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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周论文范文资料 与西周礼和刑关系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西周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2-22

《西周礼和刑关系》:本文是一篇关于西周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西周时期,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完全具备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起着实际的调整作用.礼被认为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头等大事,渗透到各个社会领域.一方面它是当时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即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律.其中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内容为主,即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另一方面它又兼指各种具体的刑罚.前一方面是主要的字义,后一方面为后起的衍生义.

关键词:西周;礼和刑;关系

一般认为,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所谓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入刑,相为表里”.二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概括而言,礼刑一般关系是这样的,“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处于消极被动状态,是对于一切违背礼行为进行的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刑”.

具体而言,其关系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礼和刑密不可分

1.在西周甚至是夏商,礼是刑也就是法的基础和渊源

在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过程中,法以刑为主要内容,刑与法是相通的.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习惯法.习惯法又来源于包括以祭祀习俗、礼仪规范等形式为代表的一部分礼.这部分礼经过改造,逐渐上升为法.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律出于礼”.

2.夏商西周以礼为社会规则与行为规范,礼同样发挥着法的功能和作用.礼尤其周礼的制定与实施,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需要,维护宗法等级制度

礼不仅具有法的目的和性质,而且由于礼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为后盾,因而它也具有法的强制性.违反礼的规定和要求,就是违反国家法律制度,同样要受到严厉制裁.礼作为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不仅以刑的强制力为后盾保障贯彻实施,而且其本身也包含着刑的规范要求.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寓刑于礼”.

3.礼与刑又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与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相一致,统治者以礼为主,以刑为辅.只有当礼失去效用时,才施用刑罚,刑是礼必要的补充.同时,刑的制定和实际施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以礼为指导,用刑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礼治秩序.

二、礼和刑的区别

1.二者在规范内容上不尽相同

从规范内容上看,礼作为社会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有部分内容属于法律范畴,他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和财富分配的秩序;刑是规定对各种犯罪行为应处以何种刑事制裁的规范,都属于法律范畴.从社会功能来看,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侧重于积极的预防;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由于礼的作用在于强调道德教化,刑则强调惩罚镇压,道德教化不成方才使刑罚镇压,故二者之间的关系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2.二者在实施方式上不尽相同

礼主要是通过舆论发挥作用,严重违反礼的才施以刑罚,刑是通过各种刑罚的实施来惩戒犯罪.且礼与刑适用原则不同.夏商西周宗法等级制度以维护统治阶级权利为核心,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基本原则.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以下“遽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礼不下庶人”其含义有二,首先,制定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整社会的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使用不同的礼进行调整,不同社会阶层的人适用不同等级的礼;各级贵族享有特权性礼,庶人以下平民百姓不得违法享用.其次,各级贵族的活动主要靠礼进行调整,而庶人之类普通民众则主要使用刑来威慑.由于礼本身也是一种强制性行为规范,因此,“礼不下庶人”绝不是说礼的规范要求对庶人没有约束力.庶人以下平民百姓,既要遵守强制性社会规范的礼,又不得违法僭越享有贵族适用的特权性礼.一旦他们违反了礼的规范要求,同样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刑不上大夫”其含义亦有二,第一,刑罚的制定主要不是针对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庶人以下平民百姓.第二,不同社会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原则,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违法犯罪,一般不适用普通平民百姓所使用的刑罚.

但礼与刑又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共同构成了西周的法律规范体系.与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相一致,统治者以礼为主,以刑为辅;只有当礼失去效用时,才施用刑罚,刑是礼必要的补充.同时,刑的制定和实际施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以礼为指导,用刑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礼治秩序.礼和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

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西周时期的“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两者相互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社会法律体系.其中,以礼为主,以刑为辅.“礼”是积极的、主动的典范,是禁止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罚恶于已然的制裁.也就是说,“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他的功能重在“教化”;“刑”相对处于被动状态,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刑法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刑”的功能,重在制裁.因此礼和刑是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总之《周礼》记载的司法制度例如刑罚和周礼都体现了仁道矜恤的精神.

西周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西周礼和刑关系为适合不知如何写西周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周朝为什么不算统一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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