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侵权法论文范文资料 与我国侵权法上权益区分保护模式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侵权法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4-09

《我国侵权法上权益区分保护模式》:关于免费侵权法论文范文在这里免费下载与阅读,为您的侵权法相关论文写作提供资料。

摘 要: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有限.社会生活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侵权法难以对其保护范围进行准确地界定,因此构建侵权法保护范围的基本框架是侵权法发挥保护功能的第一步.从对我国侵权法的现有条文进行文义解释来看,对一切民事权益均予以同等保护,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在侵权法保护模式上,有具体列举式和抽象概括式以及概括全部请求权式三种立法例.具体列举式的德国法通过三个“小的一般条款”对权利和权益进行区分保护,相对于笼统保护权益的法国法而言,更具有合理性.我国侵权法没有明确采权益区分保护模式,但从理论分析和司法实践来看,仍具有肯定并采该种模式的倾向和空间.

关键词:权益区分保护;保护性法律;权益

一、问题的提出

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为民事权利或利益,但并非法律中所有的民事权利和利益都能够受到或者有必要得到侵权法的保护,其原因在于,侵权法要平衡权益保护和行为自由这两种基本价值.为了避免对任何一方的偏袒和损害,界定具有社会典型公开性的民事权利和权益的范围可以方便社会公众明晰他人权利的范围和自己行为的边界,预测行为后果,进而合理安排自己的行为.权利的认定是侵权法思考和判断的基础,是平衡权利救济和行为自由的第一道闸门.[1]因此,明确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就成为学界一项重要的任务.但是由于社会生活处于不断变化发展的状态中,我们无法做到将现有的以及将来可能具有的每一种权利都穷尽列举,受保护的权益同样也在增加甚至可能上升为权利,例如早期人格权的种类并不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类型,隐私在我国最初是被放在名誉权中加以保护,后来才被定型化和普遍化为隐私权.因此,构建侵权法保护范围的基本框架是侵权法发挥保护功能的第一步.

和其他法律相比,侵权法保护对象的范围更加宽泛,从对现有条文进行文义解释来看,似乎对一切民事权益予以同等保护,更容易引起争议,这在司法实践中表现极为突出.例如,移动公司通过免费短信发送信息给用户的行为是否侵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生活安宁权”?[2]如果构成侵权,对于该种权益,我国侵权法体系能否提供救济?实践中经常发生类似的侵害“一般人格权”的纠纷,受害人的主张是否均能得到支持?侵权法对于这一类型的“权利”的保护和明文规定的权利有何不同?回答这些问题,还需要对我国侵权法体系的保护模式进行分析,从中归纳出权益区分保护的可行路径.

二、比较法观察

由于还没有出台一部统一的《欧洲民法典》,从《法国民法典》的施行到新的《荷兰民法典》的诞生,出现了不同模式的民法典,调整侵权行为法的条文的数量不断增多,导致了欧洲侵权法条文异乎寻常的细密.在各国民事立法中,哪些民事权利和权益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从形式上看,存在三种不同的立法例:德国具体列举模式、法国抽象概括模式、欧洲的概括全部请求权的模式.

(一)德国模式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义务.”该款之所以只列举了生命、身体、健康和自由这四项人格法益以及所有权等绝对权,是因为绝对权之外的权利以及那些虽然受到法律保护但尚未达到权利保护高度的利益,因其不具有社會典型公开性或者内容并不确定,权益享有者之外的人往往难以知悉此等权利或利益之存在或确切内容,法律上也无法要求人们对之给予如同绝对权那样的尊重.[3]为了避免社会公众的行为自由受到突然的侵害或者不正当干预,需要区别于权利予以保护.因此,823条第2款就对违反保护性法律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规范:“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者,负相同的义务.如果根据法律的内容并无过失也可能违反此种法律的,仅在有过失的情况下,始负赔偿义务.”换言之,无论保护性法律是否以过错为条件,侵权人只有在有过错且违反保护性法律的情形下负赔偿责任.同时,该法第826条对以故意背俗的方式侵权做出了规定:“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故意对他人施加损害的人,对他人负有损害赔偿义务.” 它将责任因违反善良风俗而造成的损害联系起来,对于法官对法律的发展,补充违法行为,保护那些尚未由法律确认为权利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4]德国通过这三个“小的一般条款”构建起区别保护权利和权益的途径,被称为“权益区分保护模式”.除此之外,还有基于推定过错的责任.由于823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责任要求受害人就加害人的过错和因果关系举证,在简单(直接)侵害过程中,其外在过程受害人是可见的,但是在某些情形如受害人死亡或者间接侵害中,这一侵权过程虽可见但无济于事甚至不可见,针对这些困难,判例法上创设了推定证明和举证责任的转移,《德国民法典》831-837条和《道路交通法》18条也规定了法定证明责任倒置.[5]

(二)法国模式

《法国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责任被认为是世界上范围最广、射程最远的侵权责任制度.[6]在所有的欧洲民法典中,《法国民法典》给法院的指示最少.该法第1382-1383规定的是自己责任,1384-1386规定的是对他人行为和物的损害的责任,这5个条文高度概括了法国早期侵权法的全部规则.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1383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于因自己故意行为所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而且还对因自己的懈怠或者疏忽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前者是“故意的过错”,后者是“非故意(懈怠或疏忽)的过错”.从条文来看,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三个:过错(faute)、损害和因果关系,法院只能根据这三个要素构建侵权责任,而核心要素是“过错”这一主观性判断标准,它是区别于其他责任的根本标志.他们只是对规定“对任何人的损害”一类的原则感兴趣,这样的原则很难作为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它们只能被归入有限的适用范围.法国民法典的起草者认为,不需要另外的规定调整个人不当行为的责任.[7]随后,法国学者又对过错的主观性判断标准提出不同的理论依据,并逐渐采客观的判断标准,即过错是对谨慎和注意之一般义务的违反,不再考虑行为的个体特征和个体的主观可责难性,[8]但是对主观性判断标准的完全抛弃是通过司法判例来完成的.

侵权法论文参考资料:

文献法

婚姻家庭法论文

文献综述法

结论:我国侵权法上权益区分保护模式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侵权法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侵权责任法全文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