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建筑行业论文范文资料 与装配式建筑行业涉税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建筑行业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3-12-24

《装配式建筑行业涉税问题》:此文是一篇建筑行业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与传统建筑方式相比,装配式建筑在节能降耗、绿色环保、建筑质量、节省工时等方面优势明显.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下,建筑产业的转型升级成为大势所趋,自2016年以来装配式建筑的规划和政策密集出台,国家对装配式建筑进行强制性推广.装配式建筑同传统建筑相比既有共同点,也存在很多的差异,现有税收政策主要参照传统建筑制定,随着装配式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对此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对策.

关键词:装配式建筑;“营改增”;涉税问题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的税制改革,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建筑业的财税环境由此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装配式建筑作为建筑业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基于产业自身的特点,受税制改革试点的影响,出现了一些涉税方面的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希望能为行业发展提供帮助.

一、装配式建筑行业涉税问题分析

(1)行业认定.装配式建筑按照技术路径分为不同类型,部品化率从30%至90%存在较大差异,所谓建筑部品化,就是运用现代化的工业生产技术将柱、梁、墙、板、屋盖甚至是整体卫生间、整体厨房等建筑构配件、部件实现工厂化预制生产,使之能达到运输至建筑施工现场进行“搭积木”式的简捷化的装配安装来完成的建筑工程.装配式建筑企业一般都有自己的工厂,用于加工各种建筑部品,这些部品大部分都用于装配式建筑企业承接的建筑项目,但也可以独立销售,提供给其他建筑单位.由于建筑部品大量在工厂预制,装配式建筑产业链上的生产建筑部品的企业甚至装配式建筑都会被划分为制造业,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远高于提供建筑服务11%的税率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业的发展.

(2)合同方式.传统建筑所有建造行为都在施工现场发生,建造方一般与业主方签订的都是工程总包合同,或者是建造方与总包方签订专业分包合同,而装配式建筑大量的建筑部品在工厂预制,业主方与装配式建筑企业有时会因以下两种情况把建筑整体直接作为采购的产品,双方签订产品采购合同.一种情况是装配式建筑企业的建造方式完全能满足业主方的要求,但在建筑项目工程招标模式下,装配式建筑企业达不到招标的资质条件.另一种情况是涉及海外的建筑工程项目,国内不少地区依然要进行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对建筑企业资质要求非常高,限制了装配式建筑企业“走出去”的行为.同时通常装配式建筑是建造和装饰一体化,建筑中涉及的材料非常多,如果按照工程物资报关出口,单项材料都需进行商检,工作量大,严重影响货物的出口效率,如果把建筑产品直接认定为集成房屋作为单一产品整体报关,会大幅节省商检时间.如果建筑视同产品适用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率为17%,而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率为11%,对于出口来说,因为存在着退税政策基本无影响,但国内业务却加重了税务成本.

(3)劳务行为.“营改增”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1%,如果工程项目为清包工的还可以适用3%的简易征收率,但是如果将建筑视同产品对外销售,合同中提供的建筑服务容易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财税〔2016〕36号第40条明确了混合销售行为的计税原则,但没有明确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服务的建筑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进行了补充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财税〔2016〕36号第40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但是装配式建筑有多种类型,仅是适用低层建筑的主体结构上,常用的就要钢结构和木结构两种,从装配式建筑行业来说对混合销售界定还是不够全面、清晰,提供建筑服务的劳务行为容易与货物销售行为合并从高征收增值税.

(4)预缴税款.建筑产品在空间上具备不可移动性,机构所在地和税源产生地空间上存在分离,财税〔2016〕36号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发生纳税义务时首先按照规定的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税款,以保证当地财政不减收,然后按规定的方法在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增值税,又能保持增值税制的一贯性.预缴税款中增值税需承担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同时还得缴纳各项附加税、预缴0.2%的企业所得税,另外各地地税局还要征收税率标准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在税政的实际执行过程中,项目所在地的政府部门从保护地方财税收入的角度 (转30页)(接28页)出发,对于预缴税款有着更大的执行力度,很多地方在进行建筑验收时,都要求承建方为异地的建筑企业提供在当地预缴税款的记录,对于装配式建筑企业有时虽然与业主方签订的是产品采购合同,却面临着为建筑未来验收的需要,仍然要在当地预缴税款的尴尬状况,而且货物销售行为中预缴的税款,是否能被机构所在地的国税部门认同也尚未有明确的说法.

二、解决以上问题的思路

(1)税法执行上要结合产业导向.税收具备经济运行的结构调控功能,政府通过税收上的利益差别机制,对各种经济资源的配置进行调节,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结构的优化组合,因此税法就有明确的产业和地区导向,国家可以充分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引导中国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装配式建筑行业作为经济增长新的聚焦点,身兼新兴产业、高新技术、环保节能等多重特点,作为税收管理部门在税法执行上要充分考虑到国家产业导向,在具体经济行为认定上体现从宽包容的原则,保护新兴产业的发展.

(2)实质重于形式进行判断.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在实际工作中,交易或事项的外在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所以会计信息拟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必须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非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同理,在判定具体经济业务的性质时,也不能仅仅拘泥于外在的表现方式,而应根据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结合税法的规定进行实质性判断,这样的判断方式才更加科学合理.

(3)涉税行为的属性决定应税行为的适用税目.“营改增”后,应税行为分为了三大类,即销售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其中,应税服务包括建筑服务、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等,并依据涉税行为属性进行了税目划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虽对混合销售的特殊行为进行了征收调整,但通常情况下,一项混合应税行为只能有一个属性.“营改增”后应税行为的主次与应税行为的性质之间没有必然的关联关系,适用税目与纳税人身份之间有一定关系但也没有必然联系,根据税法原则,一个整体应税行为不能分解为多个应税行为,再根据行为的主次和纳税人身份判断行为性质,决定适用税目,而应该根据涉税行为的属性,决定应税行为的适用税目.

参考文献

1.肖太寿.建筑分包业务的法律、税务风险分析及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财税专家,2016(08).

2.魏高奇.銷售自产货物且提供建筑业劳务该咋纳税.中国税务报,2016-6-8. (责任编辑:郭和军)

建筑行业论文参考资料:

建筑节能论文

建筑工程技术毕业设计

建筑赏析论文

建筑模型论文

建筑论文范文

关于建筑的杂志

结论:装配式建筑行业涉税问题为关于建筑行业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建筑行业什么最赚钱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