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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经济学视角论文范文资料 与法经济学视角下区域法制冲突协调逻辑制度选择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法经济学视角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3-28

《法经济学视角下区域法制冲突协调逻辑制度选择》:此文是一篇法经济学视角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在长三角区域,各行政区划法制的“外部效应”引起区域法制冲突问题普遍存在.解决区域法制冲突的最佳方式需诉诸于区域法制协调,但区域法制协调的难题是如何在假设没有外在权威的前提下促成地方政府间的自愿合作.根据无外在权威合作理论,在无外在权威前提下,个人(或组织)的自愿合作取决于三个关键因素:同等报复(不合作)能力;博弈期长短;声誉机制及由此形成的互信共同体.基于该理论启示,长三角区域法制冲突协调可在三个方面尝试进行改进:架构各行政区域行动桥梁的法制协调机构、区域法制协调维系常态化、借助声誉机制促使区域法制协调有序展开,最终使各行政区域在立法和执法的博弈过程中达至“最佳效果”.

关键词:区域法制;外部效应;区域法制协调;自愿合作

中图分类号:D92229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

10085831(2016)02016711

当下,在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总体目标下,该区域内各地方政府间的经济往来空前活跃,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不论是其广度还是深度都向着一个新的水平拓展.基于经济发展和法律功能互为照应的辩证关系,经济一体化势必要求和之相应的统一化法律制度作为保障和支撑.然而,这样的应然性事实状态在当前长三角区域中并未得到完满的实现.其原因是:长三角区域由三个不同省级行政区划构成,而三个省级行政区划及其所辖制的各级地方政府往往会通过制定一系列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政策规定(以下简称区域法制)来保障和规范本区域内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由于各行政区划的立法是基于既有的法制秩序展开的(尤其是《立法法》第52、72条的授权),其合法性当无疑问;但另一方面,正因各行政区划的法制建设只着眼于地区利益,致使相互间的一些法律制度设置难免产生冲突①

,而这反过来又阻碍了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在现有政治权力架构下②

,各行政区划间的区域法制是在国家法律授权范围内制定的,且只适用本行政区划.从理论上讲,只可能存在差异而不应存在冲突.以法律经济学视角观之,各行政区划的立法行为同一般的经济行为一样,实质都是关涉利益的分配.因此,当某一行政区划制定、执行地方法制时,便不可避免地会对其他行政区划产生影响,形成“外部效应(Externality)”

“外部效应”又称为溢出效应、外部影响或外差效应,指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动和决策使另一个人或另一群人受损或受益的情况.就效果而言,分为 “正外部效应”(positive externality)和“负外部效应”(negative externality).前者是指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益,而受益者无须花费代价;后者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损,而造成外部不经济的人却没有为此承担成本.参见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史晋川、董雪兵等译,格致出版社2010年版,第36-37页)..这种“外部效应”在许多时候表现为区域间法制的非兼容性和非互惠性.对此,本文将其称为“区域法制冲突”.如何有效地解决长三角区域法制冲突问题,学界近年开始予以关注,并展开了研究.统观这些论述,多数停留于对长三角区域法制冲突现状、原因及基于宏观视角制度构建的分析

参见易凌、王琳《长三角区域法规政策冲突和协调研究——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浙江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第198-204页);易凌《长三角海洋法规差异冲突和协调研究》(《法治研究》2010年第12期,第56-63页);汪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区域分割和制度整合——基于长三角地区的实证研究》(《华东经济管理》2008年第12期,第8-11页).易传剑、朱晓武《略论浙江省地方性海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海洋开发和管理》2010年第5期,第44-47页);叶必丰《长三角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法制协调》(《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第5-13页);陈剩勇、马斌《区域间政府合作: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路径选择》(《政治学研究》2004年第1期,第24-34页);王春业《区域行政立法是长三角一体化的最佳选择》(《发展研究》2008年第1期,第84-86页). ,而对解决区域法制冲突的逻辑及具体路径为何等鲜有涉及.有鉴于此,本文尝试对这些问题展开论证,希冀从中提供一种较为妥适的解决方案.

一、长三角区域法制的“外部效应”

在长三角区域,各行政区划制定、执行本区域法制引发的“外部效应”普遍存在.为进一步阐释清楚,笔者试从四种不同规则产生的影响展开分析

有学者专门从海域使用、外商企业投资的税收优惠、劳动保障法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等若干方面进行比较,揭橥长三角区域法制规定存在的差异.

(一)等置规则引发“外部效应”

在应然层面上,不同地区在相同事情上制定相同或相似规则(本文将其称为“等置规则”)对外产生的效果应是一致的.但反观长三角区域,这种应然性期待和现实之间则又呈现出某种张力关系.究其原因,和区域法制中等置规则产生的“外部效应”密切相关.在此方面,海洋和渔业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是为典例.

其一,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的特殊性在于海水是流动的,海洋的污染极易跨行政区划传播[1].因此,当某一行政区划为保护海洋环境而进行相关法制建设时,其出发点是保护本行政区划的海洋环境利益最大化,而产生的收益却会惠及相邻行政区划,产生“(正)外部效应”.在此效应影响下,首先是“搭便车”现象.譬如,江苏浙江两省共同出台了保护海洋环境的规章制度,上海市即便未设立相关规章制度,亦可“搭便车”享用江苏浙江两省治理环境获得的收益.正因如此,各行政区划便无足够动力去控制过度养殖、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而形成 “负外部效应”.类似例子还有鱼苗放养制度鱼苗放养制度也同样存在“正外部效应”,使得各个省份都有动力搭临近省份的便车.即使不考虑搭便车效应,由于放养的鱼苗种类不同,处于食物链的不同位置,各临近省份鱼苗放养的效果也可能相互抵消..

法经济学视角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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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法经济学视角下区域法制冲突协调逻辑制度选择为大学硕士与本科法经济学视角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行为法经济学理论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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