私法的奠基人,他的理论以胡伯的“礼让说”和法国学者的“属地主义”为基础,提出了法律冲突问题的基本原则,即他认为一国在自己的国土内享有主权和管辖权,因此本国法律只可在该国的领域和管辖范围内发生效力,只有在“国际礼让”,即他国自愿的情况下,才有域外效力.斯托雷的学说是英美传统国际私法的理论基础,并且在英美的司法实践中盛行了数百年之久.此后,英国学者戴西(Dicey)在斯托雷和欧洲学者的影响下提出了“既得权说”.此学说传至美国,比尔(Beale)进行了归纳总结,再吸收了斯托雷、胡伯的理论将其观点编撰于《第一次冲突法重述》中.比氏学说认为跨国(州)民事纠纷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之争,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并不是和生俱来的,而是法律“赋予”的.法律赋予的含义是指只有在特定案件发生以后,当事人才得到法律权利.所以案件发生在哪里,哪里的法律就应当成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准据法,也就是说,当事人依该特定事件发生地法而产生的既得权利,应受其他国家的承认.这些特定事件主要表现为侵权行为的发生、合同的签订履行、住所的取得等,因此连接点均为一些固定的冲突规则,这和欧洲大陆传统的国际私法并无二致.这些冲突规范详尽地编于美国的《第一次冲突法重述》中.比尔把美国的国际私法理论推向了传统历史阶段的顶峰.事实上,英美传统的冲突法和欧洲传统国际私法虽然建立在不同的学说上,但是均表现为具有固定的空间连接点的各种冲突规则,被称为“空间定向”规则或者“管辖选择”规则.

传统冲突规则具有的稳定性、系统性、连续性等特征在当时促进了国际私法的发展,但是随后因为规则的机械、僵硬,为追求结果的一致性,盲目通过固定的连接点选择法律而受到一批现实主义法学派学者的抨击.例如,哈佛大学凯弗斯教授的“规则和结果选择说”批评以往的“制度选择的法律选择規范”,认为传统的冲突规范只是一种管辖权选择规范,法官根据具体化的连接点找到指向的法律,不问法律的具体内容,这样很难得到公正的判决结果,应当针对每一争议点逐条确定准据法.他主张的从取得公正的结果入手来选择法律虽然因为过于模糊,缺乏可行性而未取代传统理论,但是推动了当时国际私法的发展.和凯弗斯同时代的柯里,创立的“法律适用意愿分析说”对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进行了彻底的否定和全面的抨击.柯里的理论为法律选择过程带来了革命性的变革,并且使其成为法律解释的主流,它的影响之大真正改变了人们认识法律选择的方式.就连对柯里学说全面批判的克格尔也承认道,桐里是唯一敢于冒险闯出一条法律选择之路的人,表现出狮子般的勇气.

二、“法律适用意愿分析说”的内容

柯里学说的起点不同于既得权理论,他认为相关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不仅关注制定的法律,也关注法律的实施,每个州就像富有情感的个人一样,它们有强烈的意愿实现本州的立法目的.柯里严厉地批判了比尔一派的理论,认为他们不注重法律的内容本身,为了追求结果一致性这一空洞的目标机械地选择法律过于盲目.柯里认同之前学者提出的政策分析法,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并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具体的意愿分析方法,使他的理论更具操作性.柯里从这一理论出发,激进地批判了比尔编撰的《>中突法重述(第一版)》,他反对对冲突规范的形式进行编撰,主张重述只应成为各种直接选择实体方法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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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对柯里法律适用意愿分析再认识为关于本文可作为柯里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柯里戏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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