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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度缺陷论文范文资料 与我国劳动诉讼制度缺陷和完善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制度缺陷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3-09

《我国劳动诉讼制度缺陷和完善》:本论文主要论述了制度缺陷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摘 要】劳动诉讼制度对于快速处理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利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有着重要意义.但是我国目前的劳动诉讼制度并不完善,人民法院实践中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产生了较多问题.文章主要分析了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改革方向和建议.

【关键词】劳动关系;民事关系;劳动争议;劳动诉讼;民事诉讼

一、当前我国劳动诉讼制度的缺陷分析

当前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是:实体上适用《劳动法》,但在程序上,由于没有独立的《劳动诉讼法》,仍然适用《民事诉讼法》.由于《民事诉讼法》没有针对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就劳动诉讼作出特别规定,导致采用《民事诉讼法》解决劳动争议案件产生了一些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诉讼原则不能适应劳动争议诉讼

由于《劳动法》和《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侧重点不同,导致劳动争议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原则与侧重点也是不同的.劳动争议诉讼更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在制度设计上更偏重于保护劳动者,需要制定一些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程序规则,矫正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实质上的不平等地位,这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有着明显的不同.另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在较大范围内任意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而劳动争议诉讼由于受到劳动法律规范中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范围不及民事诉讼.

2.人民法院与劳动仲裁机构适用法律不统一

劳动争议案件与民事案件虽然适用同一程序法,但适用的实体法却完全不同: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以《劳动法》为核心的劳动法律规范,民事案件适用以《民法通則》为核心的民事法律规范.

然而实践中的情况是,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属于不同性质的机构,因而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出现了各自分别适用不同法律的情形.劳动仲裁委员会适用《劳动法》、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章、地方性法规乃至地方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而法院则不同,许多法官直接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从而导致相同或类似案件有着不同甚至是完全相反的判决和裁决,这不但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劳动争议的有效处理,同时也影响了司法的权威和劳动仲裁的社会公信力.

3.劳动争议诉讼管辖的规定不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了劳动争议诉讼管辖,即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全部劳动争议案件都由基层法院来审理,这明显与《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不符,也不利于某些劳动争议案件(如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涉外劳动争议)的解决.同时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也与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不符.

4.案件审理期限过长,不符合及时处理原则

法院适用民事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是6个月,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6个月,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还可以再延长;若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期限一般是3个月,经过院长批准可以再延长.由此可见,一般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要经过少则6个月多则15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才能出最终结果,如果加上再审,则时间更长.

而劳动争议诉讼大多是劳动者一方提起的诉讼,案件多涉及催讨工资、要求经济补偿等关乎劳动者生存的重大问题,诉讼结果直接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如果一起劳动争议要经过15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才能拿到最终判决,即便它是最公正的判决,对劳动者而言是难以承受的.

5.举证责任的规定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目前劳动诉讼的举证责任采用一般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几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但这显然不能满足劳动争议案件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要求,如在职职工流动、拖欠工资纠纷、工伤事故、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争议案件中,职工的档案材料、工资支付清单、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设施及培训、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福利待遇发放记录等证据也应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因此,应进一步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通过这种程序设置赋予劳动者一些必要的“特权”,以纠正双方实际存在的不平等.

二、《民事诉讼法》不适应劳动争议处理的实体法原因

之所以出现上述缺陷,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作为实体法的《民法通则》与《劳动法》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通则》是私法,而《劳动法》是社会法,兼具公法和私法双重属性,两者性质上的不同直接导致了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性质也是截然不同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上,民事关系主体具有平等性,而劳动关系主体具有不平等性.民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劳动关系中,由于劳动关系双方经济力量的不对等导致劳动关系主体间实质上的不对等,劳动关系双方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2.内容上,民事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具有对等性,同时民法奉行意思自治原则,所以民事法律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而《劳动法》是私法公法化的产物,劳动法律规范中含有较多的强制性规范,为了矫正劳动关系双方实质上的不对等,《劳动法》通过倾斜立法,规定了许多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内容,给用人单位施加了较多的义务.

3.调整方式上,民事关系采用私法的调整方法,强调当事人的平等协商、意思自治和等价有偿.而对劳动关系则采用社会法调整方法,将保护劳动者作为一种社会权利加以规定.国家通过对最低工资、最高工时、劳动安全卫生的标准等基准立法,以法定内容对当事人的约定内容进行限定.这种调整方式保留了约定内容但又并不坚持完全的意思自治,既不同于私法也不同于公法.

正是基于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不同,从而导致劳动诉讼与民事诉讼也有着很大的不同.由于劳动争议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诸多不同决定了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应该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不能完全照搬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劳动争议.

制度缺陷论文参考资料:

税收法律制度论文

会计制度论文

会计制度设计论文

新制度经济学论文

结论:我国劳动诉讼制度缺陷和完善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制度缺陷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制度设计缺陷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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