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民间融资论文范文资料 与民间融资中典当纠纷裁判困境和司法路径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民间融资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1-16

《民间融资中典当纠纷裁判困境和司法路径》:本论文为您写民间融资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内容摘 要:民间融资中典当纠纷的司法裁判存在着一系列的困难与问题,背后的原因在于:典当行业立法规则供给不足、法理基础未予廓清、监管机构职能缺位.欲*典当纠纷的司法困境,须从典当的本质这一逻辑原点出发.以物质钱、只贷不存、流质契约是典当业的三个显著特征.处理典当纠纷案件应把握正确的裁判原则,即妥当平衡各方利益;尊重传统习惯与顺应时代潮流;注重防范金融风险.质押物未交付、抵押物未登记则典当不成立.续当须在宽限期的5日内发生,否则进入绝当程序.赎当是当户的权利而非义务.典当行不能在未处置绝当物前直接诉请当户清偿债务.在寻求司法应对的同时,要推动典当行业的发展,还需完善立法、强化监管、健全行业自律机制.

关键词:民间融资典当纠纷司法进路

典当在中国历史上源远流长,“初见萌芽于两汉,肇始于南朝寺库,入俗于唐五代市井,立行于南北两宋,兴盛于明清两季,衰落于清末民初,复兴于当代改革”,〔1〕迄今已逾1600年.作为最古老的非银行金融行业,历史上典当一直在普通民众的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由于我国金融处于垄断格局,金融自由不彰,加之资本市场发育不全,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狭窄且门槛偏高,故典当这一“边缘金融”业态,以其灵活、便捷、高效等特点,日益受到中小微企业青睐.〔3〕近年来,典当行业得到迅速发展,除消费性融资外,其生产性融资功能正日益突出.

与此同时,我国典当行业立法供给不足,缺少系统完备的法律规范,缺乏统一有效的监督管理,典当行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处于脱法状态,游离于政府的监管之外,并滋生种种弊端,导致越来越多的典当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由于缺少法律指引,司法机关在处理典当纠纷中面临着严重的裁判困境.〔4〕无论是典当合同的效力,抑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甚至是典当本身的合法性问题俱存争议,并造成司法不统一的无序现象.对此,近年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已觉察,有的地方还推出了一些指导意见.〔5〕这为有效*典当纠纷法律适用中的难题,平抑司法实践中的裁判不统一作出了有益贡献.然而,综览这些意见本身,不少规定的科学性尚值探讨,甚至诸多规定之间亦充满分歧.〔6〕

笔者旨在通过对典当纠纷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主要困难与问题作一检索、梳理和归类,在分析其原因的基础上,试图在现有规则体系下探求可能的*之策,以资当下审判实践借鉴.在寻求司法应对的同时,应着力谋求典当法律规则之完备、政府监管之跟进及行业自律之加强,希冀能对我国典当业的科学发展有所裨益.

一、现状考察——立基于司法实践的问题梳理

考察部分法院近年来典当纠纷的裁判状况可以发现,典当纠纷的审判实践面临着规范依据不足、自由裁量过度、裁判规则混乱、法律适用不统一等裁判困难和司法失序问题.概括起来,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有:

(一)关于质(抵)押手续之于典当合同的效力

一种观点认为,典当关系中需要*质押登记或抵押登记的,必须*登记,否则典当合同不成立.不同观点则认为,只要双方达成质押或抵押合意,签订合同,开立当票,典当合同关系即成立并生效,不因未*质押或抵押登记而受影响.由于质押和抵押权并未成立,故典当行的诉请也多限于归还当金及拖欠的利息、综合管理费等,而未对抵押物、质押物提出诉请,法院也仅就典当行的诉请作出判决.〔7〕

(二)关于是否允许第三人保证

有的典当行,为控制风险,在有当物质押或抵押情况下,另增加保证合同.对此,有观点认为,既然典当允许以物或权利作质押担保,那么当然也应当允许第三人保证.不同意见则认为,典当关系须以财产或权利作质押或抵押,否则不构成典当,而只是一般的保证借款关系.另有意见认为,典当关系中一般不应允许第三人的担保,否则容易成为变相的信用贷款.但如因当户的过错造成当物灭失或毁损,又无力提供其他替代物的,则应允许第三人提供保证;如系典当行过错造成当物灭失或毁损的,除非当户及第三人自愿同意担保,否则无需再另行提供担保.〔8〕

(三)关于赎当、续当之属性

审判实践中关于赎当、续当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对赎当究竟是当户的权利还是义务有不同意见;二是对续当的时间及次数有无限制存在分歧,特别是当事人在典当期限届满5日后又协议“续当”如何认定争议较大;三是续当时利息和综合费能否转为本金.对此,有人持反对意见,另有人认为既然规章未禁止,又有银行借贷利息可转本金的做法借鉴,故应予认可.

(四)关于息、费、违约金之认定

(1)期外息费认定不统一.由于典当费率较高,且不少当物的当价远低于其实际价值,实践中在典当期限届满当户未在5日内赎当或续当的,典当行并不急于行使权利,而是待息、费数额很高时再行主张.对此,有观点认为,对于典当行提出的期外利息和综合费用的诉请,因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支持.也有观点认为,依照我国《典当管理办法》,当期或续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出当人既不续当又不回赎的,构成绝当.如果允许典当行在期满后继续按协议约定收取息费,事实上延长了典当期限,甚至可能超出法规限定的半年当期,也将助长典当行有意消极清算以收取息费的不诚信经营行为.〔9〕

(2)超额息费认定不统一.典当的利息和综合费之和往往较高,对于当期届满后当户实际支付的利息及综合费合计金额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部分,法院应否支持也存在分歧.在一次专题研讨会中,“典当行业代表认为,综合费和利息分属不同性质,4倍同期贷款利率是对民间借贷的规制,典当不应受此约束.与会学者则指出,理论上专业机构的融资成本应低于民间借款利息等与会法官表示,利率是否过高的衡量应以相关规定为基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审慎审查”.〔10〕苏高法审委[2009]45号则直接规定,典当行主张借款期限届满后的利息及综合费的,对于两项合计数额超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的部分不予保护.

(3)综合费预扣认定不统一.典当行通常强调,预扣综合费是行业普遍做法,司法裁判应尊重行业惯例.当户则认为,该做法与保护急需借款的弱势方,禁止借款预扣和变相高利贷的立法精神不符.对此,有观点认为,综合费与利息并不相同,预扣综合费为当事人自行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不同观点则认为,预扣综合费违法,应将典当行实际交付金额认定为借款本金,并据此计算相应的息费及违约金.

民间融资论文参考资料:

民间故事期刊

民间故事杂志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论文

工程项目融资论文

民间文献

结论:民间融资中典当纠纷裁判困境和司法路径为大学硕士与本科民间融资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民间融资骗局方面论文范文。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