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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缓刑考验期论文范文资料 与缓刑考验期宜社区矫正报到之日起算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缓刑考验期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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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是指“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缓刑执行的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考察,如果在考验期内没有重新犯罪也没有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应该说,社区矫正制度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良好,没有人身危险性的犯罪分子而言,是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该制度也可以有效防止罪犯在监狱中受到交叉感染,更有利于其在考验期内融入社会,减少重新犯罪的概率,是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修复性改造措施.

刑法第73条第3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但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各地法院对缓刑考验期时限确定的计算标准不一:有的将宣判日期作为缓刑考验期的开始时间,并在判决书中注明;有的把制作执行通知书的日期作为缓刑考验期的起算日期;有的以结案日期作为缓刑考验期的起算日期;等等.这种现象的存在,既有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的原因,也有各地法院对法条理解存在偏差等原因,由此导致两种不良后果:一方面,判决书还没有生效就开始“执行”,违反了法定程序;另一方面,缓刑犯还没有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便开始计算缓刑考验期限,不利于调动缓刑犯主动接受社区矫正的积极性,也容易造成漏管现象发生.

如何合理计算缓刑考验期?笔者认为,缓刑考验期起算日应为判决生效后缓刑犯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之日.理由有三方面:

一是依据生效判决计算缓刑考验期符合立法精神.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和裁定应当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据此,缓刑考验期的起算日期從判决书生效后起算符合立法精神.另外,缓刑只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法院一审宣判之日判决书还没过上诉期,罪犯是否上诉还不清楚,若其上诉,二审能否改判也是个未知数,可见,一审判决能否最终执行也就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若将宣判日期作为缓刑考验期的起算日期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也有损判决的严肃性.

二是以到矫正机构报到日为起算点能够有效避免漏管现象发生.从司法实践来看,社区矫正罪犯一般是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矫正监管.如果缓刑考验期从宣判之日起计算,此时缓刑犯还未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其在报到前实施的违法、违规甚至是犯罪行为,社区矫正机构无从知晓,容易造成对罪犯考验评估不全面、不公正问题.

三是判决生效后起算考验期有利于弥补法律漏洞.刑法规定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如果罪犯在判决书生效前、缓刑考验期还没有起算时又犯新罪,足以说明其人身危险性极大,应当撤销缓刑,然后再将前、后两个罪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确定最终执行的刑罚.如果将“判决确定之日”理解为缓刑考验期起算之日,缓刑犯在判决生效前再犯罪就将缺少撤销缓刑的法律依据,让法律执行出现漏洞.(文/何其伟 张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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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缓刑考验期宜社区矫正报到之日起算为关于对写作缓刑考验期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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