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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强制措施论文范文资料 与检察机关监督行政强制措施必要性和可行性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行政强制措施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2-20

《检察机关监督行政强制措施必要性和可行性》:此文是一篇行政强制措施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 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强制措施行为行使监督职能,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本文详细分析了检察机关监督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期为研究本课题的学者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 检察机关 监督 行政机关 强制措施

作者简介:高广权,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041

一、检察机关监督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一)是规范我国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措施的需要

《行政强制法》的出台使得我国的行政强制权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制约和限制,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该法的出台不代表行政强制行业的各种问题都能够很好地解决.行政机关的强制实施权还有很多需要规范的地方.

首先,行政机关的实施主体不太明确, 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是我国的行政强制措施主体,在法律授权的条件下才能够使用该权利,不然只能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来强制实施,该授权模式的规定容易造成误解.同时,一些具备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行使的权利也会有所不同,不是所有的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都能够行使强制实施权的,这种混乱的分配模式很容易让公民感到茫然,无法对其进行正确地判断.这样的混乱规定下,很多部门会抢着去管理一些比较简单的和有利可图的事情,对于难啃的骨头,不同部门之间会推来推去,最终无法实施到位.除此之外,很多地方的强制实施队伍综合素质不高,没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执法能力,执法的过程中严重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其次,暴力执法的现象屡见不鲜.《行政强制法》中对于强制实施的适当性做出了详细的规定.适当性涵盖了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能不用就不用强制方式实施,二是在合适的时间,用合适的手法,合理地行使权利.但是,在实际实施中,行政机关的部分人员会将这些原则和规定抛之脑后,出一点事情就把强制实施搬出来,更严重的会用暴力来解决问题,这一点在 方面出现得比较多. 的完整称谓是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主要任务是确保城市的秩序性.而现在的 的做法显然同 的本职工作不太相符.近年来,各大新闻媒体对于 恶意实施强制措施的报道数不胜数.越来越多的人称 为暴力组织和匪帮,这种尴尬的局面不得不让相关部门深思,缺乏监督和没有高质量的执法能力等都是其主要原因.

最后,在恶意实施强制性措施以后,也没有合适的救济方式.被实施强制措施的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国家赔偿,而在实际运作中,这些法律法规有很多值得争议的地方,如何救济是主要问题,是指救济行政强制措施行为呢,还是把行政决定也包含起来进行救济?如果相对人对行政决定认可却对强制实施行为存在异议,那么可以申请复议.而当相对人对行政决定都认为有问题,那么应该如何救济呢?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在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而此时已经超过了行政决定的救济实践.该条件下,如果相对人对行政决定和强制行为存在意义,那么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应该怎么解决呢?如果只审查某一部分的行政行为,直接违背了救济的基本内容.而如果两个部分一起审查,程序非常复杂的同时,也造成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如果建立相对应的检查监督制度,以此约束行政机关的强制实施行为,在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措施之前就对行政决定进行监督,以此有效避免事后追究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是維护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需要

行政程序权利指的是行政相对人为了主张、保障和行使实体权利而享受到的权利.行政过程中,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涵盖了听证权、被告知权、程序抵抗权、平等对待权和申诉权等.相关法律指出了相对人还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但是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需要相对应的检查监督制度来进行约束.

1.公告送达不利于当事人实现陈述权和胜诉权

《行政强制法》中说明,行政机关应该在告知相对人应该履行的义务以后再实施强制措施,在被告知以后,相对人还有足够的时间行使其申辩权和陈述权,而在催告书无法送到相对人手中时,可以参考民事诉讼中的公告送达模式,该条件下,申辩权和陈述权没有任何意义.在相对人知悉的情况下,行政决定才能够生效.然而,公示在传送的过程中,无论相对人有没有看到公示的具体内容,一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则一律当做是送达完成了.相对人没有看到公示也被当做已经看到,在这种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后果同民事诉讼公告送达的结果完全不一样.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内容大多数是关于程序性的事情,但是行政强实施的相关内容一般是关于实体性的内容,对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等造成威胁.所以这种强制实施的决定被实施的前提应该是相对人知情,不然就有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含其中.原因是用公示送达的模式将催告书送到相对人手中,无法确定相对人是否知悉书中内容,不能保证其申辩权和陈述权.

2.听证制度无法得到保障

在行政部门强制实施的流程中,《行政强制法》中详细说明,在相对人知悉催告以后,没有任何理由时依然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但是法律没有说明听证相关的条例,这就造成了相对人在强制实施前无法完全表达其诉求的局面.在相对人对强制措施完全不服的情况下只能采取别的途径进行解决.这些别的途径中,行政监察监督的力度远远不够,不能充分发挥其监督的作用.行政诉讼非常麻烦,浪费时间和金钱,而且很多行政案件都很难立案.行政复议相比较来说更加节约时间且程序不复杂,但是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内部的监督,其复议的结果大多数无法满足群众的需求,最后群众在不能得到救济的条件下被迫放弃.比如在2008年的文昌龙楼卫星发射基地建设的征地及安置过程中,安置房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很多群众认为房子关系到几代人的居住,不能草率了事,所以他们对此坚决不合作,相关部门完全不顾群众的意见,只顾能否快速完成任务,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迁,因为其为政策性措施,法院无法对其立案,检察院也没有任何权利去管制,最后被拆迁的群众被迫接受不合理的安置措施,拆迁工作虽然告以段落,但是群众有口难言的苦衷无处诉说,很有可能埋下隐患.

行政强制措施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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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检察机关监督行政强制措施必要性和可行性为关于行政强制措施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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