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经济法视角论文范文资料 与经济法视角下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中问题和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经济法视角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3-08

《经济法视角下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中问题和》:本论文可用于经济法视角论文范文参考下载,经济法视角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摘 要:房地产市场价格均衡、消费市场从高到低自然分布,是房地产市场健康、均衡化发展的重要特征.然而,我国房地产市场并没有呈现出以上态势,尤其是房价的非理性上涨,虚高的房价严重影响到居民的生活质量,并且对宏观经济市场调控产生 影响.基于此,本文从经济法视角层面出发,对我国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中的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在此基础上提出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对策.

关键词:经济法视角;房地产;宏观调控;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1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121-02

长期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经过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并得以逐步健全和完善.2008年以后,受到全球金融危机和国内市场经济下行压力的双重影响,我国城市房价出现井喷式增长,过高的房价和较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形成鲜明的对比,涌现出一大批“蜗居”、“蚁族”等.为了遏制房价过高、解决人们买房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国务院连续多年出台房地产市场调控办法,利用经济手段对房地产市场予以宏观调控,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然而,和预期目标相比,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依然面临诸多问题.因此,本文研究意义重大.

一、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通常而言,国家对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使市场供需结构平衡、推动经济持续增长、社会和谐进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不稳定因素的逐渐增多,房地产市场出现不均衡发展态势,为了引导房地产市场有序、均衡化发展,国家从政策层面出台了一些经济宏观调控办法,利用经济法等法律手段予以宏观调控,逐渐引导房地产市场步入正轨,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现阶段,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发展时期,房地产市场资源分配过程中,受到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陷.同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致使部分信息传输过程出现差错,并且具有随意性和滞后性.因此,政府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调控和约束,将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正规化运行[1].

第二,有利于经济效益的全面提升.房地产作为我国经济产业的一大核心支柱,同时作为国民生产总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另外,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会对其他有关产业形成影响,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政府基于经济法视角下,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是极其有意义的.

第三,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由于房地产市场投资规模大、周期长、风险大,所以需要政府出面均衡各主体关系,采取宏觀调控政策予以正确引导.唯有通过经济宏观调控,方可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才能为房地产市场发展注入新活力.

二、经济法视角下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中的问题

(一)经济宏观调控认知存在偏差

长期以来,人们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理解为:房地产市场宏观条款是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政府调节,这种理解存在明显的偏驳.如前文内容所述,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应当建立在合理的价格定位之上,市场消费从高到低自然形成.倘若需要明确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目标、方法以及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效进行科学评价,那么必须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有一个系统、全面的了解和认识.房地产市场外部效益并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来体现,市场机制下的公共价值是不存在的[2].房地产市场调节过程中,价格作为一种事后补充调节方法,定价到信息反馈是需要经历一个过程.房地产市场定价过高,势必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甚至会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健康发展.因此,经济宏观调控认知偏差,将会给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带来难题.

(二)经济宏观调控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尚未完全意义上制定出经济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其潜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依靠房地产市场本身去维护社会公平显然是不可能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持续增高,人们所需承受的经济压力不断加大,长期的高房价,必然会对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产生 影响.尽管我国针对房地产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制定了一些文件、通知,但是立法方面依然存在较大空白,缺乏系统、完善的法律和制度支撑,现有的文件、通知在传达、执行过程中,并未产生积极成效.例如:土地的自然垄断性造就了房地产的垄断性特征,我国关于该方面的立法并不完善,缺乏经济法律调控,给房地产市场的运营和发展产生极大阻力[3].

(三)经济宏观调控主体权责不明

由于房地产市场规模较大,所带来的经济收益较好,所以致使部分宏观调控主体之间权责不明,对于一些困难问题,相互推诿扯皮、推卸责任;对于经济利益,相互之间又存在争夺的现象.笔者通过调查研究发现,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主体法律责权定义不明,没有明确的权力和义务范畴.正是因为宏观调控主体之间的权责不明确,所以给房地产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创造了良好条件.经济法视角下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主体作为法律关系的维护者,在房地产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法律关系中有着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享有财产全、经营权等,并且需要履行公共经济利益及市场公平、公正保障义务.从某种层面来讲,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主体必须全面掌握房地产市场信息,理性参和市场决策,提出最优的建议和策略.近年来,国家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权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房地产市场,对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起到一定的平衡和优化作用,为维护房地产市场持续经营、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然而,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主体之间权责不明的问题十分严重,致使权力和义务透明度较低,不能满足房地产市场各类利益主体的基本诉求,直接影响到房地产市场的又好又快发展[4].

三、经济法视角下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的对策

(一)政府行为规范化

经济法视角论文参考资料:

经济法论文选题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经济法论文题目

有关经济法的论文

国际经济法论文

经济法论文

结论:经济法视角下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中问题和为关于经济法视角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经济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和你相关的