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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权责任论文范文资料 与船舶触碰违法设施的侵权责任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侵权责任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4-10

《船舶触碰违法设施的侵权责任》: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侵权责任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提要〗

作为一般侵权行为,船舶触碰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按过错程度的比例决定当事方的侵权责任大小,并不因被触碰固定物的静止性而无一例外地由船舶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尤其是,当水上水下设施的设置或营建具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情形时,对触碰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就需结合被触碰固定物违法的具体情形、程度及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三航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舟山勇博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博公司)

2010年9月21日19时50分,勇博公司所有的“东方港拖9”轮在大丰港石化码头水域锚泊时发生走锚,触碰了中交三航公司正在施工的石化码头引桥排架,造成引桥78号排架的北侧桩受损,“东方港拖9”轮右舷栏杆损坏、机舱漏水,无人员伤亡.连云港海事局于2011年5月10日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中交三航公司不顾主管机关多次通知,在未取做到主管机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设置水上构筑物,施工水域未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施工区域附近未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在大风浪天气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报告对引桥可能存在触碰危险的锚泊船舶,在安全防范措施上存在明显的疏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事故发生水域处于大丰港二期码头和在建石化码头之间,面积狭窄,受潮流影响大,不适合船舶锚泊避风,“东方港拖9”轮选择锚地不当,锚泊时未保持有效瞭望,值班人员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走锚,违反了《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东方港拖9”轮锚泊水域地理环境复杂,潮流流速较快,事故发生时,该轮受7~9级偏北大风和偏南涨潮流的叠加作用,最终出现走锚现象.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本起事故是双方责任事故,中交三航公司与勇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对等责任.

事发后,鉴定机构审定涉案引桥78号排架修复费用为1 351 527元;“东方港拖9”轮因本次事故修理花费52 393.20元.

中交三航公司诉称:勇博公司所有的船舶触碰了其施工的码头引桥排架,应当赔偿其损失.故请求判令勇博公司赔偿其78号排架修复费用损失

1 670 369元.

勇博公司辩称:中交三航公司施工的建筑系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其应当对触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故请求驳回中交三航公司的本诉请求.

勇博公司反诉称:中交三航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依法发布航行通告并设置警示标志的不作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影响到勇博公司船舶的航行安全,导致触碰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请求判令中交三航公司赔偿勇博公司修船费用损失110 571.16元及利息.

中交三航公司辩称:勇博公司所有的船舶事发前长期在大丰港附近参与施工,且触碰因船舶走锚引发,与中交三航公司是否发布航行通告没有直接关系,勇博公司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勇博公司反诉请求的损失数额并非全部因触碰产生.故请求驳回勇博公司的反诉请求.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海事主管机关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显示,中交三航公司不顾主管机关多次通知,擅自违法违规施工,未在施工区域附近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在大风浪天气时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报告可能存在触碰危险的锚泊船舶,具有明显的过错;被触碰引桥排架高出水面,体积较大,易于发现,但“东方港拖9”轮船员仍然选择在该施工水域锚泊,并在锚泊时未保持有效瞭望,未及时发现并运用良好船艺制止走锚,亦具有明显的过错.考虑到当事双方侵权行为的事实和对造成事故原因力的大小,中交三航公司与勇博公司在触碰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相当,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同等的赔偿责任.

触碰事故造成中交三航公司正在施工的大丰港石化码头引桥78号排架北侧桩受损,勇博公司所有的“东方港拖9”轮右舷栏杆损坏、机舱漏水.虽然受损引桥排架的施工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及核准公告,但该行政违法行为不影响中交三航公司就受损物本身享有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及该权利受侵害时的索赔权.中交三航公司为履行其与案外人之间建设工程合同义务,需要满足工程业主和监理单位的要求,并根据工程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对受损排架进行修复,鉴定机构也正是依据该设计方案出具了审价鉴定意见.因此,对中交三航公司本诉请求中由鉴定机构认定的部分予以支持,对其余部分不予支持.责任认定书已经明确“东方港拖9”轮的受损部位和情况为“右舷栏杆损坏、机舱漏水”,对勇博公司有效举证证明的必要的、合理的、系涉案触碰事故直接引发的维修费用予以支持,对其余部分则不予支持.

因双方所负均为金钱给付债务,依法可予以抵消,且中交三航公司引桥排架损失与勇博公司船舶损失系同时发生,依据公平原则,双方亦不应互负利息损失的赔偿责任.上海海事法院遂判决勇博公司向中交三航公司赔偿人民币663 428.33元.

宣判后,勇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勇博公司又主动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已生效.

〖评析〗

船舶触碰合法设施的侵权责任认定相对简单,一般而言,船舶相对于固定物具有绝对的机动性,其触碰固定物就如同其碰撞一艘符合航行、避碰规则及其他航行安全法律、法规的锚泊船一般,除该设施系用于高度危险作业或具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之外,船舶一方通常应对触碰事故负有全部的责任.与此不同,本案中被肇事船舶触碰的海上在建工程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核准,且未经发布航行通告.原告的该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且这些违规事项与最终导致触碰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联系.在此情况下,若仅因原告的被触碰设施系固定静止物而由船舶一方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则有失公平,也有违一般侵权行为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类似于本案的情况,应当在查明触碰事故的具体情节、船舶与固定物的状态、违法行为的程度、违法行为与触碰发生的因果关系等因素的基础上,综合认定当事双方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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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船舶触碰违法设施的侵权责任为关于侵权责任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侵权责任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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