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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罚性赔偿论文范文资料 与法经济学角度论我国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必要性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惩罚性赔偿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4-21

《法经济学角度论我国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必要性》:本论文可用于惩罚性赔偿论文范文参考下载,惩罚性赔偿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摘 要:惩罚性赔偿从英国法律诞生以来,在美国得到了最广泛的应用,因此也引起了大陆法系众多国家对于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合理性和必要性的探讨,经过长时间的实践和理论争议,大陆法系也逐渐接受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我国在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由于其公法私法性质之争,导致其使用的合理性也一直受到广泛的争议.但是,随后我国《食品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相继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从司法实践上给我国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给予了立法支持.文章从法经济学角度,论述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 法经济学 食品安全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4-112-02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大陆法系一直都是一个具有争议的话题,大陆法系对于民事损害一向以填补性赔偿为赔偿精神,主张造成民事损害的一方以赔偿受到民事损害一方的实际损失为最高原则,以此来彰显大陆法系对于民事责任中民事主体平等性的重视.然而在英美法系,惩罚性赔偿制度现在已经被当作一个广泛适用的制度来遏制那些严重的侵权和违约行为,尤其是大规模的产品侵权行为.不过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并不是从一开始就进行得那么顺利,也是经过了漫长的法律实践和理论交锋,才逐渐被法律主流社会所接受的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个法律制度,引起了法律界学者、律师和法官的众多讨论,包括对于民事损害赔偿的原则、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性质,和滥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然而,除了法律学者之外,经济学者也对惩罚性赔偿制度产生了浓厚的研究兴趣,很多经济领域的学者出于保护市场积极、稳健和安全发展的考虑,也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济效应做出了多方面的探讨.本文就从法经济学领域来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必要性.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国外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

在公元前2000多年前,古巴比伦帝国的《汉谟拉比法典》就记载:“一个仆人如果偷了庙宇或王宫一头牛、羊、驴或者一头猪,那么他必须赔偿30头,如果是一个自由民偷盗,则赔偿10头.”《赫梯法》和古印度的《摩奴法典》都有相似的规定.在古希腊的哲学和法律等著作中,也有关于惩罚性赔偿责任方面的记载,比如《摩西律法》中规定:“如果一个人杀掉或者卖了偷来的1头牛或羊,这个人则要赔偿5头牛或者4只羊.”{1}柏拉图也在著作《法律篇》中表达:”所有小偷如果未能归还所偷物品,就应当偿还相当于2倍的所盗物品的价值.”在古犹太法律当中,同属于《圣经》旧约中的《利未记》、《申命记》还有《出埃及记》无一不渗透着犹太人的惩罚性赔偿思想.比如在《出埃及记》中就盗窃案特别规定了多倍赔偿的制度.

大陆法系为了使法律体系更加稳定和统一,从公元1100年左右开始,欧洲大地上掀起了一阵罗马法运动,在长久的演变中,欧洲大陆逐渐形成了以罗马法为中心的近代欧洲大陆法律体系,由于大陆法系对于公私法领域的严格界限和划分,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地消失在近代罗马法中.

和大陆法系刚好相反,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当中不但没有消失,反而应用越来越广泛,英美法系在制定法和普通法中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所规定,不过制定法在惩罚性赔偿制度方面的争议较少,所以历史上对于普通法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上形成的判例讨论较多.现代学界普遍认为现代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1763年英国Hunckle v. Money案,不过本案并不是普通的民事侵权纠纷,而是英国行政机关和英国普通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侵权纠纷,John Wilkes由于在搜查令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被英国行政机关逮捕,法院判定行政机关赔偿John Wilkes以1000英镑,这早就超出了John Wilkes受到的实际损失,这次赔偿是为了惩罚行政机关和警示类似侵权行为;然后,美国也在1784年的Genay v. Norris案中确认了惩罚性赔偿制度.随后,英美国家在侵权案件中广泛地使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在美国判例法历史上,具有最终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作用的案件是1851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Day v. Woodworth一案.美国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认可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美国司法体系中不能缺少的地位{2}.在美国最初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惩罚性赔偿金额仅仅略高于补偿性赔偿金额,进入到20世纪70年代,惩罚性赔偿金额有了大幅度提高,由此美国法律学界开始反思他们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个时候的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集中体现出了一些特征,比如在产品质量侵权案中应用数量的增加,以及开始逐渐有倾斜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并且针对美国市场上具有较大市场支配能力的公司,惩罚性赔偿也越来越严格.这时美国法律界出现了保护企业合法经济地位的声音.从英美法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变和争论来看,能够感受到英美法系对于法律的适用更偏向于实用主义,即使该制度的运用在法律逻辑和理论上并不如大陆法系那么严谨,但基于社会实用性的需求,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更有可操作性.相反,大陆法系由于其对公私法的明确划分,导致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大陆法系社会运用起来畏手畏脚.

(二)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律起源

在我国古代,西周时期的《矢人盘》铭文中最早记载了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矢氏侵扰散氏地盘造成损害,根据散氏请求,要求矢氏赔偿散氏两块地.”{3}随后在汉代也出现了“加责入官制”.经过一系列时间和朝代的演变,在唐朝也有新的进步,比如在《唐律疏议》中记载:“盗者,倍备.”等制度,在明代史书记载中也有“备追”制度.其实不难发现,我国古代法律针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往往也是将民事责任代替部分刑事责任来执行,为惩治刑事加害人起到辅助作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少数民族中也有记载,例如在秦朝时,西南地区有民族文献记载“杀人者得以钱赎刑”.

惩罚性赔偿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法经济学角度论我国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必要性为关于惩罚性赔偿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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