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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服装设计论文范文资料 与服装设计的版权保护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服装设计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3-13

《服装设计的版权保护》:本文是一篇关于服装设计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目前,关于版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的版权法都规定服装设计是受保护的作品之一,但我国版权法只对服装设计的成果之一——服装设计图提供保护.而知识产权保护的逻辑和基础是通过给予创作人对其创作物的所有权以鼓励创新{1}.如果不能对其权利提供充分的保护将会挫伤创作人的创作积极性.因而,面对全球一体化背景下的日趋激烈的国内外竞争,我们需要完善现行法律,将服装设计纳入版权保护体系的范围,以提升服装行业的附加值,激励设计者和企业进行创新.

[关键词]服装设计;知识产权;版权保护

服装设计是指运用特定的思维形式、美学规律和运作程序,先将设计构想运用绘画手段以直观的形象表达出来,并选择适当的材料通过相应的剪裁方法和缝制工艺,使设计构想有序地成型为产品的过程.{2}就其成果而言,它由服装设计图和服装两个部分组成.目前,关于版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的版权法都规定服装设计是受保护的作品之一,但我国版权法只对服装设计的成果之一——服装设计图提供保护.而知识产权保护的逻辑和基础是通过给予创作人对其创作物的所有权以鼓励创新{1}.如果不能对其权利提供充分的保护将会挫伤创作人的创作积极性.因而,面对全球一体化背景下的日趋激烈的国内外竞争,我们需要完善现行法律,将服装设计纳入版权保护体系的范围,以提升服装行业的附加值,激励设计者和企业进行创新.

一、服装设计应当受版权法保护

(一)服装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弊端

1968年签订的《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对外观设计进行专门分类,服装被列为第2类.我国自1985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施行时即采用该协定所规定的外观设计分类法.即我国自1985起就已对服装设计提供外观设计专利保护.{3}但就目前来看,我国现有的服装外观设计专利数量与服装产业的发展现状是极不相称的.服装具有极强的季节性且生命周期不长.根据现行专利制度,一件服装创作完成之后,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必须经过提交申请、受理、审查、公告乃至最终授权等一系列漫长而繁琐的程序,即使申请人最终获得了专利,其等待审批的这段时间内又存在着服装过时滞销的风险,更不用说存在着未获得或未及时获得审批服装被侵权的可能性增大的风险、准备专利申请材料和相关费用等成本问题了.

(二)服装设计受版权保护的可行性

服装设计能否受到版权保护,关键在于其是否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版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一般应具备两个构成条件,即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只要服装设计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就达到了版权法对作品提出的要求,就应当受到其保护.对于独创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并未规定明确标准,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者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著作权.”由此可见,对于同时满足“独立完成”和“创作性”的服装设计,是完全具备独创性的作品要件的.至于可复制性则有些复杂,因为这牵涉到作为服装设计作品的设计图制作服装是否构成复制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从平面到立体的转变属于复制,但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观点,复制包括从平面到立体的转变.{4}笔者也认为这是一种复制,因为设计者绘制服装设计图的目的和服装设计图的价值都体现在如何将设计图上的服装转变为现实的服装,服装设计图从平面到立体的转变应属于复制,属于版权人权利的范围.总之,服装设计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思想表达形式,是符合受版权法保护的条件的.

(三)服装设计版权保护的优越性

从对服装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仅仅依靠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服装设计是不够的,从版权角度寻求保护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即利用版权保护服装设计作品有其优越性.表现在:一是权利自服装设计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毋须*申请、审查、登记等手续,因此获得的保护成本相对较低且十分方便,符合商人对利益和权利稳定性的追求;二是这种保护方式非常符合服装设计的时效性,能把流行一时的服装设计直接置于法律保护之下;三是带给了服装设计者更大的创作空间和更低的创作成本——由于版权法并不排斥独立的创作,服装设计者不必在创作前查阅大量知识产权资料以确认自己的设计会不会侵权.

二、服装设计版权保护的现状

对服装设计的保护当前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法国和西班牙为代表的双重保护模式.在法国,即使是已经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服装设计,只要符合作品的条件,也受版权法保护.1902年颁布的法国版权法中规定:一切工业品外观设计(包括已经受到工业产权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均受版权法保护.{5}西班牙也采用这种模式.西班牙1987年版权法第3条明文规定,“作者的权利与作品可能具有工业产权是相容的”.{6}第二种是以德国和俄罗斯为代表的纳入实用艺术作品或其他作品保护模式.《德国著作权法典》试图把所有的文学、科学以及艺术作品都纳入到自己的保护范围之内.{7}在德国,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不仅仅是那些纯艺术作品,还包括那些实用艺术(《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第4项),即锻造艺术、珠宝艺术、家具制造工艺、制图工艺、服装皮件工艺等.当然,上述工艺产品必须满足艺术作品全部前提条件.{8}俄罗斯法律将服装作品纳入“工业品艺术设计作品”范围给予著作权保护.俄罗斯1993年《联邦著作权法和邻接权法》第7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的客体是等绘画作品、雕塑作品、工业品艺术设计作品、连环画和其他造型艺术作品.”{9}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服装设计图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第3条第7款之规定,纳入“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给予保护,但服装本身却被排斥在版权客体之外.因而,从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服装设计作品是处于尴尬境地的.不过,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典型案例,已有部分法院承认服装设计受版权保护:如在“秦某诉马某侵犯版权纠纷案”{10}中,法院就认为秦某设计制作的舞台服装和设计草图属于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胡三三与裘海索、中国美术馆著作权纠纷案”{11}中,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不单纯指纯艺术性的美术作品,还包括了实用艺术作品,本案双方各自设计的“服装作品”是利用服装形式语言表现的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二审法院则认为服装设计属于实用美术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尽管法院们对服装设计的作品类型并未达成共识,但至少都认为具有艺术内涵的服装设计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承认服装设计受版权保护,这应该是我国版权法的一个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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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服装设计的版权保护为关于对写作服装设计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服装设计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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